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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辩护律师的证言拒绝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律师的刑事辩护拒证权 ,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律师这一权利。从世界范围内来看 ,各国立法一般规定 ,凡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并具备作证能力的人 ,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使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 ,许多国家立法都明确规定 ,对无正当理由 ,拒不出庭作证者 ,可以采取传唤、拘传、罚金或拘役等强制措施或惩治手段 ,强迫证人到庭作证。但在特殊情况下 ,法律对一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 ,也规定了拒绝作证的义务 ,这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律师的拒绝作证权。世界各国和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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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言拒绝权概述证言拒绝权是指基于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得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目前,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在民诉法中规定了证人的“证言拒绝权”,以期确保在发现案件真实与保障证人权利间求得平衡。在大陆法系国家,其多体现为成文法形式。在英美法系国家,类似证言拒绝权的是普通法诉讼中的作证拒绝特权。比较而言,实行陪审制度的英美法系因为更多地依赖于直接从证人处获取的证据来判断事实真伪,对证人证言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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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既没有规定证人免证权,也没有规定证人免证权的例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认为,立法既要规定证人免证权的情况,也应规定证人免证权的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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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证人拒证权的价值理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普遍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然而另一方面,大多数国家又赋予了特定身份的证人对作证义务的免责权,即证人在法定情形下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包括近亲属关系拒证权、职业秘密拒证权、公务秘密拒证权等等。反观我国刑事诉讼中则根本没有证人拒证权的影子,诉讼法学界对其探讨也较少。有人曾认为证人拒证权是“封建法律亲亲相隐原则的继续,并不符合现代诉讼法的精神”,而对国外关于公务秘密,神职人员的职业秘密等可以享有拒证权的规定,则更被认为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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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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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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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由于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其客观性较强,这对侦破刑事案件无疑是有好处的。但近几年,证人不愿作证,证人作证率比较低,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5%。笔者认为保证和规范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减少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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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法治国家普遍建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古代也对其有所规定。但我国现行立法由于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除律师法对证人作证特免权有零星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未规定证人作证特免权。本文在对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规则的历史考证及域外立法简介的基础上,尝试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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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因作证而受到他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因此致残,甚至被害,这不仅给证人及其亲属带来巨大的不幸和经济损失,而且也给实践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许多证人为此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从而不愿甚至拒绝作证。为了保证证人更好地履行作证义务,除了对有关的打击、报复、诬陷案件,要迅速查明,给予严厉打击外,在立法上也应明确规定证人因作证被害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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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作证行为之法律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主要求公民参与,自由要求公民作证.公民作证不仅是权利,更表现为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但在这个矛盾的统一体中,存在着谁主谁从的问题,而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表现为义务优先,立法的路径选择上应采用证人作证的义务,不是强制型的规范而是倡导性的规范,我国当前在法律规范上不宜规定针对证人的强制措施的立法,更不宜在刑法中增设证人拒绝作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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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只要是案件的知情者,均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为使人民法院尽可能地获取证据,迅速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允许如此广泛的公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使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在学术界及立法上失去了应有的地位。本文拟从西方国家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的概念、特征、主体内容进行分析,并纵观我国历史上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的立法及现状、特征,及让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现状,浅议构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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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免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对亲属免证权作出相关规定,我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也对刑诉中亲属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亲属免证权的制度构建是国家进行多种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维系之重视与刑法的谦抑制品格,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立法至今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较大的修订,均未对亲属免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免证特权的色彩,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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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特权(TestamentaryPrivileges)也称作保密特权、拒绝作证的特权,是英美普通法上一项传统的证据规则,享有证据特权的人可以拒绝提供证言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明。具体是指当证人因负有义务被强迫向法庭作证时,为保护特定的关系、私利益,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形而享有在诉讼中拒绝提供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享有特权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证和就特权事项提供证明,可以制止他人揭示特权范围内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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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被告人对质权、保证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客观需要。我国大陆地区长期存在证人出庭难、出挺少的问题,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是此次刑诉法再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台湾地区在确定应出庭证人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与作证补偿、证人拒绝作证等方面的可行性做法,可以为大陆地区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