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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对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齐玉苓案批复引出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简称齐玉苓案批复),该批复经媒体大力宣传后,被夸大成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有部分学者对此持相同态度,认为齐玉苓案批复是我国人民法院适用宪法解决案件的开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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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4,自引:0,他引:34
宪法司法适用问题讨论热后面有深层原因。与齐玉苓案相关的最高法院《批复》纯属多余,谈不上有什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司法抢滩”的空间很小,不可能有很明显成效。法学家和法官不应试图以突破现行宪法架构的方法来保障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私法化之利弊是非”问题纯粹是误解宪法地位的产物,是假问题。解决宪法适用不充分问题须立足现实,适应中国基本情况,应以促进宪政立法取代酝酿中的最高法院造法,并促成宪法监督机构的专门化,不必老是复述美国那个马伯里诉麦迪逊的故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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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齐玉苓案批复的意义齐玉苓案批复的发布引起了中国宪法学界对中国宪法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的广泛和热烈的讨论。首先是对该批复的定性和一些学术概念,特别是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有观点认为该批复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标志着宪法进入了司法诉讼程序。有学者认为是司法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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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宪法司法适用从内容上看,就是法学界所说的“宪法司法化”。我不采用“宪法司法化”一词,是因为其中那个“化”字似乎暗舍欲将宪法典的适用权全让法院包揽并排斥立法机关等主体适用的意思。宪法司法适用的提法与法理学的“法律适用”概念比较好衔接,因而含义也较易为人们所把握。 “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引出的思考 宪法司法适用问题长期以来没几个人重视,最近几个月突然热火了起来,必有其复杂的原因。 从表面看,亡是因一个以齐玉苓女士为原告的案子而起。齐玉苓最终胜诉的这个案子的来龙去脉如下:1990年山东某市中学生齐玉苓考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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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语义解析首先,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个维度: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司法适用性。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即认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宪法的司法适用有最后屏障之功效。二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嫌疑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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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第126条为基础寻求宪法适用的共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1年齐玉苓案的批复出台后,曾在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争鸣。学者们围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受教育权与人格权、宪法司法适用的性质与方法、宪法功能与违宪主体、宪法解释权与法院审判权界限以及人权的第三者效力等问题进行了多视角的学术探讨。笔者还记得,在2001年召开的宪法学年会上学者们曾围绕批复对我国宪法适用的利弊进行过严肃的学术讨论。虽然学术观点不同,但无论是肯定者还是批评者,大家都有一个基本共识:尽管批复存在一些瑕疵,但作为个案给宪法学研究与教学带来了值得探讨的新课题,特别是对推动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探讨宪法与审判权的关系以及扩大宪法的社会影响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200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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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上诉人齐玉苓与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委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这是全国首例以司法手段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案件,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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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岛学生状告教育部一案谈宪法司法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宪法司法化有着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宪法解释是不同的概念。宪法司法化是指宪法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是宪法作为法的效力的当然体现。宪法应用于司法实践 ,主要是审理那些涉及到侵犯公民及各种组织宪法基本权利 ,而在普通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或采用普通诉讼方式无法救济的案件。应当赋予各级人民法院宪法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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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引出的是是非非——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宪法司法适用从内容上看,就是法学界所说的“宪法司法化”。我不采用“宪法司法化”一词。是因为其中那个“化”字似乎暗含欲将宪法典的适用权全让法院包揽并排斥立法机关等主体适用的意思。宪法司法适用的提法与法理学的“法律适用”概念比较好衔接,因而含义也较易为人们所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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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途径,宪法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它的直接法律效力。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我国虽未真正建立起对公民基本权利这一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但已呈现出了司法救济的雏形。建立和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和对宪法实施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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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观念和制度的偏差 ,使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宪法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它的法律性决定了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障。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进行司法保障的途径是改革法律制度 ,建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 ,赋予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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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高级司法的宪法司法是文本司法和超文本司法的统一。对宪法流动性的分析,旨在改变对美国宪法恒定性大加崇拜的传统观点,尤其是为把握司法的高级法背景、理解司法发展的规律提供知识养分。流动性是宪法司法的基本特征,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在互动中变化是宪法成长的关键。动态宪法的深刻启示在于:和谐的司法理念寻求规则框架上的动与静的完美结合,而这一结合的联结点正是最为规范的高级法和作为价值的高级法的和谐共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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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救济权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其行使与保障首先需要由宪法做出安排。司法救济权与诉权在制度化的发展轨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救济权的入宪,绝不意味着是对诉权的简单重复。我国宪法并无关于司法救济权的直接规定,这种状况不仅淡化了宪法在保护公民司法救济权方面的功能,割裂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在权利保护上的联系,也使得司法救济权这样一项基本人权被淹没在非基本权利之中而为人们所忽视甚至否定。基于司法救济权本身所固有的特定的宪法含义,只有将其纳入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系范畴之内,才能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才能给各项具体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最高依据和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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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民主是一种被现代各国普遍接受的制度,但是民主的含义并不清楚.德沃金认为要实现民主的合宪性,切实保护个人权利,必须对多数至上的民主增加一些条件限制,他提出了"民主的合宪性概念",设计了"依赖式民主观"和"合伙制民主观",主张民主通过司法实现宪政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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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案监督是人大对司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之一,是事后监督,程序监督和集体监督,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属于人大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监督手段,个案监督体现了建构有效监督体制,制止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具有深刻的合理性,个案监督不但不会损害司法的终局性,而且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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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不少学者和人大代表仅从性贿赂的危害性角度提议性贿赂入罪,是对刑事立法规律的不理解所导致的。性贿赂立法在国际反腐败公约中没有要求,在国外立法中没有先例,在我国不能将性贿赂入罪,因为将性贿赂入罪会因为认定上的困难而导致司法上的混乱。不将性贿赂犯罪化,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监督性贿赂、防止官员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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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几年来人大“个案监督”在强化人大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对人大“个案监督”的意义、宪法依据、性质和要素、存在的不足以及搞好“人大监督”的对策等几个问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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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静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6):20-26
从立宪主义视角把握基本权利的体系与分类,可以看出,随着规范与社会事实的变迁,宪法基本权利的刚性日渐显现。“孙志刚案件”更是让人们看到了这一刚性所产生的共振效果,而围绕该案的讨论同时引发出一些有关宪政构造问题的思考。本文认为,有必要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程序,把人权概念所引发的规范性预期纳入司法程序使得相关的法律讨论成为可能。从这一视角看,对中国法治化进程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实际上是权利这一命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