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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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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已逐步达到刑法调整的程度。但对于传统刑法理论来说,环境犯罪是个新面孔,依据传统刑法理论来解释环境犯罪会产生一些问题,因果关系就是其中之一。文章从环境犯罪与犯罪之间的种属关系入手,研究环境犯罪因果关系与传统犯罪因果关系之间的统一性和差异性,试图从两者共性与特性的交融之中揭示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在传统犯罪因果关系理论基础上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2.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存在着故意说、过失说和复合罪过说,分析污染环境罪的"故意"与"过失"形式,同时结合污染环境罪所体现的因果关系直接性与必然性的犯罪特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当是故意。主观内容为直接故意的污染环境罪与它罪形成了法律上的竞合关系,处于半独立法律状态;间接故意形态下污染环境罪则完全处于独立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3.
“疫学因果关系”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疫学因果关系是一种以流行病学为基础的因果关系理论,其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的刑法学界已得到相当程度的确立。该理论适用于环境犯罪等公害犯罪中,突显了刑法的功利价值观,其对我国现行刑法理论有着充分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是当前我国对待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落实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须在了解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要特征的基础上,全面理解与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加强生态环境的行政执法与多元共治。  相似文献   

5.
研究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方面要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因果关系的基本哲学原理为指导,同时也要认识到,刑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其在确定某些犯罪的行为与结果时,必然渗入一些人为的因素.只有正确认识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把握那些特殊犯罪的因果关系,才能确定某种犯罪是否成立,犯罪人是谁,进而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6.
污染环境犯罪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一种犯罪形态,针对该类犯罪的预防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环境犯罪治理所应具备的科学理念。基于三级预防理论建构犯罪预防体系是应对污染环境犯罪问题的有力策略。初级预防需要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居民环保意识、构建多元环境治理模式等方面进行社会预防。次级预防需要从严控企业环保准入、建立排污实时监控系统,增加犯罪成本与风险、加强环保监督等方面进行情境预防。三级预防需要从完善环境立法、加强刑罚力度,搭建联合执法平台、健全环境执法队伍等方面进行刑事司法预防。三个不同层级的预防手段针对不同的对象和情形,相辅相成,形成密不可分的污染环境犯罪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7.
透过近年来反渎职侵权办案实践,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因果关系呈现出渎职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本身结果的发生较少;渎职行为直接导致另一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的发生占有较大的比例;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多因一果的现象比例较高:不作为及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危害后果发生情况的比例略高:考量危害结果中的经济损失都是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等特点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因果关系理论不统一:对渎职侵权因果关系的法律规范缺失;渎职侵权行为责任分散和模糊;对渎侦办案人员实行通才管理体制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依法正确认定。应当用传统刑法学因果关系理论作为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并立法规范化;引入和参照共同犯罪理论;多渠道加强办案人员的分类专业建设:上提一级该罪的立案侦查权等,以促进对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依法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8.
在食品卫生犯罪案件里面,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并不能毫无争议地解决,因为他们认为原因对结果的引起应当是具有实在可能性的,而且不能有很大的异常因素的进入。但是公害犯罪中很难符合这一条件。因为公害犯罪,比如食品犯罪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受害者乃至社会都很难证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确切因果关系。也正因为此,这些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让不法生产厂家得以经常规避责任。2008年的一起震惊全国的食品卫生犯罪——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许多学者探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9.
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当代产物,体现出《刑法》从严惩治环境犯罪的特点。然而,现行污染环境罪之结果犯不能有效实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危险犯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环境犯罪刑事司法和环境保护,也是环境刑法中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必然选择。而且,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设立不仅符合环境犯罪立法逻辑,也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具体操作中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污染环境罪之危险犯应当规定为具体危险犯,主观上兼具故意和过失,《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成立标准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环境犯罪突出表现在:污染水体、大气犯罪增多;盗伐滥伐森林犯罪猖獗;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屡禁不止;毁坏耕地案件增加;破坏性采矿犯罪高发。加强环境犯罪的刑法控制途径有:完善现行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应在刑法中设专章,增设新罪种。环境犯罪中,单位犯罪现象突出,应加强对单位环境犯罪的刑法控制。  相似文献   

11.
污染环境犯罪的罪过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探讨了污染环境犯罪的罪过认定标准 :结果犯 ,应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认定标准 ;行为犯 ,则应以行为的意识选择和意志努力作为认定标准。污染环境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包括直接故意形式 ;将过失污染环境纳入刑法的范畴 ,是符合单位犯罪理论和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的  相似文献   

12.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关于环境犯罪(不限于狭义的污染环境罪,还包括其他破坏环境的犯罪)的保护法益,国内外刑法理论主要存在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与纯粹生态学的法益论以及折中说(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之争。  相似文献   

13.
<正>我国将污染环境罪定义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已相继成立专业食药环侦队伍,在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犯罪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相关犯罪总量逐年增加,案件类型逐步多样化。以污染环境犯罪为例,该类案件的区域化、产业化和链条化越来越突出,  相似文献   

14.
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不常见的犯罪表现形式,但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不容忽视。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不履行而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不作为犯罪也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15.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严重污染环境"代替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污染环境罪的结果性要件,由此导致了污染环境罪规制范围"口袋化"、解释标准"抽象化"以及犯罪边界"模糊化"等司法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定位不清与功能缺位。虽然生态法益论和人类法益论均尝试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提供解释方案,力图勾勒出污染环境罪保护法益的具体内容,但是两个理论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与此相比,主张对生态法益和人类法益实行双重保护的生态和人类双重法益论,既与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目的相契合,又与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相一致,还与污染环境罪的前置条件相协调,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学说。未来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应当摆脱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旧思维的影响,以生态和人类双重法益重释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合理划定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厘清污染环境罪与相关犯罪的刑法边界。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镉污染事件屡见报端,镉污染导致的环境和人体健康损害越来越引起大众的关注。对华中某重金属污染区进行实地调研,统计和分析获得的数据,试图确立污染区居民饮食习惯和健康损害的因果关系,并据此因果关系制订合理的防治方案。  相似文献   

17.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同环境犯罪紧密关联的渎职类犯罪,本罪的法益不单是“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财产权”,还应当包括环境法益。本罪在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性表述方面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不利于本罪在实践中的合理适用,应当从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解释本罪构成要件要素应有的涵义,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应当基于客观归责理论,借助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合理认定因果关系。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因此,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人员对环境损害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不应当以此罪论。从实践看,被监管人(第三人)对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更多表现为故意。本罪在适用过程中,还应注意竞合问题,在刑法没有作特别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8.
《新东方》2019,(5)
在全国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逐年激增的背景下,海南环境刑事司法依然存在对污染环境罪惩治不彰的困境。通过对海南近年来环境资源类犯罪情况进行梳理,并分析污染环境罪适用不足的成因,可以从社会层面更新环境伦理价值观、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以及推进环境刑事司法职业共同体建设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的空间分异分析可通过研究犯罪分布的区域差异性实现。通过统计19069份刑事司法裁判文书发现,在犯罪空间分布的差异性方面,不同类型资源类犯罪数量分布呈现显著的省域空间差异,环境类犯罪数量在流域空间层面呈自上而下的稳步增长态势,资源类犯罪与环境类犯罪在空间分布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异。在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中,涉农用地、林木以及矿藏资源犯罪是普遍存在的三种类型,其中又以农用地侵占类犯罪居首,流域污染防治形势较为严峻。基于空间特性对流域司法机制的塑造,黄河流域环境资源犯罪的司法应对方案应针对差异化的犯罪空间特征,分类设计流域独特的司法机制:一是在司法机构配置上,分类设立环境资源类专门审判机构,统一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判标准与审理程序;二是在司法机制创新上,分类构建跨区划集中管辖以及常态化司法协作与部门联动机制;三是在司法人员队伍建设上,分类打造符合黄河流域地方需要的专业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相似文献   

20.
对矿业环境犯罪的社会成本和矿业环境损害的不可逆转性分析得出,应设立危险犯。当矿山企业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环境的危险行为,并形成了一种因矿业环境危险状态而足以严重威胁矿业社区民众的人身权及财产权时,即可构成犯罪。评价矿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在于事前、事中与事后关于危险状态及其可能性实害结果的程度,而且有足够理由设置过失危险犯,客体是侵犯矿业社区的公民环境权。设置矿业环境犯罪危险犯是刑事立法的必然趋势,但仍有诸多需要克服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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