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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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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宁 《法制与社会》2011,(36):19+23-19,23
近年来,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涉及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侵犯著作权罪界限划定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划定需要平衡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与著作权保护的周全性以及刑罚轻缓化趋势与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之间的关系。鉴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复杂性,应清晰划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本文案例启示:对销售盗版出版物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违背立法本意,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打击此类行为,需要对《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制作、出售"和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作出立法解释,并修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追刑标准。  相似文献   

4.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相似文献   

5.
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特殊性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犯著作权情形,在刑法适用领域应秉持谦抑精神,坚守罪刑法定阵地.“以营利为目的”在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后者是断绝的结果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论证了只有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与目的犯并不矛盾;“以营利为目的”包括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但仅限于积极获利的情形,消极利益的获得如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尚不能用现行刑法规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情形无需特殊举证,销售本身即可反制“营利目的”.  相似文献   

6.
零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本应适用《刑法》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已被架空虚置,目前常常以刑罚更加严厉的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本文首先对这一现象的现状进行阐述,进而笔者对会造成目前误用侵犯著作权罪现象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刑法》第217条和218条之间的矛盾进行阐释并说明原因。最后,本文给出了一定的应对措施,希冀可以对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7.
田国宝 《法学》2004,(5):76-82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 ,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 ,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相似文献   

8.
侵犯著作权罪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日益突出,它是我国保护著作权最为严厉和重要的手段。本文针对侵犯著作权中的几点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9.
本文中论述了著作权及著作权罪的概念及构成要素,探讨了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罪与非罪的区别,最后阐述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既包括对个人的处罚,又包括对单位的处罚。  相似文献   

10.
实体法上,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中“以营利为目的”不必要,以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不利于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有效打击。法定刑的设定不够合理。程序法上侵犯著作权罪是否属于亲告罪类型的自诉案件不太明确,文章认为设定成刑法上的亲告罪还不如设定成为刑诉法第170条(三)所规定的可予自诉的案件。  相似文献   

11.
徐璐  吕国强 《科技与法律》2021,(2):76-85,94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行为犯、情节犯.作为有自身特殊性的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必须在修正后的"情节严重"前提下进行认定.侵犯著作权罪规制了四种可以对应于著作权法的实行行为:复制行为、发行行为、出租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理解来认定这四种实行行为的"着手"与"未得逞",从而认定其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2.
胡晓亮 《法制与社会》2013,(36):67-67,71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劳动成果原创性、独创性的核心技术。不法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软件开发者所开发软件的源代码后,在仅对上述源代码进行简单修改,未对软件功能进行实质性改进的情况下销售并复制相关软件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原软件开发者的著作权、商业秘密,同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按照想像竞合犯处理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在司法实践中,对销售盗版光碟等侵权复制品案件大多是以侵犯著作权罪或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这种判决的理论依据是: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复制发行包含销售,销售即是复制发行。关于销售与复制发行的关系,理论界见仁见智。区分两者间关系,主要是区分销售与发行的关系。发行有三个层面的使用语境,刑法意义上的发行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不具有同一性,对其应作日常生活意义上的理解。刑法第217条中的发行虽然包含一般意义上的销售方式,但与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不具有重合或交叉关系。  相似文献   

14.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逐步加大,所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也在逐渐增多。但是,对于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的贩卖盗版光盘行为,司法实践有的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有的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理,也有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处理。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案件定性处理存在差异?应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定性贩卖盗版光盘行为?敬请关注本期疑案精解。  相似文献   

15.
侵犯著作权罪是知识产权犯罪类型之一。自1997年侵犯著作权入罪以来,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在惩治侵犯著作权罪、充分发挥刑法保护著作权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然而保护著作权刑事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侵犯著作权罪需要在立法上扩大保护范围,完善罪名、罪状和刑罚设置。  相似文献   

16.
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之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规定的过于抽象,故与刑法本身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产生了不相衔接的问题。本文对此问题略予探讨。  相似文献   

17.
【裁判要旨】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稍加修改后进行运营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之复制发行行为。未经授权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出售虚拟游戏货币或装备所得利益应当计入侵犯著作权罪之非法经营数额。侵犯著作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的情况下,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8.
在P2P模式下,特定用户以营利为目的上传侵权作品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构成要件,应当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正犯;而聚合类网站提供P2P技术和网络链接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以正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技术支持行为客观上促进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的实施,因而聚合类网站可能承担共犯责任。通过借鉴罗克辛教授关于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该类网络服务商的技术支持行为是否可罚应当分类讨论,在网络服务商与正犯存在事前通谋,或者其片面提供帮助的唯一目的在于帮助正犯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聚合类网站的网络服务商应当成立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9.
论非法经营罪在著作权刑事保护领域的误用与退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刑法专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罪名,但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却被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理,这给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司法评价都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究其症结主要是由于理论理解上的偏差以及司法实践中鉴定难,导致侵犯著作权犯罪被虚置,致使侵犯著作权犯罪定罪不易.以非法经营罪作为著作权刑事保护的主要武器是不符合国际惯...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中,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从第213条到217条,共设立五个罪名,分别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他人专利权罪、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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