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对安理会“决议造法”行为之定性分析与完善建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1373号决议与1540号决议明显带有造法性,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其合法性的质疑。不过,仔细解读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的实践不难发现:其实宪章的相关条款并没有排除安理会决议造法的可能性,虽然安理会决议造法不是安理会的一般实践,但安理会决议造法在受到合法性质疑之后却又为各国所广泛接受,这一切虽然不能说明安理会决议造法的习惯法规则已经形成,但却可以看出安理会决议造法在某种程度上为当今国际法所认同。为了使安理会决议造法更加完善,有必要对安理会决议造法的条件、方式、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2.
“9·1 1”事件后 ,安理会随即通过三个反恐决议。这些决议主要涉及《联合国宪章》第2 7条 (大国协商一致原则 )、第 3 9条 (安理会管辖权确立 )、第 41条 (安理会的非武力措施 )、第 42条 (安理会的武力行动 )和第 5 1条 (会员国单独或集体自卫权 )。这些决议证明了联合国解决危机的作用 ,也暴露了联合国在控制武力使用方面的局限 ,还提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问题探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联合国宪章》禁止威胁或使用武力,同时规定了安理会执行行动和会员国自卫权两项例外。1990-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安理会678号决议又提出了“授权”使用武力的问题。这是在联合国框架下以武力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种新的可能性或范式。本文通过对宪章有关条款及实践的分析认为:授权使用武力是安理会为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而建议采取的行动,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安理会的这种建议自愿决定是否动用武力,会员国在安理会授权下动用武力一般属于单独或集体自卫性质;但这种使用武力不仅要受一般国际法有关条件的限制,还要受授权的军事目的的限制,安理会不仅可以授权使用武力,也可以通过决议要求停止一切武力行动包括自卫;安理会在控制一切武力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本文还对“9.11”事件后美国对阿富汗动用武力的问题做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4.
徐学银 《行政与法》2007,(12):138-141
朝鲜、伊朗核危机逼迫人们重新审视目前世界上既有的核不扩散机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条约》是有核国和无核国斗争、妥协的产物,其目的在于努力实现核不扩散、核裁军、和平利用核能三者之间的平衡,一旦其中之一不能实现,就会引起《条约》的危机。而《条约》本身的缺陷使得它无法根本实现三者的平衡,必须对其进行改进,才能实现《条约》的目标,保证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相似文献   

5.
《联合国宪章》对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两个机构在组成与性质方面的差异,在处理共同管辖的国际争端时,两个机构的解决方式有时存在分歧,而且安理会决议与国际法院裁判对《联合国宪章》条文的解释也存在矛盾。因此,在《联合国宪章》的框架内重新构建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关系,有迫切的需要。在产生共同管辖时,国际法院应当适当照顾安理会决议的意见,同时,为制约安理会日益扩大的权力,应当肯定国际法院对安理会决议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6.
2005年3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将自2002年7月1日以来达尔富尔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这是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7月1日成立以来,安理会提交的第一个情势,这无异开创了一个重要的先例。该决议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防止和中止有罪不罚的现象的决心与行动。然而,该决议中也涉及了若干值得注意和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集中讨论了下列问题:启动国际刑事法院诉讼程序的方式,罪行发生地国和行为人国籍国的管辖与补充性原则,普遍管辖权与补充性原则,安理会1593号决议第6段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限制,国家配合国际刑事法院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义务。通过对这些法律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对更好地理解《罗马规约》的含义与适用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张国斌 《法制与社会》2013,(23):139-142
《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伴随着各种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非典型威胁,如大规模侵犯人权事件、全球环境问题等,安理会作出断定"和平之威胁"的决议受到了更多的国际社会关注,尤其体现在安理会对严重侵犯人权事件的回应。人权因素之于安理会断定"对和平之威胁"的影响巨大。  相似文献   

8.
顾婷 《法学》2011,(10)
正在实施中的安理会1267体制是直接针对与基地组织、本·拉丹或塔利班有关联的个人和实体实施强制性制裁的聪明制裁体制。该体制因缺乏正当程序而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成员国国内法院的司法挑战。安理会在依《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强制行动时应遵守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相关国际法规则,但是,国内法院对安理会决议并无司法审查的权限。对于1267体制侵犯个人公正审判权而引发的人权危机和执行困境,安理会应在国际层面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以加强该体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设备、材料及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 第三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  相似文献   

10.
张影恬 《河北法学》2011,29(4):53-60
安理会"默示授权"使用武力,是一些国家在没有得到安理会明确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寻求的一种使自己使用武力的行为合法化的理论,其自提出以来就备受争议。无论是安理会,还是国际法院,也都未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或裁判。除了《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的安理会执行行动和国家行使自卫权以外,使用武力必须有安理会预先的明确授权(明示授权),否则将导致会员国无限制使用武力,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威胁。在安理会的决议文本及行为皆不明确的时候,任何会员国不能通过对决议文本的宽泛解释推断安理会的意图,得出"默示授权"的结论。同时,安理会也应当加强其决议用语的法律性、明确性,以提高决议内容的识别性和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1.
童伟华 《法学杂志》2012,33(8):79-85
对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是保护主权权利和法理维权的需要,我国一直疏于行使该项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既予以肯定又予以限制,我国应在该《公约》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行使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附属刑法中对外国人侵犯我国主权权利及其附属权利的犯罪行为规定刑罚罚则,避免刑事立法空洞化。同时我国应对权属无争议专属经济区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对权属重叠或争议的专属经济区根据对等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严格遵照《公约》规定保障当事国、当事船舶、当事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经济制裁通常以安理会决议的形式出现,安理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各国有义务全面、严格地执行安理会决议。安理会决议应当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不得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相抵触。当一国出现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并怠于履行人权保护义务时,安理会可以代表国际社会对其采取保障人权的必要措施。联合国制裁经历了从"传统制裁"到"聪明制裁"的转变。由于缺少对公正审判权的保护,各国执行"聪明制裁"面临选择困境。针对"聪明制裁"可能引发的人权危机,有必要从制度设计层面入手,明确安理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完善"和平之威胁"的判断标准,加强对各国执行安理会决议的监督与审查,保障制裁对象的公正审判权,建立多元化的人权保护救济渠道。在联合国经济制裁中加强人权保护,有利于积极应对国际安全形势变化,有利于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有利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13.
[文(令)号]第480号令[公布日期]2006·11·9[类别]经济法·商务[施行日期]2006·11·9[同时修改法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制定本条例。”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核出口,是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  相似文献   

14.
利比亚卡扎菲政权的倒台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安理会决议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主权的内涵及其与人权关系的广泛讨论。主权概念从起源到发展,以及近来在"保护的责任"方面有了新的发展,而主权与人权并不是对立的,而应是辩证统一的。我国应明确表明一国主权不容他国恣意践踏的立场,并在促进人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上贡献自己的力量。  相似文献   

15.
当人们利用科学技术去征服SARS病魔并取得不断胜利的同时,有关SARS的专利争夺战也在不断升温,这引起了很大的争论;在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理利益的同时如何限制其权利滥用,成为亟待解决的制度难题。WTO总理事会8月30日通过的《关于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为笔者思考这一问题提供了思路。本文从SARS疫情与专利争夺战的事实描述出发,分析SARS专利的正效应及其社会成本以论证该权利限制的必要性,再从强制许可的角度讨论权利限制的可操作性,最后提出了我国针对SARS专利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论核损害民事责任中的责任限制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先凤 《法商研究》2006,23(1):82-90
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中的责任限制原则,是指核装置营运人和装置国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只在规定的索赔期内承担规定限额的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是对核营运人承担绝对责任的一种补充,也是对核营运人承担风险责任的合理分散,其意义在于消除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的忧虑,促进核能和平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核损害责任法的责任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赔偿数额和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7.
本文拟从伊朗本国特殊历史政治经济状况;核问题由来与发展;大国较量中的伊朗核问题及其前景三个方面来对当前的伊朗核问题这一热点来作一些初步的了解和探讨,以期能对研究当代国际关系格局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8.
程荃 《时代法学》2012,10(3):100-108
欧盟一直重视核安全立法,《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缔造了欧盟成员国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框架,它在一个集中的监控系统下保证了欧盟核能的供应安全。欧盟在2011年3月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加快推进核安全方面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进程,尤其在放射性废物和核废料安全、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方面都采取了最新的立法措施,确保欧盟核能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正常发展。我国应借鉴欧盟经验,坚持国际核安全标准,加强核废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立法,建立较为完善的核安全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19.
核能的和平发展和利用,是20世纪人类最重大的科技成就之一。核电站于上世纪50年代左右开始起步,到本世纪已经达到了商业化发展的水平,成为一种具有吸引力的能源。但是,核能的和平利用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风险。随着前苏联切尔诺贝利和日本福岛等重大核事故的不断发生,核安全特别是核损害赔偿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对与核损害赔偿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进行系统整理,总结出核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可为我国制定《核安全法》提供有益的经验。  相似文献   

20.
股东知情权诉讼及利润分配诉讼是新《公司法》颁布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了平衡公司与股东的利益,股东知情权及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都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以避免股东滥用权利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要求分配公司利润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二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分红。在股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原股东能否再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则应当根据股权转让前公司是否决议分配利润来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