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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博弈的结果,也是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权利相互妥协的产物。释明权本身含有沟通共识的内在要求。它是连接法院职权与当事人权利的纽带,也是构筑法院与当事人和谐关系的桥梁。应从协调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入手,在为实现权利而真诚沟通的和谐司法理念指导下,加快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基础培育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加快构建以和谐司法为理念、以达成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和谐状态为目标的法官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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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78-179
民事对抗制以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对抗和法官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其灵魂为程序自由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坚持事实发现领域的对抗制的基本方向,取消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权,强化和保障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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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由于立法规定存在种种弊端与不完善,故缺乏可操作性,已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针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及再审事由过于笼统等缺陷,本文提出了建立民事再审之诉制度、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取消检察机关抗诉权、限制再审次数和再审案件标准确定化的改革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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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若干问题之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徐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3):22-23,35
法院调查取证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实现法治、树立审判权威要求审判权与调查取证权相分离,审判法官与调查法官相分离.我国现有调查取证的模式含糊不清,有碍于程序公正.从制度上完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让调查取证独立是审判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是证据体系改革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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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再审程序可由法院依职权提起,可由检察院抗诉提起,也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启动主体的多元化、职权化,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难题.本文以再审程序的正当性为逻辑起点,对提起再审的主体进行理论评析,并提出重构方案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只能就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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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审判。我国现存缺席审判制度的缺陷表现在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受到限制 ,既有违诉讼的程序正义又不利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立法的操作性差、诉讼率低下 ,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 ;缺席判决由法官主动依职权作出 ,侵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缺席审判制度改革时宜采用一方辩论判决模式 ,完善缺席的认定标准、缺席的正当理由、一方辩论程序的开启和共同诉讼的一方辩论的判决程序等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9.
周斌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7(1):93-100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具有拘束审判权力和免除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功能.辩论主义、诉讼经济主义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自认规则的理论基础.我国现行立法中自认规则的缺失,阻碍了民事诉讼实践的发展,应在立法上构建自认规则,建立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家事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缺乏对家事诉讼的特殊性的考虑,尤其是在证据调查领域。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或者遇到困难时,缺乏救济的方式和途径,法院也严格遵循一般民事纠纷的举证原则,不予主动调查。同时,法官的依职权介入容易被指责为职权主义的回归,从而有违法官中立的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下,家事诉讼中法院证据调查权不仅从实质正义的视角出发促进了中立原则的实现,而且弥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