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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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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04年,法国颁布著名的《民法典》,其中关于公民无权变更效力的规定,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文献。但出于对贵族阶层利益的考虑,最终施行的《民法典》对不动产交易中的登记只作为"对抗"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换句话说,所谓对不动产登记,即对不动产物权变更行为起证明效力,以对抗第三人,如果登记事项实质上不成立或  相似文献   

2.
试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创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谈起,对我国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实意义、外国的立法例及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构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
登记请求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协助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在共同申请登记的场合,登记的双方当事人互为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登记请求权主要有变更登记请求权、更正登记请求权和预告登记请求权三种类型。登记请求权和物权变动关系密切,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不同,不同类型的登记请求权的性质也不同。登记请求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我国的民事立法应当规定登记请求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对于确认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实现国家对不动产物权的宏观调控和监管等具有重要意义。因登记错误而产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因现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适用困难,而且在处理登记错误的赔偿案件中经常发生重大分歧。所以必须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行为定性,来认定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登记机构的归责原则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的赔偿。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心,也是我国物权立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玉梅 《求索》2008,(12):148-150
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是物权法中一个基本问题,也是未来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明晰的一个基本问题,本文分析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并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立法例模式进行比较,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和登记价值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论不动产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振嵩 《前沿》2007,(1):144-147
以保障交易安全为目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民法物权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不动产不但是任何公民个人而且是整个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每个人的最必需之物皆为不动产,不动产物权乃是诸财产权中的重要的权利,是世界各国财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一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认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但该规定较笼统,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在评析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规定的基础上对构建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作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是不动产登记发展的必然选择,而我国仍然存在行政管理目的性极强的多头登记格局。必须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规范、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物权归属及变动的权利外观,并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现代不动产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不仅保护了不动产的交易安全,而且提高了交易效率.<物权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但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对该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确实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动产权利登记主义,也给现行公用物制度下与一般公不动产相邻的私不动产权益保障带来了挑战,尤其在公用物制度推行"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改革的大趋势下,私不动产权利是一种"剩余物权",权利人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权利和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之间会发生名实不符。为使私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平等、充分保障,就应当修订现行相关行政公物法,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已经特定化的国有土地、自然资源物权纳入不动产权利登记,扩大对公用物制度中私权的司法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规则。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的限制。准确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对于确认产权的归属、规范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成立的要件、效力等问题,以期对我国借鉴该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上)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公示制度是我国正在制定的物权法所需要尽快建立的重要制度 ,而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文章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登记制度的功能、登记的公信力、登记的效力、登记的请求权等方面论述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未予认定,学界则有不同观点:或认为是私法性质,或认为是公法性质。以系统的方法来观察,登记行为实际上是由不同阶段、不同要素共同组成的整体,不同阶段和要素的性质并不相同,因此,登记是公私法双重性质的复杂混合。全面、正确认识登记行为的双重性,有利于划分不同的公私法责任并改进和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6.
孔羡芬 《前沿》2013,(8):74-76
德国建立了完善的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而我国只是在某些例外情形承认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和顺序固定的特征,有利于防止不当得利、节约融资成本和拓宽融资渠道,适应了当代经济生活中促进融资的需求。鉴于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制度优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有必要突破担保物权的附随性原则和顺序升进原则,引进德国的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张勋祥 《前进》2015,(4):48-51
今年3月15日,李克强总理在回答《金融时报》记者问题时强调,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住房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再次突出了不动产的重要性。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平等保护各经济主体的不动产物权,是推动市场经济要素便捷进入市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以不动产登记立法明晰、确保不动产物权,实现平等确认,是私人物权保护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不动产买卖中,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和不动产买卖登记之间的时间差导致不动产买卖交易中不动产合同生效和所有权转移时间上的不一致。虽然我国立法至今没有对物权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甚至连理论界还对此有所争议,但交易中用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理论来分析此问题却是事半功倍。采取不动产登记要件主义或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和所有权的转移更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无论采取哪一种主义,在出卖人信用不好、违约成风的情况下都不能有效的保证在先交易的安全,即都不能有效防止一物数卖。本文以为,建立有效的不动产登记与查询制度,尽量缩短合同成立生效与登记行为的时间差才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登记范围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分示的法律基础,界定依法登记的权利范围才能形成完整的分示体系。我国法律对该问题欠缺系统的规定,同时对应登记的权利还存在错误的定位。本文认为,立法应明确只有不动产物权才是法定的登记权利;确定登记权利的方式应选择法定主义与开放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应建立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不动产登记不属于典型的三大模式,即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不同的登记制度对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要求不同。不动产权利凭证的持执本意在于对权利进行官方的公示,但是在我国的执行并不理想。我国取消纸质不动产权利凭证是必要的,可以减少伪造、篡改等影响交易安全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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