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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逯雨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69-73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周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7(1):93-100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具有拘束审判权力和免除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功能.辩论主义、诉讼经济主义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自认规则的理论基础.我国现行立法中自认规则的缺失,阻碍了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应在立法上构建自认规则,建立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周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5)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具有拘束审判权力和免除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功能。辩论主义、诉讼经济主义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自认规则的理论基础。我国现行立法中自认规则的缺失 ,阻碍了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 ,应在立法上构建自认规则 ,建立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法官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博弈的结果,也是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权利相互妥协的产物。释明权本身含有沟通共识的内在要求。它是连接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利的纽带,也是构筑法院与当事人和谐关系的桥梁。应从协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入手,在为实现权利而真诚沟通的和谐司法理念指导下,加快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础培育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加快构建以和谐司法为理念、以达成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和谐状态为目标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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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史东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8-21
在以诉讼体制改革为核心的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由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冲击,特别是关于诉讼模式选择的讨论,程序正义、程序本位作为现代诉讼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因此,架构全新的体现程序正义、程序本位现代诉讼理念的民事诉讼体制的核心在于现行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即选择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为基本原则的相对当事人主义诉讼基本模式。而实现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对法院诉讼行为的适当规制。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被追诉人速审权之构建——以轻罪案件为视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同诉讼模式下,被追诉人速审权之规定不尽相同,权利保障亦有差异。我国并无直接关于被追诉人速审权之规定,但诉讼经济的理念却渗透在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中。构建我国被追诉人尤其是轻罪案件被追诉人之速审权,可以诉讼经济为理论支撑,以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美国和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德国被追诉人速审权之规定为借镜,以此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刑事程序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9.
民事审判权有两个相互对立、相互统一的基本特质——消极性和能动性。民事审判权的消极性在实际运作中又体现为形式上的消极性和实质上的消极性。诉讼程序控制权、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权、释明权以及调解权是民事审判权能动性的作用范围。在民事审判中,既要尊重司法审判消极性的客观规律,又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相似文献
10.
自认是民事诉讼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我国有关的自认规定在实践中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程序功能。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自认的确立,我国证据制度逐步得到了完善。辩论主义、处分权主义、诉讼经济主义构成了自认的三大理论基础。自认制度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形成了对法官的制约,成为高效的审判工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