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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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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犯罪客体     
陈莹 《法制与社会》2010,(25):19-20
传统观点认为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所侵犯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但是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说,从社会利益说,权益说,再到法益说。从这些新学说都能看出我国刑法学在不断的进步。同时,伴随着对犯罪客体本质含义的不同认识,也引起了犯罪客体在犯罪各构成地位的问题争论,肯定说否定说各有所说。但是,在民主,人权,法治日益彰显的今天,我们认为,应该从法益角度重新界定犯罪客体的实质,同时重新定位犯罪客体,将它从犯罪构成中分离出去。  相似文献   

2.
<正> 我国即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各国刑法典无不加以规定。但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国家公务员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究竟是什么这一问题,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历来观点纷呈,莫衷一是。笔者也欲籍此论述管见,以求指正。一、分歧观点的概况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论将国家公务员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称为犯罪客体,也有的称为“法益”或称为“犯罪客体和法益”。普遍的看法是国家公务员犯罪是一种职务  相似文献   

3.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界说讨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必须首先界定犯罪客体的概念。传统的刑法理论继承了前苏联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的认识,认为犯罪客体就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后来这个理论遭到国内众多学者的挑战。笔者认为,犯罪客体就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并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即犯罪客体就是法益。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来讨论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二、受贿罪犯罪客体的争论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也即法益,历来存在诸多争论。1979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围绕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  相似文献   

4.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5.
通说将犯罪客体与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并将之限定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社会关系的整体,是不可取的。否定犯罪客体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缺乏说服力。以法益等替代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关系,并不可取。犯罪客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双重功能。法律关系是犯罪客体的重要内容。正当事由符合特定法律关系,没有侵犯犯罪客体,不能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6.
犯罪客体并不具有哲学意义上客体(对象)的含义。它是生活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的价值标准。它的内容是刑法法益。它派生出客观构成要件,并对客观构成要件具有解释功能。因为生活行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就刑事违法,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先形式判断,后实质判断,而犯罪客体就是实质判断的价值标准,所以犯罪客体是刑事违法的最高价值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客体必须法定。  相似文献   

7.
违法性判断的缺失是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而现有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要件并不具备犯罪区分功能,将违法性概念融入到犯罪客体要件之内,有利于现有犯罪构成理论矛盾的解决。考虑到我国刑法中存在罪量因素,改造后的犯罪客体应采用实质违法性标准,在违法性判断过程中应坚持法益侵害说。将犯罪客体置放于犯罪构成体系中最后一个要件,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8.
郭小锋 《政法学刊》2008,25(5):22-26
目前,许多学者和司法人员都质疑犯罪客体的地位与作用,认为犯罪客体不过是一个巨大而空洞的价值符号。事实上,并非如此,犯罪客体不仅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而且更具有重要的司法价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形态、一罪与数罪、刑事和解以及量刑等功能。  相似文献   

9.
我国“秩序本位”的数据安全犯罪体系过于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导致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法益不完整,需要对此进行逻辑反思。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安全由数据内容价值安全、数据工具价值安全和数据本身价值安全构成。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保护的是由上述数据价值安全构成的法益群,即网络数据价值安全法益。故,在大数据时代建构起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要以网络数据“价值本位”为核心,除使犯罪对象与保护法益之间建立起天然契合之外,还可以完善网络数据安全犯罪规范体系立法的不足之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10.
孙山 《河北法学》2020,38(4):64-87
《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与我国民法学界持者甚众的狭义法益说中的"法益"含义大致相同,指的是权利之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是立法者为解决其预见性不足的弹性规范设计。上述界定与"法益"概念的原意不符,和刑法学界的惯常用法存在明显差别,属于概念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改造。"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二分法和狭义法益说在法理、逻辑上都不能成立,也不具备法益理论应当具备的分类、区分保护和评价功能,必然会造成立法表述与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冲突。"法益"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应当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于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法益"概念。"法益"是应当受到法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既包括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应然意义上的法。法益是权利的上位而非平行概念,《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实质上是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未来修法时应将该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相似文献   

11.
坚持和发展是正确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本文一方面从坚持劳动价值论出发,对一些违背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试作一些评议;另一方面从劳动价值论也应与时俱进出发,联系当今实际提出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值得思考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2.
刘路瑶  刘德福 《行政与法》2010,(12):106-109
法治社会至少是目前为止的一种理想社会状态,随着和谐社会观念的提出,法治社会进程或多或少迟缓了脚步,但其缓慢的进程恰恰是反思法治、改进法治继而为加快发展的时机。正如快速的奔跑难以容下迷思而闲庭信步催生灵感一样。过分对法律的迷信和过分对法律的轻慢均是法律建设不可取的态度;揭示法律的有限性并试图寻找克服其有限性的方法,是法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相似文献   

13.
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   总被引:49,自引:0,他引:49       下载免费PDF全文
夏勇 《法学研究》2004,26(3):3-26
权利的概念、要件、类别和根据,是研究权利所要把握的基本问题。围绕这些问题,形成了权利的分析理论、价值理论和社会理论。权利的分析理论主要包括霍菲尔德的学说以及要求论与资格论、利益论与意志论之间的论辩。权利的价值理论主要包括关于权利的重要性、权利限制以及权利衡量等问题的若干学说。  相似文献   

14.
关于刑事责任的若干追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旭 《法学研究》2005,27(1):97-110
虽然刑事责任理论早就引起我国学者关注,并被引入到刑法学体系之中,但关于刑事责任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尚未明晰。特别是关于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与价值认知的冲突、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解分歧严重影响着刑事责任理论的深入。应当用"改造模式"协调刑事责任的体系定位与价值认知的冲突,用梳理不同范畴关系的方法化解分歧。研讨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刑事责任及其丰富的价值蕴含。  相似文献   

15.
张喻忻 《政法学刊》2009,26(2):60-63
我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制度的立法也只有五条,为了更好地促进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必须对占有制度本身所具备的价值进行全面的研究。占有制度产生的初衷就在于止暴安良,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先占、时效取得制度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占有制度划定利益、分配利益、调整利益,确保社会秩序;人们按占有制度设立的模式去行为,可以形成秩序,并形成对其行为的合理的预期,避免了整个社会的混乱状态。  相似文献   

16.
仲裁制度的法理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仲裁作为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之所以存在并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争议解决的社会需求和仲裁制度内在构造的合理性之合力促成,仲裁制度的出现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是一种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相似文献   

17.
论宪法精神的概念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范毅 《现代法学》2004,26(2):62-66
宪政离不开宪法的实施 ,但并非所有宪法的实施都必定达到宪政 ,因为有时成文宪法典中规定的内容与宪法精神所追求的理念之间存在矛盾。而宪法精神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学概念 ,它是国家权力体制人本化的价值追求在宪法中的反映 ,它统率宪法的基本内容 ,贯穿宪法的始终 ,并通过宪法原则、规范和规定集中表现出来 ,是宪法的真正本质和核心。  相似文献   

18.
论意义世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义世界,是支撑人在现实世界中安身立命、生活实践的价值理念系统,是一个超越性的形而上的世界.意义世界是由解释、应当、信仰等多个维度的内容构成的完整的世界,对意义世界的认知应切忌步入"盲人摸象"的误区.意义世界为人之为人、社会之为社会所必需,因而是无法排除的.意义世界是文化建构的结晶,并蕴涵在各种文化形式之中.意义世界避免花果飘零以致一片荒芜的根本奥秘在于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19.
证明标准本身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在具体分类中,标准一方面可能因主体不同而发生变化,同时社会的发展也会影响证明标准,但这些反映在证明标准具体内容上的不确定并不能否定标准的存在价值,反而更加证明其存在的客观性。证明标准的构建并非在于明确的可操作性,而是在宏观上和理论上建立一种在诉讼中认定事实的理性主义,其实际意义在于给法官提供这样的底气和自信,那就是特定类型的裁判应该坚持对应的主观确信程度。  相似文献   

20.
李滇 《行政与法》2010,(1):117-121
判决理由在法学研究中一直处于边缘地位,但是,对于法官而言,却是极其重要的。通过对司法改革以来判决理由质量变化不大的根源的立体性考察,判决理由始终未得到充分重视的原因在于对其价值本位的认知存在偏差。因此,只有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判决理由的价值本位还原于法治价值,方能改善这种局面并走出此种困境进而推动未来司法改革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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