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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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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总则的制定体例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其依据在于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民法与商法的精神理念、价值原则和制度规范均不相同,两种法律关系的异质性决定了不能制定一部调整所有民商事关系的民法典总则。民法典的固有功能在于规范市民社会关系,民商合一体例将民法典的调整功能扩展到合理性范围之外,是对于私法立法发展趋势的误判,在实践中没有成功先例。民法只能在自有逻辑和制度功能范围内回应商事领域的变化,无力指导商事特别法。商法规则进入民法总则会带来逻辑混乱和功能错位,因此,按照纯化的民法逻辑来构造民法典总则的内容和体系是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2.
民法和商法一直以来就存在十分紧密又复杂的联系,二者作为私法中及其重要的部分,既有交汇融合,也有区别差异.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争论由来已久,也数次在我国学界引发讨论高潮.民法典虽已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例,但对于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讨论并不会就此终止.对民商立法体例的研究首先要考虑民商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差异,再进一步明确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这两种民商立法体例,并权衡各自的利弊,方可做出在民法典背景下民商立法体例如何继续发展和完善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民商立法体制不仅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而且对其研究还有重大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意义。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立法体制,除了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外,还有中国式的分合折衷体制。民商分立不仅仅是一个“历史问题”,民商合一也并非“当今世界立法之最新潮流”。旧中国选择分合折衷体制,其理论根据并非妥适,从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倡导和弘扬工商文化的角度出发,当代中国应选择和推行民商分立体制。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在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有很多选择。但不管是“民商合一”还是《民法典》和《商法典》分立,或者制定一种《商事通则》之类的共通性规则都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我们所需要的就是制定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商事特别法体系。  相似文献   

5.
我国立法究竟是采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争论已久,根据我国的历史状况和现实条件来看,我国应采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6.
商法的独立性根源于其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独立性。商事关系的立法界定,应当坚持主观主义标准,以商人作为确认商事关系的核心与基础地位。商事关系在规范对象、价值追求、调整方法等诸多方面均区别与民事关系。与制定《商法通则》的路径相比,“民商合一”系我国商事立法的务实选择。  相似文献   

7.
目前制订商事通则的呼声颇高,但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看,制订商事通则的可行性、必要性值得检讨;否定商事通则的立法主张绝不意味着商法不重要,其重要性与独立性无必然联系.坚持民商合一,商事规范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是我国商事立法的最佳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8.
民商合一符合当代私法体系构建的趋势,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因应当下工商社会的客观现实,统筹兼顾商事立法,将民法典主体制度的范围扩展至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商事法律关系的确定采折中主义,并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典的统领下制定我国的商法通则。  相似文献   

9.
商事通则是民商合一或分立争议的复活,其面临的困境表明,商法的体系化和补缺不应依靠商事通则,而应在坚持民商真正合一的大趋势下,不仅实现商法内部的体系化,而且要实现民商的高度体系化。市场主体法是实现民商高度体系化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可能性。市场主体法的立法应定位在民商兼顾,侧重商法的方向上。其价值在于将真正结束民商之争。形成合力,迎接民商对话时代,开启民商对话机机制,促成民商合作,实现民商共赢。当然这需要包括法学家们在内的所有法律人的勇气、智慧和努力。  相似文献   

10.
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发展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内涵.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商法都应该选定一个逻辑起点,以商人、商行为或者企业为逻辑起点.基于我国商法的发展历史,基于商法本土化理论,通过对德国商法和法国商法所设定的逻辑起点的探讨,在假设《商事通则》制定可能的前提下,我国应选择以“商人”为逻辑起点,以此来构建我国的...  相似文献   

11.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现代化的标志。未来我国民法典应与时俱进,其品格应符合现代民法国际化的趋势,坚持民商合一,适应现代化科技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应吸收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并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充分昭示对人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因特定时期的需要而产生,也应随特定环境的发展而变化。“民法商法化”使民 法和商法越来越趋于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而经济法并不能替代或包括商法。我国应将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实行民商合一 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13.
民商两法的关系处置问题,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绕不过去的疑题。从历史、立法、司法及比较法等层面考察可知,制定《民法总则》应充分体现对商事关系的包容性,以实现商事关系集约化调整之目标。《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存在独立成编、独立成章、独立成条和完全融合四种备选模式。从编纂时机与法律成本上考量,独立成章是《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最现实、可行(非最优)的模式选择。该模式下,《民法总则》包容商事关系应符合"简、通、补、适"四性要求。未来《民法总则》调整商事关系一章,应包括一般规定、商主体、商行为、商事代理、商事登记、商业账簿、商号七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14.
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的。因各种历史原因商事立法和理论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只是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隶属于商法范畴的一系列规范市场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调节市场的法律框架,才使我国的商事立法和关于商法的法系研究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由于我国长期采用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和特有的经济法法域,使关于商法的含义、调整对象、法  相似文献   

15.
合伙应在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中同时加以规定 ;商事单行法的立法应借鉴英美法系的模式 ;在民法的总则部分规定有关合伙的共同性规则 ;对于没有形成组织形式的合伙 ,适用民法典民事主体编中有关合伙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民法以民事权利为本位,传统民法典以民事权利为核心保护对象。现代民法典不仅应以民事权利为保护对象,而且应予以扩展。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对象的确立也不应只局限于民事权利。顺应民商合一立法趋势以及实现私权一体化保护的需要,应将民法典的私权保护对象确立为私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无论是在民商合一还是在民商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个不争的事实.由于我国商法的"发育"较晚,因此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直颇具争议.其实,我国商法的实质独立不但有着深厚理论基础的印证,更有着坚实实践基础的支撑.此外,强调商法的独立性还具有特殊的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18.
欧盟经济一体化导致在私法领域需要实现交易规则的一体化。为此,欧洲民法典研究所与欧盟现行私法研究所共同起草了一部“欧洲民法典草案(共同框架建议草案)”。该草案无论是在结构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颇有特色。我国应从该法典民商合一的方法、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融合的方法等多个方面借鉴其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9.
民法现代化的演进主要体现为民法发展的三个趋势:即民法国际化、民法的社会化和民法商事化趋势。本文从这三个趋势出发,探讨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认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对民法社会化趋势做出回应,同时应坚持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我国民法典应顺应民法国际化的趋势,制定出一部既有借鉴学习,又能立足本国,具有“原创性”的民法典;在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上,应注意处理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同时注意民法典中调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并重的问题等。  相似文献   

20.
《法国商法典》虽然继续在商法教材或著作中被不断地讨论和引用,但国内文献中对《法国商法典》的介绍,已经与现行新法典意义上的《法国商法典》产生时空上的巨大隔阂,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误导.新的《法国商法典》反映了法国立法者或法学家在商法、私法法典化方面的思考和探索,也是法国开创的民商分立模式的继续和发展.法国新商法典的结构、立法技术以及商行为、商人的规范设计等,以及《法国商法典》200余年的法典变迁史,对于仍处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之争的中国民商事法典化而言,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或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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