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渎职罪构成中的损失结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行为有无造成重大损失结果,这是结果犯类型渎职罪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也是当前渎职罪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指导观念,将渎职罪构成中的损失界定为"无法挽回的灭失性损失",违背基本法理,已成为处理渎职罪的法律陷阱。  相似文献   

2.
王杨 《时代法学》2011,9(6):60-65
划定渎职罪损失的范围,应当将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纳入。渎职罪的间接损失系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债权无法实现,可期待利益损失都是间接损失。渎职犯罪损失的计算应当以立案侦查时为最后期限。单次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犯罪,只要未经处理的,其损失数额可以累计。  相似文献   

3.
田韶华 《法商研究》2013,(1):127-135
侵害财产权造成之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应当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此项损失之赔偿应当满足确定性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其中对于确定性的证明应区别于积极损害,采合理确定性标准,但此项标准不适用于可得利益损失金额的证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应细化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对于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公式法、差额法、类推法、酌定法等多种方法。对于计算标准,原则上采主观标准,但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可以采取客观计算标准。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考虑假设原因并对赔偿责任予以适当减轻或免除。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在聚众斗殴中致人伤亡,对行为人应依法转化定罪,但不能简单以结果论,应当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区别认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于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而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客观上致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行为人转化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5.
论死亡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关于死亡赔偿的立法规定与学说解释迭经演变,立法需寻找理论依据,学说却依立法立论,导致了目前死亡赔偿的立法和理论双重混乱的现状。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体系分析,不法侵害致人死亡行为的损害后果有二:一是直接受害人的死亡,对此加害人应承担丧葬义务,而对死亡本身不进行民事赔偿;二是侵害死者近亲属的身份权,致其物质性身份利益和精神性身份利益概括丧失,对前者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予以赔偿,对后者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赔偿。"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是缺乏法理科学性的伪概念。  相似文献   

6.
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作者指出,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务人员对自己的诊疗护理行为应当注意并能注意而未予注意,而其认定的依据则是专家的鉴定结论。在我国,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属侵权责任,其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对此,作者建议,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一个特殊的赔偿方法,这种赔偿方法应当具有标准化的特点,即:将医疗过失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按损害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类,具体规定出每一类别的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7.
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应当符合前提条件、时间条件、防卫意识条件、对象条件以及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主要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为标准;重大损害则只能存在于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8.
认定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其次必须在合法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主要结合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把违反常规性、常识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常发性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再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重伤标准去判断。最后,严重不负责任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相似文献   

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该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是今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两者在主观要件、产品类型、损害后果要件以及赔偿数额基准等方面存在不同,适用不同的规范会给涉诉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这一情形,两者之间形成了适用规范并存的局面。此时,无法通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解决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亦不符合法理,应当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谭晓莉 《证据科学》2007,14(2):122-126
认定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存在合法的医疗行为。其次必须在合法的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认定严重不负责任,应当主要结合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把违反常规性、常识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常发性的过失行为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再次,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当根据《刑法》所规定的重伤标准去判断。最后.严重不负责任是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主要原因力。  相似文献   

11.
渎职犯罪案件中非物质性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渎职犯罪的必备要件。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就渎职案件中的33个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立案标准看,渎职犯罪以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大小来确定罪与非罪,而且有物质性损失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之分。如滥用职权罪,物质性损失后果是: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  相似文献   

12.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对于这种侵权行为,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而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这种归责原则的确定,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而对于责任承担,各个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应承担按份责任,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对此,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致害救济体系,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要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置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十分复杂,如果在加上行为人主观上对待死亡结果的态度,就更为复杂。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14.
目前,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不适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这一制度存在较大缺陷。造成这一缺陷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包括立法过程中的问题和相关法律的救济渠道不健全等。政府采购工程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民事侵权,这是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更是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需要。对于由于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施工致人损害,应当适用过错原则,由政府和具体施工方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赔偿;而对于招标采购过程合法但施工过程致人损害的,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政府在一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施工方补足。  相似文献   

15.
卢国涛 《法制与社会》2014,(32):251-252
当今社会,渎职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种"不揣腰包的腐败"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正确认定渎职罪主体对追究渎职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分析和反思我国渎职罪主体规定的现状,分析我国立法、司法机关在渎职罪主体规定缺陷上寻求完善的法律之道,以此提出完善我国渎职罪主体的一些建议,与诸君交流探讨。  相似文献   

16.
精神损害最终的表现形式是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害可源于生理也可源于心理,同时可以源于特定的财产。侵权致人损害往往要产生两种后果:“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的就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即精神损害。不可否认很多行为都可能造成当事人精神心理的损害,都可能导致其情绪、  相似文献   

17.
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18.
保护知识产权应增设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庄秀峰 《法学杂志》2002,23(5):58-59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 ,自然人、法人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并且造成损害的 ,应当予以赔偿。但是 ,由于现有法律采取实际损失原则 ,对于特别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仍然束手无策。笔者认为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19.
2002年9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发生了一起特大投毒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毒鼠强”在“正武面食店”投毒,致300多人中毒、42人死亡。此案是建国以来江苏省发生的一起受害人数最多的严重刑事案件,在全国也属罕见,后果极其严重,性质十分恶劣。此案发生正值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夕,国内外舆论普遍关注,社会影响极大。案发后,党  相似文献   

20.
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摘取节育器手术,致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重伤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法院认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在刑法体系中是统一的,应根据伤残等级,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判定,不能以重伤替代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