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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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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被告人龚建平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受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A、B组联赛主裁判。在此期间,龚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非法收受参赛方青岛颐中海牛、上海申花、浙江绿城、大连实德、山东鲁能、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5000元。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经诉字(2002)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建平犯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2年12月19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赃款三十七万元([2003]宣刑初字第32号)。被告人龚建平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一中刑终字第345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2.
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足球裁判龚建平受贿案(以下简称龚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判决。作为“黑哨”第一案,此案从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受理并作出终审裁定的近一年时间里,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法学界对“黑哨”是否应该定罪的激烈争论。如今终审已经结束,司法机关最终介入黑哨问题,并对受贿的裁判定罪量刑,该案已经“盖棺论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继续讨论的必要,因为在此案的审理中,法官在面临着激烈争论的情况下,并没有去寻求最高司法机关的批复或解释,而是大胆地对法律条款直接作出解释,走出了迈向司法能动主义的关键一步。这种司法转向颇值关注,所以笔者试图透过对此案的分析,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进行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3.
受贿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受贿罪认定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并列关系;“不正当利益”包含非法利益和背职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对于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犯受贿罪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应作为加重量刑情节对待。  相似文献   

4.
谢红星 《北方法学》2012,(2):110-120
从《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较为疏漏。以现代刑法受贿罪的概念分析《唐律疏议》各条,规定受贿罪罪状、刑罚的条文有20条,依刑法上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可概括归纳出罪名57项。排除12项特殊罪名,仍有30项罪名在《刑法》上无明确对应罪名,即这30项罪名规定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或不一定构成犯罪。《唐律疏议》受贿罪立法的有益经验,对完善《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5.
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新增了一种犯罪,“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罪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刑法新增的犯罪,我们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一些问题进行研析。  相似文献   

6.
刘光显 《中外法学》1992,(3):27-31,57
<正> 一究竟什么是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刑法学界争论颇多的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贿赂罪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在内,都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立法之所以对受贿罪的这一构成要件规定如此抽象概括,这主要是我国刑法立法例不同于外国的原因。国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受贿罪细分为多种独立罪名。如分为受贿罪,间接受贿罪,公务员受贿罪,法官、仲裁人受贿罪,违背职务受贿罪,不违背职务受贿罪,事前受贿罪,事后受贿罪,斡旋受贿罪,滥施影响受贿罪,索贿罪等。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宁疏勿密的立法原则,往往把多种情况概括为一罪,罪状罪名高度抽象概括。受贿罪就是其中一  相似文献   

7.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主要为了应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殊人群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影响实施贿赂犯罪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表述方式与受贿罪罪状的表述类似,本文将参照受贿罪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的法理分析及立法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与控诉方的指控罪名不一致时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控诉方的指控罪名呢 ?这是刑事审判程序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然而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 ,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界正就这一问题进行热烈的讨论 ,并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孰是孰非 ,亟需从刑事诉讼的法理上予以探究 ,并据此指导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基于此因 ,笔者撰写此文参与讨论 ,希冀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的法理分析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的好坏 ,应以其是否具有良好的刑事诉讼价值为标准 ,人民法院能否…  相似文献   

9.
“公正观念”为刑事诉讼的首要观念。要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首先取决于完备科学的刑事诉讼立法。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实施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刑事诉讼立法的进步,但其实施一年多来,在立法方面暴露出来的缺陷和不足愈来愈成为刑事诉讼实现公正的制约因素,笔者试就此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以期引起立法和执法者的注意。 一、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  相似文献   

10.
1.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全文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两高”调整刑法新罪名新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  相似文献   

11.
日本受贿罪立法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刑法中关于受贿罪规定了7个具体罪名,各个罪名之间既互相区别又相互补充。不同的具体罪名虽总体均属受贿罪,但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日本刑法中受贿罪的立法模式对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立法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日本刑法中受贿罪的行为基本模式、特殊行为的规定模式及法定刑设定模式对我国刑法的借鉴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对索贿罪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面称《决定》和《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索取他人财物”的规定,主张索贿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种意见认为,索贿实质上是受贿罪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对此,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它缺乏成立一个独立罪名的依据。首次提到“索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3月8日通过的《决定》。《决定》规定:“对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  相似文献   

13.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的明确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使然,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该规定及名称不甚恰当,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14.
《人民司法》1981年第5期第11页刊载了“公开审判经济犯罪案件扩大法制宣传教育”一文,文中把李爱军的罪名定为“渎职罪”,我认为是不对的。“渎职罪”是罪的种类,不能作为具体罪名。《刑法》分则第八章“渎职罪”中包括七个具体罪:行贿、受贿罪,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一种新型贿赂犯罪。结合司法实践,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认定、影响力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相关共犯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对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夏燕 《法制与社会》2010,(29):172-17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7.
1998年10月15日,江西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丰城法院开庭,公开审理龚建平特大杀人、抢劫、盗窃一案。丰城市公、检、法、司组织多人旁听,省内两家电视台也派出记者采访,我作为龚建平的指定辩护人,出庭为龚建平提供法律援助。然而,善良的人们不会想到,这无私援助的背后,却写满了一个年轻律师执业的艰辛与无奈。喋血恶魔无人愿理(档案资料:龚建平,男,1973年1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南昌县人,家住南昌向塘镇西洛龚王村。1996年3月在南昌伙同他人抢劫杀人后潜逃,同年6月又在杭州两次实施抢劫,并杀死2人,被公安机关通缉。…  相似文献   

18.
在主流的司法观念中,刑事诉讼的终极目的在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不枉不纵,有错必纠。由此,一些人认为,为了实现实体正义,法院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当在判决中予以变更;也有人认为,法院判决不能脱离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那么,法院在审判中究竟是否有权改变起诉罪名?本刊结合具体案例,邀请专家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9.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相似文献   

20.
王佳 《法制与社会》2013,(3):254-25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罪名。本文从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出发,论证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哪些人,需不需要对其主体进行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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