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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证特权制度是证据制度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例外 ,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普遍采用。我国历史上也曾经规定过免证特权制度 ,但是在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此制度。通过对免证特权制度的价值和作用的分析 ,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 ,有确立该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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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但对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做出例外规定,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近亲属的“免证特权”,但该规定的不完善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的缺位,纵容了司法机关采纳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不仅与“免证特权”的初衷相违,更是剥夺被告人的对质权。只有真正完善近亲属的“免证特权”,并确立传闻证据法则,才能从体系上实现发现案件真实、保护特定关系以及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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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免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对亲属免证权作出相关规定,我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也对刑诉中亲属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亲属免证权的制度构建是国家进行多种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维系之重视与刑法的谦抑制品格,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立法至今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较大的修订,均未对亲属免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免证特权的色彩,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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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免证权制度是西方法治国家诉讼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也是法律赋予特定证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在我国古代有关亲属容隐的法律规定中也能略见其影子,然而在现代中国的诉讼立法中却难觅踪影.亲属免证权制度具有明显的法律效益,该制度应该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位,以实现法律的多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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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了证人作证难的重大难题,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证现象普遍存在,已成为困扰司法改革的瓶颈。古今中外各国的刑事诉讼实践都肯定了证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免证的权利,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也不应忽略这一事实,应该顺应国际潮流,构建我国的刑事证人免证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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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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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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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义务的例外是指对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近亲属予以一定作证义务的免除。在现代容隐权的发展中至少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部门,本文拟从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比较中,探讨确立符合中国现时国情的容隐权制度和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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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义务的例外是指对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近亲属①予以一定作证义务的免除而享有的容隐权利。在现代容隐权的发展中至少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部门,本文试图从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比较中,探讨确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容隐权制度和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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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免证特权制度的建立有其利弊。无论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还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均规定有这项制度。出于“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的价值权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证人免证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去其弊、取其利,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平衡和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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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证人拒证权的价值理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普遍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然而另一方面,大多数国家又赋予了特定身份的证人对作证义务的免责权,即证人在法定情形下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包括近亲属关系拒证权、职业秘密拒证权、公务秘密拒证权等等。反观我国刑事诉讼中则根本没有证人拒证权的影子,诉讼法学界对其探讨也较少。有人曾认为证人拒证权是“封建法律亲亲相隐原则的继续,并不符合现代诉讼法的精神”,而对国外关于公务秘密,神职人员的职业秘密等可以享有拒证权的规定,则更被认为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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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法治国家普遍建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古代也对其有所规定。但我国现行立法由于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除律师法对证人作证特免权有零星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未规定证人作证特免权。本文在对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规则的历史考证及域外立法简介的基础上,尝试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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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可谓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证据制度中极其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无论是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还是司法实务中的运作,都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因此从理论上对其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厘清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正是就我国民事证人适格问题、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质及出庭作证制度总体架构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检讨与反思,认为:证人适格与证人的范围并非同一个概念,证人的适格性是由作证权利能力和作证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同时决定的。将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仅定质为公法义务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的实质与目的,而且也与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背道而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应该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的证人,二是法院(法官)的证人。前者出庭作证并不是公民应尽的公法上的义务,只有后者出庭作证才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探讨如何建构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时,必须从整体上去把握。对于别国的相关制度,如证人作证前宣誓制度及庭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等,我们切不可盲目照搬。目前学界有关证人出庭制度中的相关称谓较乱。对于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由于出现或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因而可以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的权利,当下的各种称谓均欠妥当,而以“免证权”予以界定则较为妥切。只有对于那些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在经法院通知或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才可以称之为拒证证人。对于免证证人和拒证证人所苛加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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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特免权,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没有相关的规定。从我国法律发展史来看,古代儒家思想中的"亲亲相为隐"法律伦理观可谓证人作证特免权的原始体现。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发展,"人权"保护意识逐步强化与确立。对此,本文从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存在的社会、法理基础入手,分析特免权在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从而对现代我国特免权制度的构建基础、适用范围提出几点建议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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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在何种情况要出庭做出了规定,并对证人不履行出庭义务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同时还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豁免。另外还对证人出庭的后续保障即证人作证补偿及证人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对证人不出庭或者出庭不作证没有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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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从证人应出庭作证及例外情形、强制证人出庭、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证人保护等方面对证人出庭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本文拟谈谈作者学习该规定的一点体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