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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6)
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男,16岁,某商场五金组售货员(系临时工).商场各组均设有专职收款员,负责收交货款,每天下班后将货款箱锁好交财务科保管,次日拿回.由于收款员懒惰,加之刘某与收款员关系熟,所以,收款员常让刘某代送钱箱.1990年1月16日下午6时许刘某乘代收款员送钱箱到财会科之机,将钱箱抱到商场后一楼楼梯阴暗处,用事先配制的钥匙打开钱箱,盗走人民币17400元作案后,刘某将钱箱锁好送财务科,连夜乘火车逃往外地,后被上海铁路公安局抓获.刘某的行为究竟应定何罪,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是商场的售货员,他是受收款员之委托,乘代为收款员送钱箱的工作之便,且在途中有暂短的保管经手钱箱的条件,盗窃钱箱中的巨额货款,属于监守自盗的贪污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笔者同意这种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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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予以出售的行为该定何罪李伟铭问题的提出某犯系农民,先后3次在晚上撬门入室盗得三个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5份。该犯又将盗得的这些发票出售给事先约好的他人,得款3万元。对该案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意见:定盗窃罪。理由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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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擅自以单位有价证券质押为个人贷款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挪用公款罪;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中.使用人并未直接使用单位公款,因而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该行为的正确定罪,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价证券是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行为是否侵害了有价证券所有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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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4期《人民检察》刊登《盗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如何定性》的讨论案例,原文对罗某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有四种意见。笔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定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操纵证券交易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特征第一,罗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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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主要案情王某,男,原系某市建设银行行长。1998年5月,王某准备在本市为其个人购置商品房,由于缺少资金,便指使本单位会计李某取出公款10万元现金,以备购房时使用。由于种种原因,虽经王某多方联系,房子最终没有买成,其间王某一直将该款存放于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后于同年11月全部退还单位。二、分歧意见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挪用公款属条件结果犯。挪用公款只有达到法定的挪用结果条件后,才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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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午饭时饮用白酒经检验,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且逆向行驶.沿东阿县牛角店镇老供电站到牛角店西外环公路由西向北向东南行驶到该路中间位置时。致对行由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由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损坏,尹某某受伤。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该车系无证二轮摩托车,事故是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逆行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刘某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本案中刘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法调整的一般性的道路交通事故。理由是:本案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但没有造成死亡或重伤的后果,故不构成犯罪,应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立法时的普遍意见和法条文字的平常含义。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后有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从定义和条文规定来看,就包含了两种行为。其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飙车”行为:其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就是通常所说的“醉驾”行为。从其行为的特征来讲它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而又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上都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客体上都是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罪”这一罪名也可以定义解释为“飙车罪”和“醉驾罪”,这样两个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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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陆某系自行车修理个体户。1996年春至1997年1月期间,某县中轴厂工人胡某、赵某等8人利用在本车间工作之便,无共谋各自将生产的自行车中轴等配件(总价值人民币8500元)偷出,均倒卖给被告人陆某。陆某明知收购的中轮等自行车配件是赃物,仍多次购买。案发后,陆某被检察院以销赃罪起诉至法院,胡某等8人受到行政处理。法院在审理时对被告人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陆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陆某收购的自行车中轴属于中轴厂工人胡某等人利用工作之便各自侵占的企业财物,他们各自侵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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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了《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文。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占罪。其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侵占罪论处。王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第一,王某系集体企业职工,符合该罪在主体上的规定。第二,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王某利用代表本厂向李某发送货物的职务之便,擅自以本单位的货物抵偿其欠李某的债务,挪用本单位的贷款归个人使用,案发前仍不退回,且数额巨大。第三,在客观上,造成了本单位长期不能收回贷款,给企业造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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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有如下两个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二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曲某、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理由是,二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张、赵二犯长期在逃,被告人是否采取抓捕措施与张、赵二犯是否继续犯罪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玩忽职守行为与继续实施抢劫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之间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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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的一天,李丽萍的弟弟李景阳(在逃)找到崔晓适的朋友刘田鹏,让他帮忙联系将其姐借来使用的夏利车卖掉。经刘联系,辽宁省庄河市市民孙玉凯来长春找到刘田鹏,刘领其找到李景阳和崔晓适看车。李景阳告诉崔、刘,他姐不知道要卖的事。同年4月29日中午12时,刘、李让崔开车到辽宁卖车。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崔晓适、刘田鹏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具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他人委托代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