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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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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对危害所持的心理态度。本文就我国刑法犯罪主观要件作用的发展历史试作简述,并对其发展原因作初步分析。一、发展历史(一)我国古代刑法1、分类及性质我国古代刑法对“犯罪主观要件”统称为“罪过”。关于故意犯罪,多称为“故”、“贼”、“谋”等.晋代张裴《注律表》中“故”  相似文献   

2.
对刑法中的行为进行源流、学说与定位的探索,具有对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推动作用。在行为的诸多概念中,应将社会行为论确立为我国刑法通说。构成要件中的行为要素可采用"构成要件该当行为"这一表述。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表现为: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前提、行为是实行行为的要素、行为不一定是实行行为、实行行为是限定的行为。行为的体系性定位有行为说与构成要件说之争,行为说主张将行为排除在犯罪论体系之外,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行为概念是先于构成要件的一个独立阶层,先天带有价值评价的色彩,只是其价值判断与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等的价值判断是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刑法中行为概念的地位和作用两者关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既是决定的又是被决定的.在不同的刑法体系中,行为概念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因而其行为理论也不同.  相似文献   

4.
关于生理醉酒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作了肯定的规定。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具备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较易理解,但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容易产生疑问,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将生理醉酒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不同时期的醉酒人犯罪主客观情况不同。尤其对处于程度严重的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的醉酒人,要注意考察其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甚至要把醉酒前的这种状况作为认定实施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是否具备的主要依据。对醉酒人犯罪的定罪和处罚,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要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5.
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主要包括侵害对象、侵害行为、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四个要件。处理侵害民警执法权益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人民警察法》等。要分清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与人民群众提出合理要求的界限,处理好打击与稳定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刑法上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暴力”和“强暴”究竟哪一种更符合抢劫罪的客观构成特征呢?对此,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为足以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理由是:其一,大陆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都没有对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的程度作任何限制。其二,实施没有造成伤害的殴打、强制人身而又没有造成伤害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台湾地区“刑法”规定的强盗罪中的“致人死亡”,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而不再具有故意杀人的内容。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也要求必须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危害行为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的根基,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目前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体系地位不当,导致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混乱和司法实践的困惑,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完善、刑事法治的实现尚有抵牾之处。鉴此,从危害行为理论的反思、危害行为体系性地位的辩驳以及司法实践的困惑等方面对我国的危害行为理论进行系统批判,同时把危害行为置于犯罪构成之前作为刑法中的行为进行评价,无疑会有助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8.
行为在现代法学中的基础地位决定了以对行为进行评价为最终目的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 ,危害行为起着核心作用 ,它是犯罪构成体系中联系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中介 ,是犯罪构成的起点和终点。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见,“明知”,是构成一切故意犯罪的首要前提。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对于故意犯罪的认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谓“明知”,其本义乃明确认识。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明知”,赋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故意犯罪人在主观上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即“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相似文献   

10.
肖锋 《理论月刊》2007,(1):113-115
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因是否基于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在特性、成立要件、生效要件以及法律控制方法上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这是否从根本上否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尤其是意思表示理论在民事诉讼行为上的适用,值得人们思索。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114条"口袋罪"的兜底性设定,极易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度适用.通过实证分析可发现,行为危险的直接性和扩散性、场所人员密集、强化行为危险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对司法认定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呈现出正相关关系.理论契合度分析表明,应以不特定且多数人说来解释"公共"的含义,通过综合行为的"相当性"和场所的"相当性"来判定"危险方法".同时,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中,应明确行为危险具有极度暴力性、高度盖然性和迅速扩散性,且发生在人员密集、流动之场所,并有必要以行为能够"一次性"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强化行为危险的前置要件,从而将其与故意杀人等其他罪行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2.
误区一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简析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显而易见,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明知其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误区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仅指自然人。 简…  相似文献   

13.
在刑法学中,犯罪的定义有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之分。如何看待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给犯罪下的定义,刑法学界有不同意见。有的同志认为,这是一个实质性定义,它从阶级本质上回答了在我国什么行为是犯罪,指明了各种犯罪行为危害的内容。多数同志认为,这个定义是从犯罪的阶级实质和法律形式的统一上给我国的犯罪行为下的一个完整的定义。但具体分析,犯罪具有几个基本特征或哪些特征,却存在明显分歧,有“三特征说”,有“两特征说”。文章同意后一种观点,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我国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并明确指出,“应受刑罚处罚性”不是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相似文献   

14.
陈海 《前沿》2011,(3):98-102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责任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归责理由、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探讨。文中提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为必要;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上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与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一致,司法实践中应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15.
韩蕊 《民主与法制》2010,(Z1):151-151
如何准确的界定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这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既遂就是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构成条件。第二种是结果说,结果说又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结果说,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引起某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  相似文献   

16.
单位犯罪的危害日益严重,刑事立法采取相应的步骤。理论界关于“法人说”和“单位说”的争论,加深了对单位犯罪的科学理解和认识。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科学、准确的规定。单位犯罪不仅具备犯罪的共同特征,而且也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相似文献   

17.
传统刑法囿于以实害结果为过失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之观点而导致了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体系中的阙如,但这早已不符合愈发风险化和预防化的刑事立法技术和教义学原理。关于过失危险犯在刑法中是否合理且正当存在着正反两种对立的声音,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可厘清其概念及理论根基。而个例分析法是佐证过失危险犯存在的最有力证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实然视阈下过失危险犯存在与否的策源地,这源于其作为行政犯的罪过形式的不明确性,对此主要存在过失说、故意说、复杂罪过说三种声音。对行政犯只要能排除直接故意一般宜认定为过失,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人至少对亲友被感染或被隔离的后果一定是不希望发生的,据此应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加之原就可以构成具体危险犯,本罪乃过失危险犯的立法范例便不言自明。有了存在论的支持,将传统过失论的“结果本位主义”解释为既包括实害结果也包括具体危险结果,如此便可证成增设过失危险犯之合理性。但刑法毕竟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且鉴于刑法之谦抑性与处罚体系之二元性,对过失危险犯之“危险”应做“类实害性”限制解读。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我国有关人体器官买卖的危害行为日益猖獗,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刑法》第234条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作为刑事犯罪进行打击。文章通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了本罪的构成,即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国家器官移植医疗管理秩序;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因此,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本罪与它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9.
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性质,有旧客观说、旧主观说、新主观说、新客观说。新客观说较为合理,但有进一步明晰的空间和必要。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谋取"利益"的内涵,分析前三种学说的不足,提出对新客观说的理解和完善意见。从实然和应然层面论证承诺应视为一种行为的原因;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承诺"实施"实现"三种行为,三种行为之间是选择性的关系,承诺行为并不是必须满足的内容;虚假承诺、事后受贿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应纳入受贿罪的法网之中,感情投资符合某些条件时也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积极规制“涉黑涉恶”的非法讨债行为,是将“软暴力”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又一例证,有利于完善刑法规制体系,消减“以刑制罪”的实务倾向。同时,该罪的刑法体系定位再次阐明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是以“法律—经济财产说”为理论基础,占有不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而是一种隐性构成要件要素,唯有法秩序所承认的经济利益才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原则上,民法不予保护的债务刑法亦不予保护,以维护法秩序的统一与内在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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