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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豹 《法治研究》2009,(3):51-54
侦辩交易是不同于诉辩交易的一种形态,在国内外侦查实践中均存在,如美国的刑事免责以及污点证人制度、我国的坦白从宽制度。侦辩交易的主体虽然是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但侦查机关应当通过向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出建议来践行交易。  相似文献   

2.
侦捕诉联动机制,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为了增强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强化相互配合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追求司法公正,以“检察引导侦查”为主要内容的两机关之间及其内设相关部门间彼此互动的工作机制。在我国建立侦捕诉联动机制,既有法律依据,又切实可行。侦捕诉联动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弥补现行侦捕诉分离制度的缺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案件比例呈下降趋势,有近一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在没有律师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受到指控并接受审判的。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诉讼权益的保护,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诉讼的主要问题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问题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第75条及相关条款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负责案件侦查的机关采取  相似文献   

4.
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 (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有两大作用,一是印证作用,即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从而确认案件事实。二是引导作用,即引导为侦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尚未掌握的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对于迅速突破案件、推进诉讼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故而无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在审判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往往受到极大重视。为了保障诉讼文明、公正的进行,一些国家在本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赋予被刑事追诉的人以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联合国人权约法也将反对自证其罪确认为一项重…  相似文献   

6.
一、律师会见权的变化和特点《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所谓律师会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依法所享有的会见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属言词证据的一种,它是我国各级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无论在法定形式上,还是在具体制作上,都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在新的庭审方式下,这些罅隙极易成为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口实。所以,依法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显得尤为重要。一、讯问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侦查机关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还囿于以前制作讯问被告人笔录的一套程序和方法,有许多不够严密和不尽合法之处,与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证据的要求不相适应。主要是:…  相似文献   

8.
曾涛 《法制与社会》2012,(17):121+123
关于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自由,近几年有扩大的趋势。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了较多的限制,该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相似文献   

9.
我原是苏州市某国家机关的一名公务员,1996年6月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后公诉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当时的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在案发后未归还的按贪污论处)对本人提起公诉。请问:(一)侦查机关先捕后侦的做法是否违法?(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所作出的供述是否可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0.
引言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诸如传讯、拘传、拘留乃至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于羁控中非正常死亡,这种情况时有发生。被侦查人死亡,涉及其遗属的利益至为巨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前醒的今天,遗属除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死亡原因之外,还往往要求返还被扣押和冻结的财物,甚至要求赔偿因被侦查人死亡所导致的损失。对于侦查机关作出的死因解释,遗属常常持怀疑的态度,由此引发矛盾和纠纷,一旦处理失当,极易酿成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这个问题,亟待研究解决。被侦查人在羁控中非正常死亡…  相似文献   

11.
刑诉法修正案关于律师提前介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相似文献   

12.
杨河 《法制与经济》2009,(24):57-59
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客观义务。为了保障公诉机关能依客观义务的要求有效进行公诉,法律赋予其侦查权,此权力附属于公诉权,理应随公诉权而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行使。因此,提起公诉后,公诉机关为实行公诉的必要,仍然可以开展侦查;为了保障被告人权利,公诉机关应当进行有利于被告人的侦查;为了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应当允许公诉机关采用任意性侦查;强制侦查原则上应当由法院许可之后才能采用。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过程所需要的一定期间。由于刑事诉讼一方面要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另一方面又要区别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同形式和强度的强制措施,因而刑事诉讼期限既关系到及时正确地打击犯罪以发挥刑事诉讼的最佳效果,又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因而是一个不应被忽视、更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相似文献   

14.
一、辩护(一)增加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条款。首先,将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一是公诉案件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则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二是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祛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取保候审。这与原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只能在人民法院开庭七日前委托辩护人相比,可以说是迈进了一大步,它对于有效地保障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其…  相似文献   

1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作为一种证据,在刑事诉讼证据中居于主要地位,重口供,轻其他证据,重视有罪供述。轻视无罪辩解,在司法机关,尤其是侦查部门还有一定的市场。笔者以为,制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无疑是摆在我们司法工作人员面前的一大难题。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因素 (一)翻供人的自身因素。 人犯被抓获归案后,慑于侦查机关的强大攻势,开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的强制措施体系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在司法实践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个别权力滥用、强制措施不到位、侵害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现象,进一步调整强制措施体系已成为刑讼法改革的焦点之一。应当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服强制措施的申告权、将羁押机构从侦查机关剥离、区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运用范围和条件等方面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7.
刑事辩护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的义务,更是我国法治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的体现.辩护人根据案情事实、证据和法律针对公诉机关的控诉所提出的为被告人作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彼罪、轻罪的辩护方法.  相似文献   

18.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  相似文献   

19.
新《刑诉法》中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了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笔者就此…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应当理解为“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不得通过任何电子设备获取或者派员在场旁听其谈话内容。”“会见不被监听”在赋予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自由交流权利的同时,对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提出了挑战。为保证辩护律师不滥用会见权,我国可以建立司法行政机关驻看守所监督律师会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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