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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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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立忠 《中国人大》2010,(12):34-3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以及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威信。  相似文献   

2.
不久前, 《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职务犯罪”做了规范, 明确界定, “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2004年 12月 31日《新京报》)。以前, “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混用的现象不但在许多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 就是在司法机关的一些司法文书中也较常见, 常常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解。如, 在 2004年媒体报道王怀忠案件时引用了二审刑事裁定书中的这样一段文字: “更为恶劣的是, 王怀忠为…  相似文献   

3.
他山之石     
深圳:引咎辞职制度写入地方法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这一《条例》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职务犯罪”在这一《条例》中予以明确界定,即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4.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或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刑法》第242条第2款中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苏哲  相似文献   

5.
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证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使用暴力指实行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健康和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  相似文献   

6.
家庭暴力刑法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刑法角度审视家庭暴力 ,对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意义重大。根据刑法规定 ,家庭暴力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 ,侵犯的客体是家庭关系和人身权利 ,行为对象是与施暴者有家庭关系的成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处理家庭暴力犯罪应注意区分非犯罪性家庭暴力与犯罪性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界限。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和刑法规定的抽象性 ,司法实践中处理婚内强奸案应慎重。  相似文献   

7.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客体是有讯问权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 有讯问权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主要客体,刑讯逼供罪应归入渎职罪体系。应规定有讯问权的行政、司法工作人员均可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协助执行讯问职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以结果加重犯论处。  相似文献   

8.
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行为。刑讯逼供指采用肉体刑罚(如捆绑、吊打)或肉体摧残(如冻饿、曝晒、不让休息)等,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以达到通取。供的目的根据《刑法》…  相似文献   

9.
在新近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法纪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思卿同志强调了今后一个时期法纪检察工作的重点,其中列在第二项的是查办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10.
宁黎黎 《人权》2006,(5):47-49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这是对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试行)》)的继承、完善和发展。《立案标准(试行)》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反渎职侵权职能,惩治和预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立案标;隹(试行)》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试行标;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大举措。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1997年刑法中,遗弃罪从原来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调整至现在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但是其法条内容并没有改动,这就引起了学界对于遗弃罪适用范围的争论。基于遗弃罪的司法实践现状,以及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环境,有必要对遗弃罪的适用范围进行刑法解释学的探讨。遗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其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不应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遗弃罪的义务来源也不应仅限于婚姻法上规定的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的这一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3.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主体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权利和住宅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指既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无法定依据而闯入他人住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也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论。《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  相似文献   

14.
二、但书规定的裁判规则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15.
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方面更加规范,增强了打击渎职犯罪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办案的实践层面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仅就渎职犯罪章节中第399条第一款枉法追诉罪的有关问题提出几点看法,以期研探: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即枉法追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  相似文献   

16.
自从遗弃罪在刑法典中的位置由1979年刑法典中侵犯婚姻家庭罪一章纳入到新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之后,诸多学者重新对遗弃罪进行了诠释。从这些扩张诠释中能看到移植德日刑法理论的痕迹,但我国的遗弃罪是否具备了扩张解释的必备条件?本文以中日刑法典的立法规定为切入点对这些扩张诠释的理由进行商榷,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7.
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成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住宅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无权搜查的机关或人员擅自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的搜查,也可以是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的搜查,如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等。《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  相似文献   

18.
渎职犯罪,被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揣腰包"的犯罪,主要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这三种基本类型,其本质是权力与责任脱节而导致的权力滥用。渎职犯罪危害了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的秩序,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消弱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在新形势下,做好预防渎职犯罪工作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9.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不是该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妇女、儿童是否被卖出不是该罪既遂与否的标志,只要客观上完成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就应当以既遂犯论处。应在立法上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侵犯客体进行补充,采用统一的罪数标准,对在实施本罪时有强奸行为的按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徐州市丰县刘王楼乡村民张保永损坏邻家的果树,被县公安局以破坏生产罪予以处罚。张保永不服并提出上诉。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不能证明张保永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限制其人身自由,是一种规避法律滥用侦查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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