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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逯雨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5):69-73
我国民事诉讼中审判权的主动性主要体现在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调查取证、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追加、法官的释明权及再审程序的启动几个方面.当事人处分权的有限性和公法秩序的要求使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成为必要,追加当事人则是彻底地、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和当事人适格的要求.随着辩论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作为弥补辩论主义缺陷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法院的再审程序启动权应予取消;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可以考虑适当扩大,法官的释明权制度应继续丰富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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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俊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4):78-83
诉讼调解复兴是和谐社会政治语境下司法政策的相应调整和过度反应,同时存在具体制度方面的趋动力.诉讼调解异化为一种方便审判权行使的手段,成为法官追求办案结果或效果的工具,因而导致当事人处分权的虚化.产生这种异化的根本原因是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审判权本位.当:事人处分权虚化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破坏了诉讼调解的公正.强化当事人处分权,弱化法官的调解职权,使审判权为处分权提供保障,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才能回归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恢复诉讼调解的灵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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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家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缺乏对家事诉讼的特殊性的考虑,尤其是在证据调查领域。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或者遇到困难时,缺乏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法院也严格遵循一般民事纠纷的举证原则,不予主动调查。同时,法官的依职权介入容易被指责为职权主义的回归,从而有违法官中立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下,家事诉讼中法院证据调查权不仅从实质正义的视角出发促进了中立原则的实现,而且弥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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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判监督模式评析与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良性审判权制约机制应当体现的几个重要理念和原理,即诉讼程序系统中的自组织原理与当事人主义理念、宪政体制中权力分立、彼此独立和相互制约的原理、审级制度中的职能分层与双向制约原理、司法错误救济机制服从于司法终局性与正当性的原理。而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权利和权力资源的配置模式以及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审判监督模式违背了上述原理。1.诉讼程序内法官权力与当事人权利的配置模式。在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庭的权力没有受到来自程序主体当事人权利的有效制约。具体表现在:(1)在实体权利范畴内,当事人的处分权仅受到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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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保障,司法和谐理念的提出不仅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又一创新,也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提供了导向。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的历史实践证明,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都不是理想的选择。结合我国国情、顺应世界司法改革潮流、建立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应当成为改革的方向。构建协同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就要合理分配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限,建立起协同诉讼的机制和诉讼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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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78-179
民事对抗制以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对抗和法官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其灵魂为程序自由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事实发现领域的对抗制的基本方向,取消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权,强化和保障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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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6):6-10
协同主义观念下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是一种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并强调法院与对方当事人辅助与协作义务的证据收集制度。相比传统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证据收集,它具有保障当事人充分履行证明责任、维护实体权益,保障弱势当事人的收集证据权利的落实,提高弱势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缓解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据偏在问题,保障诉讼证明活动中正义原则的落实,抵消证据党派性的负面影响,克服传统对抗制的不足,实现证据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并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等诸多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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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被追诉人速审权之构建——以轻罪案件为视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同诉讼模式下,被追诉人速审权之规定不尽相同,权利保障亦有差异。我国并无直接关于被追诉人速审权之规定,但诉讼经济的理念却渗透在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中。构建我国被追诉人尤其是轻罪案件被追诉人之速审权,可以诉讼经济为理论支撑,以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美国和职权主义模式下的德国被追诉人速审权之规定为借镜,以此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内我国刑事程序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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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即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注重国家公权力干预,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2007年,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修改,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再审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依旧。改造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面临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民事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民事裁判,但是,纠错一要遵循诉讼规律;二要进行价值权衡。在制度上,要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造我国再审制度,打造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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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本质上是以审判权作为管理对象的案件行政审批监督机制,其生成有内在的制度规定性,也有支撑运作的诸多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和功效,它注定会在司法实践中长久存在。改革这一影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法外制度,实质上就是要将法院审判权"去行政化",因此必须对法院内部机构进行裁撤、精简和分序列改造,重新优化配置审判职权,辅之建立科学的法官办案绩效考评机制和法官责任追究机制,构建起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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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权有两个相互对立、相互统一的基本特质——消极性和能动性。民事审判权的消极性在实际运作中又体现为形式上的消极性和实质上的消极性。诉讼程序控制权、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权、释明权以及调解权是民事审判权能动性的作用范围。在民事审判中,既要尊重司法审判消极性的客观规律,又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二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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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战略之下,和谐主义司法成为必然要求。在民事诉讼模式中的构建中,和谐主义司法起到价值基础的作用。在和谐司法的语境下,结合主义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适度吸收职权主义的合理因素的民事诉讼新模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构建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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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素华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51-52
民事诉讼中“以人为本”就是民事诉讼要以民事当事人为中心,从人性出发,考虑当事人的特点或实际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把当事人作为实质的主体,尽量减少法院的干预和异化。简单的说就是以民事当事人为第一位,法官(法院)为第二位,弱化法官职权、增强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使“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保障公民的权利义务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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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一直呈现强职权主义倾向。为改变这一模式下控、辩、审三种职能失衡所进行的庭审方式改革,又带来侦查、起诉结构中的强职权主义与审判结构中的弱当事人主义之间的冲突。据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应继续将调整诉讼结构作为切入点,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把改革向前延伸,以构建完善和谐的新型诉讼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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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载谦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2,28(3):82-85
当下民事诉讼中恶意调解的频生,构成对法院调解制度的腐蚀.如何以当事人主义为本位,在当事人与法官职权之间形成良性的平衡,有效克减调解人恶意的泛滥,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防范和规制恶意调解,是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复兴与重构的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