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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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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制度内容含糊、疑窦丛生,而在精神病鉴定环节,又缺少精神病人的鉴定羁押制度,这不利于精神病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做法,建立专门的精神病鉴定羁押制度。同时,根据我国强制医疗制度的需要,发展出鉴定羁押的自动延长制度,替代目前的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制度。我国的鉴定羁押制度应当包括适用范围、实体要件、形式要件、运行程序、延长制度、救济程序等部分。  相似文献   

2.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而解决了强制医疗程序在程序法层面立法空白的缺陷问题,但仍存在着鉴定程序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危害性条件缺乏具体标准、程序启动主体缺少当事人、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未具体规定、合议庭的组成缺乏合理规定、法律援助仅适用审判阶段等问题。为使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3.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新增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具有深刻的立法需要,但这一新增程序的法律规定仍显粗放,一系列解释学问题需要予以分析.强制医疗本身是保安处分性质的预防性措施,强制医疗程序是刑事司法程序且为独立于定罪程序的独立程序.在强制医疗程序实施过程中,迫切需要解释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申请期间与管辖以及执行等方面问题,方可确保法律规定的真正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4.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从而解决了强制医疗程序在程序法层面立法空白的缺陷问题,但仍存在着鉴定程序的规定存在立法空白、危害性条件缺乏具体标准、程序启动主体缺少当事人、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未具体规定、合议庭的组成缺乏合理规定、法律援助仅适用审判阶段等问题.为使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取得预期效果,必须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但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没有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实施时常会陷入法律困境,社会防卫和精神病人权利保障之间失衡。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设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合理设计费用负担,强化精神病人监护人监护职责落实加强事前监管,做好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精神病人权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从实践看,精神病人交家属或监护人看管,医疗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案件.以及使周围群众恐惧不安的事件,屡见不鲜。对此,群众不能谅解,家属、监护人感到为难。对精神病人在必要时实施强制医疗监护措施,应当是现代化国家维护社会安全的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  相似文献   

7.
精神病人犯罪后处置不当很容易造成精神病人反复作案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处置不当源于法律上的"空白"、强制医疗措施未能得到落实和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强化政府职能,落实强制医疗,借鉴其他国家和我国港澳地区的做法,对犯罪的精神病人由法院裁决其是否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相似文献   

8.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填补了强制医疗在程序法上的空白。尽管立法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有了进一步的细化,但是司法实践上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探索。通过对强制医疗实施环节上的各方主体责任加以明确界定,从机制上保证强制医疗措施的依法适用,能有效预防精神病人对社会和公民的再次侵害行为。  相似文献   

9.
强制医疗程序是刑法规范的诉讼法表述,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案件对象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适用的行为人对象是实施了暴力侵害行为且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可能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精神病鉴定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前置性条件,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判断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否应当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内容是行为人是否有继续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的可能性,判断依据包括社区/村民委员会对于行为人既往表现的详细材料,精神病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士对行为人精神病类型的评价,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的表现状态,以及行为人是否接受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审查的表现情况。现行强制医疗程序是兼顾保留公民权利行使空间、限制公权力、保障公众权利三种利益的选择结果。  相似文献   

10.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精神病人的实施强制医疗监督,主要从精神病人的交付执行、医疗活动、解除强制医疗以及受理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控告和申诉等方面进行.只有设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专门法规,构建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协作机制,建立强制医疗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加强检察院监所监察部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能力建设,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1.
日本于2003年公布了《医疗观察法》,针对实施重大他害行为的精神病人设立了独立的司法裁判程序和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解决了《精神卫生福利法》时代存在的后期治疗缺乏实效、行政裁决模式缺乏救济、轻触法精神病人权益保护重社会防卫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诉讼化轨道,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亟待解决。从完善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角度考量,日本《医疗观察法》至少在强制医疗适用对象范围、司法裁判程序、专门医疗体系、经费保障方面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诉法》特别程序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对于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如何执行有了程序上的保障。但对于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这一多发的社会现象,仅仅对造成危害结果的采取"强制医疗程序"不能消除安全隐患。只有营造政府主导下的医疗、民政、政法各部门的社会管控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全社会对精神病人的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要求经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查行为条件、法医学条件、主观条件和选择性要件,并根据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诉讼能力、人身危险性等情形作出相应裁决,列明强制医疗处分期限。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对不需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者作出终止强制医疗措施的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处分决定有上诉、抗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之后的强制医疗程序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却忽略了为了鉴定而约束被鉴定人的鉴定留置制度。实践中,有的精神病鉴定案例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一段较长的观察期,也有案例是在委托鉴定阶段耽搁一段时期,那么鉴定前的这段时间内,如何对被鉴定人进行约束、控制,就成了制度空白,导致实践中出现任意启动精神病鉴定以规避办案期限以及滥用羁押、超期羁押的现象。通过对比、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在我国国情基础上探索研究鉴定留置制度,并对我国鉴定留置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强制医疗程序作为一种特别诉讼程序,对于规范强制医疗程序、保障精神病人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但纵观现行的相关刑事立法规定,仅就执行阶段而言,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仍需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执行机关、执行场所和执行期限等也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在执行阶段实有必要通过提高强制医疗的门槛、明确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及引入比例原则等措施加以完善,从而实现尊重和保障精神病人人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精神疾病在我国已经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并且已经进入了司法控制的范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种,建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有必要对其法律构建进行全面梳理。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法律涉及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仅有两部基本法和六部地方性法规,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加快精神卫生立法,改善立法现状迫在眉睫.《精神卫生法》(草案)与《刑事诉讼法》关于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上至少存在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性质、决定权、司法鉴定等三个方面的冲突.为了法制统一和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二者应该互相取长补短、解决冲突、实现协调.  相似文献   

18.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第四章中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该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刑法》第18条有关精神病人强制医疗仅有实体法规定但欠缺程序法规范的不足。同时,强制医疗司法化的转变也更有利于兼顾精神病人的权益及社会的公共安全。但是,强制医疗程序在适用对象、决定权的归属、权利救济、检察监督等诸多细节方面尚有待更明确的界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进入强制医疗程序视野的都是涉嫌暴力犯罪的被追诉人,所以存在刑事追诉与强制医疗程序衔接的问题。对于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在审理方式和法律帮助方面,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建议设置不同类型的治疗措施,可以在妥善安置疑似精神病人的同时,加大强制医疗程序对维护社会秩序的力度;增加鉴定意见的内容,以便提前异议。  相似文献   

20.
随着精神疾病在我国已经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并且已经进入了司法控制的范围。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一种,构建起了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框架,但需要对强制医疗程序性质和必要性进行进一步的法律分析并增强程序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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