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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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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情况下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并不构成强奸罪.但在有正当理由下妻子可以拒绝丈夫的请求权,若丈夫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应视情况以虐待罪、侮辱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若夫妻处于诉请离婚阶段时,夫妻之间的婚姻契约因向法院起诉而宣告有随时解约的可能性,此时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应视为强奸罪,但应转为告诉罪以区别一般的强奸罪.  相似文献   

2.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猥亵与侮辱的内涵和外延有着本质的不同.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妇女并不可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有时很难区别,须根据主客观各种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正确界定.  相似文献   

3.
近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以强奸罪处罚的案例,肯定了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实际上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我国刑法理论认为,凡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  相似文献   

4.
将“先强奸后自愿发生性行为”直接除罪化,不仅缺乏理论依据,也违反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同时还导致了法规范的不协调。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将具有这一特殊情形的强奸罪规定为亲告罪,即《刑法》应明确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对于先前的强奸行为,告诉的才处理。”  相似文献   

5.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但它的认定标准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发生了变迁。强力施暴具有多样性。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具有奸淫目的。关于犯罪的年龄有的州规定为12岁,较多的州规定为14岁或16岁,也有的州规定为18岁。有规则,就有例外,强奸罪在立法上有三种特殊情形即法定强奸罪,婚姻关系中的强奸,妇女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6.
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与既遂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奸淫幼女罪罪名的取消 ,使得重新认识新的强奸罪犯罪客体与既遂标准成为必要 ,因为在这两个问题上 ,原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完全不一致。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应当统一表述为“女性性的不容侵犯权利” ,其既遂与否应采用统一的“插入说”标准。  相似文献   

7.
随着"非自然性交"行为的出现,我国的强奸罪立法亟需完善。应该将妇女规定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将男子扩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强奸的行为方式除了性器官的性交以外,还可以包括口交和肛交。另外,奸淫幼女的行为应该独立成罪并将其犯罪对象扩展至所有的幼童,单独设立"奸淫幼童罪"。嫖宿幼女罪既与奸淫幼女罪发生竞合,又与猥亵儿童罪发生竞合,三者之间的法定刑又轻重有别,因而不能有效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8.
奸淫幼女的行为究竟该怎样定罪?在理论上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是分立说,一种是统一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取消了奸淫幼女罪,把奸淫幼女的行为纳入到强奸罪里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文章通过对奸淫幼女这一行为及其立法精神的考察,认为奸淫幼女的行为与强奸妇女的行为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奸淫幼女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9.
在关于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罪名中,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关系复杂。理论界有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论的争论,审判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操作困难。本文试图在现行立法模式下,通过论证两罪间的法条竞合的关系,进而提出对于一般嫖宿行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对发生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情形时则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10.
强奸妇女罪是一种专以女性为侵害对象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强奸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从而野蛮地侵害妇女性的自由权利。不仅危及受害妇女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也会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同时也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毒害社会风气,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危害极太。因  相似文献   

11.
抢劫罪与强奸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传统犯罪,虽然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强奸罪是侵犯人身的犯罪,但是由于刑法将此两罪的客观行为的手段行为都规定为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故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比较容易混淆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作为抢劫罪和强奸罪犯罪手段之"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正确定罪处刑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强奸罪的侵权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长期以来,人们只注重了对该罪刑事方面的研究,而很少涉及该罪的侵权民事责任.本文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入手,深入阐述了强奸罪的侵权性质、损害事实及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并对受害人请求赔偿的程序问题作了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13.
日本刑法中的奸淫幼女犯罪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现行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相似,日本的判例和通说认为,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一种独立的罪名);奸淫幼女既遂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插入说”;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要求明知奸淫的对象是幼女,对幼女的年龄发生误认时,阻却强奸罪故意的成立。《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单独设立了奸淫幼女罪,对采用暴力、胁迫等普通强奸罪的手段奸淫幼女的定强奸罪,只有不采用普通强奸罪的手段奸淫幼女的才定奸淫幼女罪。日本关于奸淫幼女犯罪的刑法理论、立法和司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4.
同性恋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非犯罪化应是我国刑法对同性恋的确定态度。同性恋的自由具有界限,对其进行非犯罪化必须同时满足成人、私下和自愿的条件,不符合成人、私下和自愿条件的同性恋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在考虑若干入罪方面,同性恋者以结婚或配偶名义同居的方式破坏在先合法婚姻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同性之间违背一方意志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相似文献   

15.
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行为人只对八种特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与强奸罪实质相同的奸淫幼女罪原则上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与贩卖毒品罪相关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绑架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其中的敌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嫖宿幼女罪是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嫖宿幼女具有一般情节时,应适用嫖宿幼女罪。当嫖宿行为具有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时,虽然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比嫖宿幼女罪为重,但综合考量强奸罪的法定刑排列顺序、嫖宿人的主观意图、幼女的过错等方面,以强奸罪论处的刑罚并不意味着比嫖宿幼女罪为重,因嫖宿幼女罪的特殊规定性,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更为合理。行为人以嫖宿的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明知该幼女是被强迫卖淫的,只要自己未实施该强迫行为,都应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同时也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及有关单行刑事法律从刑事保护的角度作了大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这种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的权利范围.主要体现在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两个方面.1.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1)通过明确规定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强调对妇女性的自主权的特殊保护.(2)通过在人口犯罪中单设拐卖妇女罪、绑架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罪,突出对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的重点保护.(3)通过流氓罪中的有关特别规定突出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2.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体现对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和婚姻平等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嫖宿幼女罪就其性质来看,实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形,其侵害的法益主要还是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幼女身心健康.由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其法定刑的设置也不符刑罚目的,更有违平等保护的刑法价值观,因而刑法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到强奸罪中去.  相似文献   

19.
嫖宿幼女罪,因其侵害法益及犯罪构成的独特性,而被《刑法》赋予重点定向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特殊使命。它与强奸罪并行不悖,分段规制,共同构成了我国惩处性侵女性的相对严密的刑事法网。嫖宿幼女罪只是针对普通嫖宿幼女行为而言,对于具有严重情节的嫖宿幼女行为,仍应回归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独特的行为构造,使得在该罪场合,其刑事责任可以被分担给一个以上的不同刑事责任承担主体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20.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虽受一定舆论影响,但立法机关对本罪的法网范围及其处罚采取了较为克制的态度,理解本罪的适用需要了解其立法背景与相关争议问题。为避免本罪的道德化倾向,在将本罪保护法益界定为特定女性的性自主权的前提下,需要对其法网范围适当限缩。将本罪与强奸罪理解为互斥关系,既非对立思维的产物,也非纯粹的理论游戏,有助于本罪的妥当适用。“特殊职责”要存在于行为之时,且应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有持续性,其实质是使得低龄未成年女性产生生活和精神上的依赖,从而对其性自主权造成实质性影响。“发生性关系”应为狭义上的性交关系。“情节恶劣”是本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对其认定要从多方面考虑,同时这也不意味着本罪的成立完全不需要考虑罪量因素。常年持续的性虐待事案跨越不同年龄段的场合,可能成立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数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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