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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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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信会 《北方法学》2009,3(4):76-85
2007年民事诉讼法再审理由修改的理念支撑是程序正义、细化有助于解决申诉难、再审理由的趋同能够克服申诉难、纠错的理念应彻底抛弃等。新法的实施已经为实证检验立法者立法所依据的假定前提提供了基础。综合实践状况以及理论研究可以看出:实体正义仍需考量并应当作为纠错理念的内容之一,此外应予引入的理念包括:救济当事人的理念和司法效益的理念。据之,新法对再审理由修改的许多做法应予肯定,有些理由需要作限定性解释,有些再审理由应当取消,还应补充进去一些再审理由。  相似文献   

2.
刘思阳 《河北法学》2008,26(6):124-12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相似文献   

3.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主要就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制度和执行制度进行了很大的修改,而再审制度的修改中,重点是对再审理由的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4.
再审程序的完善与既判力之维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经过多年的酝酿之后,终于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王胜明副主任的说明,该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王胜明指出,"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解决"应该再审未能再审"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民诉法")通过将再审事由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的审查期限、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将原来的"通知驳回"修改为"裁定驳回"等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了修改。这些修改,对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申请再审的行为,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但是,仍有一些内容值得反思。  相似文献   

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转变,惟有此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7.
再审事由是再审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程序性再审事由以及再审程序其他方面的修订,是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我们期待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下一次的全面修改,以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8.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理由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理由做了较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但是,随着再审案件数量的激增,再审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本文从审判实践现状出发,立足于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从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主体出发探讨民事再审理由的完善。此外,对程序性再审理由和禁止再审的理由这两方面也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9.
为了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时,通过明确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列举再审事由,增设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期限等内容,对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上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审判监督程序作详细、系统的修改,解...  相似文献   

10.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民事抗诉理由得以规范;再审级别与期限的确定,也将使民事抗诉效率得到提高。但是对于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立法没有作出相应的回应。此前,呼声甚高的民事公诉、民事参诉以及民事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然没有得到确认。  相似文献   

11.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应当注重再审纠错与程序安定性价值之间的衡平。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用修改两条、新增两条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一定的修改与完善,有其进步意义。但对于申诉改造、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审理程序的构建等核心问题并没有涉及。因而,此次《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程序的修改只能称得上是程序"微调"。从司法适用的角度来讲,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尚有进一步完善、细化的必要。对此,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以统一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2.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再审理由的修改是一大亮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理由做了较为具体和系统的规定。但是,随着再审案件数量的激增,再审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本文从审判实践现状出发,立足于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从当事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个主体出发探讨民事再审理由的完善。此外,对程序性再审理由和禁止再审的理由这两方面也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3.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 ,客观上阻碍了该程序的有效运用 ,确有修改完善之必要。本文立足于对再审条件、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以及再审举证等问题的立法分析 ,提出了修正再审条件、设立再审之诉、规范举证时限等立法建议与具体操作构想  相似文献   

14.
刑事再审程序,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刑事申诉权利,依法纠正错案,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应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对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几个问题略呈管见,以期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层面对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尽些许建言之责。一、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必要性。早在1979年,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试行)》就设专章规定了刑事再审程序,但局限  相似文献   

15.
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简称,它既是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程序,也是我国刑事诉讼诸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之一。它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复杂、广泛,而且具体审理程序亦因案而变化。自我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十三年来,在积累了不少司法实践经验的同时,也对该特殊程序提出了急待解决的难题。这些难题单靠我国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的三条(即:第148条至150条)内容是远远不够的,理应修改与完善。笔者意在本文中就申诉主体、申诉理由、申诉期限、申诉管辖、申诉的查处、有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刑事再审的审理方式,以及律师参与刑事再审的审理方面的修改与完善,作如下探讨,以供立法时参考。  相似文献   

16.
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2007年10月28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以15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这是我国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尤其是对再审程序增加的新条款,已经被公众和媒体评价为"将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  相似文献   

17.
"申诉难"与"申请再审难"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难题,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修订集中就民事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意图解决人们关注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从实践来看,虽然2007年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修改对畅通再审渠道,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离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目标仍然相去甚远,特别是与之相应的涉诉信访数量居高不下,对法院工作造成巨  相似文献   

1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审判监督程序作了修改,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从总体上看,修改内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考虑到了民事审判的现实状况,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是,由于本次修改属于局部工程,且出台仓促,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  相似文献   

19.
蔡霞 《法制与经济》2008,(22):20-21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再审制度价值取向的转变,惟有此才能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20.
郑帆 《法制与社会》2013,(21):104-105
再审检察建议经过长期司法实践的检验,其优越性得到各方的肯定。但是,再审检察建议权虽然在立法上得到确定,但仍然存在一些实践上的问题,如其并不能缓解民行检察"倒三角"案件结构带来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再审检察建议不被法院采纳时也不具有相应的时效性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根据民诉法的修改,结合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经验,对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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