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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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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明 《行政与法》2013,(2):103-109
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攀升,男性出生胎儿的数量越来越多于女性胎儿的数量.本文认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助长了出生胎儿性别失衡,这一现象的存在将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2.
略论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出生性别比达到了令人震惊的120,性别比升高的累积效应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如果遏制不住出生性别比继续升高的趋势,将会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出生性别比偏高是由家庭生育的有计划性与国家生育控制的有计划性之间的矛盾引起的。“严厉禁止非医学用途B超一类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政策是治标不治本的举措,“针对出生性别比偏高,有必要对农村双女户放开三胎”不仅解决不了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而且会使人口增长速度加快。我认为解决目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对策是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一次一劳永逸地调整:“一对夫妇最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并允许非医学用途B超一类的胎儿性别鉴定,即允许父母选择胎儿的性别。”  相似文献   

3.
多角审视性别失衡与"缺失的女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伟 《河北法学》2008,26(1):62-69
性别失衡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性别失衡表现为人口不安全或人口自身状态恶化等危机的出现,而人口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形成性别失衡的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深层原因是父系继承和女儿外嫁的隐性制度,根本原因是重男轻女,生男偏好的传统文化伦理因素,直接原因是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段的滥用。如果不及时预防和有效遏止,它引发未来的男性婚姻挤压和女性严重短缺等诸多社会矛盾,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动乱及危害国家人口安全等严重后果。对此,我们须通过多途径多手段提前干预和规制,如完善有关立法现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宣传倡导新型科学的生育文化、构建人口安全预警系统等,努力降低未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和缓解我国男性婚姻挤压的矛盾。  相似文献   

4.
2016年3月28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经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正式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2002年公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据了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2015年仍高达113.51。为加大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工作力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于  相似文献   

5.
当前,我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性别比失调现象更为严重,引起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初步汇总结果显示,我国岀生人口性别比(以女孩为100)是118.06,大大超过了106:100的正常值。预计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育年龄的人口男性将比女性多岀3000——4000万。为此,各地专门成立"两非"案件查处组,专事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与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案件。以期用严厉打击的态势,遏制性别比不正常增长。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与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限制应当保持极度克制,胎儿父母不应成为犯罪主体.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主刑的基础刑宜设置为短期自由刑,并宜同时规定加重刑.为保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有效适用,应当允许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7.
公民对胎儿性别的知情权,属于人权的内容之一,应该得到保护。虽然因其法律界限的存在,我国现阶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对胎儿性别的知情权确实具有合理性,但我国要想在这一问题上的作法能与国际社会的人权主导思想合拍,还必须从多方面努力,使其最终突破其法律界限。  相似文献   

8.
选择性别堕胎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原则、严重危及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能有效制止日趋严重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刑法立法机关不能无动于衷,应当将选择性别堕胎而非单纯的性别鉴定行为犯罪化,否则,立法机关有违自己的义务。选择性别堕胎罪应当通过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的刑法立法模式而非修正案的模式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9.
今年4月以来,根据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局联合印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各地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处罚和曝光了一批违法案件,但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存在模糊认识。因此,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供有关执法人员和立法者参考。  相似文献   

10.
关于生育权基本问题的争议很大,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权属主体和权能更是众说纷纭。生育权应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人格要素之一,属人格权范畴。自然人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男女生育权并非同等,它们在权能和内容上存在差异。男女生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等,无“生育隐私权”权能,且生育选择权受到限制,是相对的选择权。女性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具有更多的可选择内容和更大的知情权范围。此外,女性生育权还独有生育健康权权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有待完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需加修改。  相似文献   

11.
公法意义上的知情权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平正 《河北法学》2007,25(7):50-52
知情权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但由于译介和立场的缘故,对知情权概念的理解也是众说纷纭.认为知情权首先应当是公法意义上的知情权,其权利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社会团体等;除行政机关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享有一定公权力的国有企业单位也是知情权义务主体不可缺少的部分;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接近国家的权利,但尚不能称为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2.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诉讼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相关职权履行不到位衍生了鉴定失序的现象,尤其是目前“诉讼掮客”引发的“鉴定黄牛”,更加剧了司法鉴定的乱象。由于理论对鉴定失序的原因研究不充分,司法实践对此现象分析的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方向。基于此,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更需要在强化司法行政有效管理和保障鉴定能力提高的基础上,更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地扮演“第二守门员”的角色,履行鉴定启动决定权和鉴定使用选择权的控制职能,借助于鉴定人出庭作证来控制重复鉴定,同时还应通过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权利使司法机关采纳鉴定意见获得可接受性,进而降低当事人重复鉴定的欲望,使司法实践中鉴定失序在正途中被不断纠正。  相似文献   

13.
关于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评定补偿权制度构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异议股东评定补偿权制度作为一种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其理论和实践均已较为成熟的制度 ,在我国《公司法》中尚无反映。参照各国 (地区 )有关立法理论 ,构建我国的公司股东评定补偿权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武腾 《北方法学》2014,(3):141-152
围绕减价,我国主流解释论认为可由受损害方通过单方意思表示来实现,这主要源自德国法的形成权说,忽视了我国实在法体系与德国法体系的重要差异。在我国,一方面,买卖合同领域的损害赔偿奉行无过错原则,减价难觅特殊的制度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并非奠定在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基础上,减价权作为形成权来构造也缺少了关键性条件。因此,形成权说不仅逻辑欠妥,而且易使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在解释论上,应重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形成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作用,宜将买受人主张减价的权利打造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
性别选择得以产生不是因为生物性别的先天差异,而是缘于社会制度对性别的不平等对待.人的性别专属于自然人,属身体权保护的客体.针对不同的性别选择阶段,分别从选择主体的资格认定、风险责任的承担,生育知情与性别知情的辨别及选择目的的规范等方面进行分析,法律应通过立法技术的完善和法律位阶的提高把对性别选择的立法宗旨限定在为人类疾病控制和生命健康的维护范围内,以实现人与自然、人类自然性别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6.
张蕾 《行政与法》2006,(2):123-124
财产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类社会进步的每一个阶段都伴随着财产权利的发展。财产权从最初对个人权利的强调,发展到对财产的社会属性的关注。在这个人权的时代,应当从观念上确立财产权在人权意义上的价值。而人权范畴中的财产权则是现代法治所蕴含的人文精神的最佳体现。  相似文献   

17.
“鉴定乱”的形成原因之一在于我国民事诉讼鉴定制度采用辅助法官判断能力和充实当事人诉讼攻击防御方法的双重目的之设计,其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是一种合理性存在.具有增强当事人对抗性辩论功能的“鉴定乱”不仅没有对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目标的实现造成实质性危害,反而有可能促进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目标的实现.当下,我国民事诉讼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对当事人辩论权进行有效性保护,以及因民事审判公信力不足而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为认定事实基础的判决缺乏信赖.固然造成鉴定制度产生上述问题还有鉴定机构水平参差不齐、鉴定设备限制、鉴定技术标准不统一,鉴定人能力差异等原因,但建立平等、透明、公正的凝聚共识型民事诉讼鉴定制度更是当下亟需研究的重要课题,这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8.
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存在,不是为了督促多数股东恪尽忠实义务,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免受公司管理层的非法侵害,而是为了协调不同股东对交易的不同风险偏好,促使公司从事提升全体而不是部分股东利益的交易。从这个角度出发,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应赋予表决权股东,不应具有排他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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