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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相似文献   

2.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它曾在防止以赌博为目的订立保险合同以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随着保险实务的不断发展,对保险利益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立法上对实务要求作出及时的回音。本文将从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时间和对人的效力对保险合同的影响这两方面提出观点。  相似文献   

3.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要素,本身就是一个素有争议的概念,需要对之进行系统的研究,通过对保险利益的分析折射出它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它能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效力,在保险业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与其他先进立法相比,我国保险立法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它能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效力,在保险业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与其他先进立法相比,我国保险立法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亦因此有别于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对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这一原则的作用。本文试通过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消灭等几个角度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7.
唐倩 《政法论丛》2003,(5):22-25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必要条件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作用。文章在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演进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对我国现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制度重新审视。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依据 ,应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责任两方面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并可依法定原因转让和消灭  相似文献   

8.
蔡忠良 《法制与社会》2011,(27):241-242
随着历史和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利益自身的涵义也经历相应的变化。法律对保险利益的有关规定,彰显出了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地位——它关系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效力。保险利益的重要性被认同的是同时,关于其本身的涵义和保险利益主体的范围也引来了更多的争议。因此本文拟对保险利益的涵义和利益主体范围做一次梳理。  相似文献   

9.
保险利益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即从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保险利益的变动这三方面分别对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通过对相关观点的比较,对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赵亚军  白恒晶 《法学杂志》2006,27(1):142-144
保险利益是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没有保险利益也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保险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第三人时,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赵志钢 《政法论丛》2013,(1):103-110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射幸合同。由此所决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并不实际负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使这种义务变为确定,但并不必然导致保险权利人保险合同上的利益受损。只有在保险人违反合同全部或部分拒赔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利益才受到损害,方才构成诉讼时效的起算。  相似文献   

12.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灵魂,也是保险法的独特范畴,其所应归附的主体如何影响着保险利益法律规则设计的合理性及其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而保险合同的权利结构决定着保险利益所须归附的主体,所以在设计保险利益主体规则时,必须明了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归附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保险法上关于保险利益主体的规则存在着诸多失误,这会影响人们通过保险合同实现其生活目的,妨碍保险利益规则防止道德危险功能的发挥。在未来保险法修订时,立法者须在确切理解保险合同权利结构与保险利益应归附主体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13.
姜南 《河北法学》2011,29(10):146-149
作为一种授权性规范,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不仅是一种形成权,而且是保险人的抗辩权;作为一种利益失衡的矫正方式,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既是保险人的权利,又是对保险人的权利限制。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看,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在投保方与保险方之间的"倾斜性"配置原则体现了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理念。在行使规则方面,我国保险立法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相对人、行使方式、行使期间上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14.
李秀芬 《法学论坛》2008,23(1):52-57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作了一条简单的规定(即保险法第31条),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常将该原则适用于合同的一切争议,误用于一切类型的合同条款,并将该原则视为保险合同解释的单一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是有其条件的,一方面,保险合同条款确实存在"歧义";另一方面,只有在用尽其它解释原则仍不能解释保险合同疑义时方可适用该原则.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范围只限于由保险人拟定的条款,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的特约条款和法定保险条款不宜使用.当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总体谈判实力相当,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为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也不应当使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15.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何人对何物具有保险利益,该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应该是多长等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判断与解决,将决定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而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确定以及确定的条件四个方面阐述了笔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之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如实告知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将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加以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的免责并不属于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某些免责范围内,而是投保人违反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7.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因其标的的特殊性,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成为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关键,本文从人身保险利益的原则和范围着手,结合我国的立法对此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8.
随着现代经济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保险合同对其利益的保护。但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常会由于合同语言的歧义或含糊引起纷争,不利解释原则的提出为这类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它对处于弱势的保险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在保险格式条款解释理论上研究尚不充足,缺乏系统的、规范的解释原则和理论,导致在有关不利解释原则适用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盛革宇 《法制与社会》2013,(17):293-294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整个保险法领域,统帅保险立法,指导保险司法,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本文通过揭示我国保险实务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现状——《保险法》对于最大诚信原则的规定过于宏观抽象,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探讨如何真正发挥最大诚信原则的"帝王"作用,实现最大诚信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对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具体调节功能。  相似文献   

20.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是保险合同的要件之一。世界各国保险立法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亦有类似规定。本文结合我国《保险法》、《婚姻法》、《民法通则》以及《关于贯彻执行&lt;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分析了作为委托监护人的外公对外孙女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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