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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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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逸 《法制与社会》2013,(24):106-107
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着尊重当事人权利处分、限制法官审判权行使、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积极作用。我国对自认规则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立法尚处于初步构建阶段,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通过对自认的含义、自认的成立要件、自认的法律效力等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上对自认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和构想:完善法官阐明义务,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  相似文献   

2.
李亮 《法制与社会》2014,(14):110-111
自认制度在法治的社会中,不可或缺。自认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简化了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且还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我国立法上确定自认制度时间较短,制度结构比较简单,学术研究也比较薄弱。其中,自认制度的核心——自认效力的问题尤为明显。有鉴于此,本文对自认的效力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浅见。自认的效力即自认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这也是自认在诉讼程序中的一般效力。但是由于客观具体事实的复杂性,立法往往会对自认的效力作出适当的限制,使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自认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有效的自认,出于诚实守信原则和辩论主义原则,一旦作出自认行为,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随意撤销。  相似文献   

3.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国家对此皆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相形之下,不仅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糙,纸漏之处显而易见,而且从诉讼理论上来讲,亦鲜有学者专门论及自认问题,故其在诉讼实践中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文拟就自认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对于自认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加上诉讼当事人诚信的缺失,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不利于自认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本文基于我国自认制度的运行现状,对自认的界定和效力进行分析,以期深刻理解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并为其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5.
段文波 《法学研究》2020,(1):100-116
我国于2001年设立了以英美法为样板的自认制度,但其并非诉讼体制转向当事人主义的一环,而是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简化审理的手段之一。从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来看,我国法上的自认具有非约束性特征,具体表现为适用对象泛化、成立场域扩大化与拘束效力单向化。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在庭审中倾向于一概否认对方陈述,抑制了辩论的活性,自认的争点压缩机能也随之丧失殆尽。从法律移植的便宜性、亲缘性而言,完善自认制度应当借鉴大陆法系的相关经验,并以辩论主义为理论基础。在以争点为中心的新型两阶段审理模式中,自认应限于争点整理程序期日,并以主要事实和重要的间接事实为对象,同时注重当事人排除争点的意思要素,以保障当事人自由主张和辩论。  相似文献   

6.
公证当事人的自认在公证实务中具有普遍性,因法规及规章目前没有对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不少涉及公证的诉讼案件正是因承办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瑕疵而发生的.因而探讨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规则,无疑对在公证实务中建立完善的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张友好 《法律科学》2006,24(5):114-120
拟制自认并非真正的自认,它以私法自治原则下之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基础,是当事人为自主选择后之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为实现当事人间之真正平等,并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当事人不为协力和真实等义务,而科以不利后果之法律强制。其在时间、主体和客体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构成,我国关于拟制自认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8.
论自认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效力分为自认的结果效力、自认的中间效力与自认的边际效力。自认结果效力,对当事人言,主要产生举证负担转移结果效力,即本由一方当事人承受的举证负担,因对方当事人自认而卸除,转由自认者承受的效力;对法院言,事实认定权受到限制,只能在自认事实范围内为事实认定。自认的中间效力,对当事人言,自认具有不可撤销性;对法院言,自认具有不可分性,此乃原则。例外对法院与当事人皆有自认的撤销与追复的准许与行使问题。撤销的追复,即对准自认,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可以提出证据以否认其效力。自认的边际效力,即不适用自认的情形,如在他案件中的自认、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人事诉讼事项等。  相似文献   

9.
自认权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爱武 《河北法学》2002,20(1):95-99
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予以明确肯定的陈述行为。自认既是一种行为同时又表现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称之为自认权。自认权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性质 ,它兼具私权、诉讼权利、形成权、利他权等特性。当事人行使自认权将对其本人、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产生三重效力。从权利角度研究自认 ,可以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 ,更加清晰地洞察自认存在的意义 ,为自认制度的建构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10.
自认制度及我国证据规则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惠平  袁丽琰 《河北法学》2002,20(4):123-128
自认 ,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诉讼中做出的承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项新制度 ,对实现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且不系统 ,缺乏对实践操作的理论指导。对自认的内涵、自认的属性、自认的构成、自认的效力及与自认制度相关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做了论述和反思。  相似文献   

11.
杜闻 《证据科学》2020,(1):100-112
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而言,其所谓“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自认是指广义的限制自认。广义的限制自认包括狭义限制自认及附条件自认两个组成部分。该两者的共性是:它们都与对方提出的主张一致且附加条件。与此同时,该两者的本质区别是:狭义限制自认的最终目的是否定对方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而附条件自认则能使主审法官推导出另一涉案事实的成立。案例分析显示:我国法院对广义限制自认的解读存在着诸如误将间接否认识别为狭义限制自认等问题,值得引起规则制定者的注意。  相似文献   

12.
罗小霜 《证据科学》2020,(2):146-158
证明方法自由原则是指与反兴奋剂违规有关的事实可以通过包括自认在内的任何可靠手段所确认。证明方法自由原则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在CAS兴奋剂仲裁证明活动中的具体化,由于CAS兴奋剂仲裁庭没有类似国内法中的强制性证据规则以遵循,因此当事人可以在不违背CAS所在国瑞士强行法的前提下自由使用任何证明方法。证明方法自由原则保障了当事人使用合理证据方法维护自身权益,但由于其基础理论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因此规则对这一原则适用的束缚构成例外情况,而适用与例外构成了证明方法自由原则的面面观。而例外情况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当前我国兴奋剂纠纷仲裁制度正处于建设阶段,对证明方法自由原则的研究将有助于我国相关规则的制定,为全球反兴奋剂活动提供有益的成果。  相似文献   

13.
我国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举证责任规定不够全面、证据开示和质证有所缺失、证据认定规则缺失、证明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且严苛。修改的方向和原则应当是准司法化、兼顾效率与公正、内容体系化。具体来说,应当在总则中规定总体要求,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增加证据交换、保全、排除、自认、补强制度,限制复议机关所调取证据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的目的和使命合理设定证明标准,对证据和程序两部分的内容分类归并,等等。  相似文献   

14.
唐力 《现代法学》2003,25(5):122-127
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所要阐明的是民事诉讼制度"为谁而存在"的问题。按照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应当以"当事人为中心"而构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让其发挥决定、支配和主导作用;而法院则应当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要求提供妥当的"司法服务",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创造具有"亲和性"和"易于理解"的诉讼空间。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还要求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畅通主体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形成既有"分权"又相互"协作"的诉讼构造关系。  相似文献   

15.
周艳 《行政与法》2005,(12):103-105
应然合同是一个利益平衡体,它体现在两个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平衡体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平衡体。进入司法过程中的合同是利益失衡的合同,表现为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和当事人内心的失衡。当事人内心的失衡是其进入司法过程中寻求司法救济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合同解释必为性的原因。本文尝试以应然合同,作为探讨和认识合同的一个新的视角,来审视司法过程中合同解释的成因。  相似文献   

16.
在坚持当事人举证为原则、法院查证为补充的思想指导下,严格界定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及当事人申请法院查证的范围、程序和时间,建立完整的举证责任制度,完善当事人取证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健全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审判方式改革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7.
邱雪梅 《政法学刊》2005,22(6):26-28
为了加强对第三人的法律救济,德国判例创设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根据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及其在德国法上的价值,并结合我国现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扩张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目前应当有选择地引进该制度,通过合理地限制第三人的范围,从而完善保护第三人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8.
田平安  肖晖 《现代法学》2007,29(5):67-73
人权大致可分为:自由权、参政权、生存权、请求权和平等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应当充分享有上述的基本人权。在民事诉讼中,应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权能够充分有效地实施;应倡导"官民协商对话"的民主型诉讼模式;在审判程序,特别是执行程序中对生存权加以切实地保护;加强对程序法上的请求权的人权保护;强调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尊重,落实当事人的平等权。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陈述:比较、借鉴与重构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李浩 《现代法学》2005,27(3):46-55
考察英国、美国、法国、奥地利、德国、日本、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澳门、我国台湾及祖国大陆法律中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规定,比较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如何区分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与非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保证当事人所作出的真实陈述等问题,就会发现当事人陈述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并未能得到真正发挥,因而需要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激活这类证据。应当把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从证据中分离出去,作为诉讼上的自认来规定,通过设置询问当事人,把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证据,通过规定宣誓和罚款,为当事人作出真实陈述设置事前和事后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0.
戴锐 《证据科学》2011,19(4):425-430
证据排除纠纷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对于解决这种纠纷应当享有处分与主导的权利。因此应当给予当事人以基本的听证保障,构建起正当的证据排除程序。而合适的裁判形式的选择也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法院职权的顺利行使。中间判决是适合于民事证据排除的裁判形式。民事证据排除裁判具备争点效。应当在我国构建合适的证据排除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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