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行为人在受到他人强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符合法益优越原则的侵害行为,是应当按照被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来加以处理,这突显出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上之重要性。对此,通过从刑事立法、理论及司法实务等多维视角对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的关系加以探讨,应当承认被迫行为属于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基础之免责或责任减轻事由,无论其是否符合法益优越原则,均应与紧急避险在本质上加以区别。  相似文献   

2.
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作为国际刑法辩护理由的具有悠久的历史。从比较法的角度,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英美法系中相互并列,而在大陆法系中,紧急避险通常包含被迫行为,《罗马规约》将两者规定在统一条文之中,从而使得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适用范围显著限缩。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中的例外适用、在谋杀罪中的适用以及"被告人自陷风险"情状的判断中发展起了独特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3.
谢雄伟  黄旭巍 《河北法学》2006,24(7):97-100
随着战后新过失犯理论的兴起,过失的紧急避险问题开始引起日本刑法理论上的关注.我国理论上对此问题较少涉及,学者们一般持否定态度.但根据相应的刑事立法以及紧急避险设立的根本宗旨,避险意思应作比较宽泛的理解,只要具有单纯避免危险的意思和认识到有可能会发生损害即可.因此,应该肯定过失紧急避险的成立.  相似文献   

4.
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紧急避险是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没有引起成立犯罪程度的法益侵害.这是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的出发点.从此立场出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生命的紧急避险,从犯罪的本质是值得刑罚处罚程度的法益侵害的角度来看,未尝不可,只是在其适用上,必须严格限定;对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原则上不予允许,行为人具有忍受义务;只有所遭受的侵害超出了应当忍受的限度时,才能允许.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刑法对紧急避险的限度规定得很模糊,尤其是对生命权和生命权能否进行紧急避险没有做出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的规定也有不合理之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德国和日本刑法中的重要理论,该理论重视了人性的弱点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性,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我国紧急避险制度,能够使得我国紧急避险制度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外的一些正当行为,处置不当导致发生犯罪的,如何对行为人量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初始行为的正当性通常仅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无法对行为人减轻处罚,在一些起刑点较高的犯罪中易导致量刑偏重。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框架下,通过从宽把握对某些案件(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可以比较合理地解决上述量刑偏重问题,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中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7.
减轻处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人具有刑法规定的某种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其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或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共有十四种。其中,未成年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中止犯、从犯和胁从犯属于应当减轻处罚情节。除未成年犯和从犯之外,其余各项均为起码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具有这些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人,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其刑罚,这与当前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犯的斗争是并行不悖的,体现了我国宽严并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当的刑罚原则。重要的问题在于能否正确地适用“减处”规定。  相似文献   

8.
彭文华 《法学》2013,(3):96-105
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危害的主客观因素。损害生命权原则上不成立紧急避险;如果符合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作为例外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9.
李永升  张超 《时代法学》2012,10(3):23-28,49
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如何进行处理更没有明确。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对中止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了认定。并且对于这一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认定。在这一过程中,将成立紧急避险的可能性予以排除,并且在处罚原则上排除了适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而认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刑法理论界对紧急避险的法律性质问题向来争议颇多,其中对以牺牲一人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的性质定义争议最为重大.本文拟从边沁的功利主义出发,结合现实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涉及生命权的情况下,对此时的紧急避险性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1.
紧急避险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紧急避险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由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牺牲某些法益而保护另一些法益的行为,所以在认定行为是否为紧急避险行为的时候容易因为法益价值的比较困难或两种法益等值而出现难以认定的情况。期待可能性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由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有着自身的特点,期待可能性理论一直没有被法律确定下来。在某些案件中,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存在一定困难,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到紧急避险理论中可以解决缺乏期待可能性的避险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12.
行为人的一行为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可按规定对该行为人定挪用公款罪并处以一定的刑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犯罪既遂和紧急避险等概念的不同认识,有时候行为人虽然做出了挪用公款的行为,但可能是出于紧急避险而为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做出了该行为,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可视为紧急避险。本文正是基于这一情况下对挪用公款行为中的紧急避险,以及行为人在特殊情况下的心理意志以一个案例作一些浅显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刑法明确了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当化事由,因而第三人无法对紧急避险人实施正当防卫,但第三人如何应对己身的合法利益损害需要探讨。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制造的危险,相对人应采取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还是其他举措来避免危险依赖于对无行为能力人行为属性的认定。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在特定情形下来源于避险人自招,面对自招的危险,避险人能否实施紧急避险需要区别过失与故意两种不同罪过。  相似文献   

14.
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通过给予行为人一种自力救济的权利,而保护正在遭受某种损害或者正在受到某种损害危险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本文试对紧急避险的概念、性质以及限度条件进行阐述,并分析中国目前的紧急避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15.
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通过给予行为人一种自力救济的权利,而保护正在遭受某种损害或者正在受到某种损害危险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本文试对紧急避险的概念、性质以及限度条件进行阐述,并分析中国目前的紧急避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16.
雇员从业犯罪多为生计所迫,与雇主之间属于雇佣劳动关系,犯罪目的不明显,参与程度不深,在定罪量刑时应该与雇主区别对待,这是期待可能性、刑法谦抑性等刑法理论题中应有之意。但现有的刑事立法对此并没有作特别的考量,导致对一些雇员刑事责任追究过于严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参照单位犯罪的有关立法精神,适用刑事责任区分对待原则,对雇员普遍适用从犯情节,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7.
法律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有时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必须造成一定损害结果,那么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免责?本文通过阐述紧急避险的性质来说明紧急避险合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8,(2):132-146
无论是功利主义思想还是社会连带主义,均无法合理地说明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功利主义漠视个人的主体价值,社会连带思想无法清楚切割道德义务与法义务,二者均无法整合在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宗旨的刑法秩序中。攻击性紧急避险不应当定位在阻却违法性阶层,而应视具体情境审查是否具有成立宽恕(减免)罪责的可能,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将攻击性紧急避险定位于罪责阶层的实益在于:受法益侵害的无辜第三人没有必须消极忍受被攻击的义务,而是可以对紧急避险者进行正当防卫;唆使或帮助他人实施紧急避险属于参与他人的不法行为,恶意唆使与帮助者具有可罚性;避险者必须对于由避险行为引起的被避险者的法益危险及时进行救助,否则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据此规定,  相似文献   

20.
王钢 《中外法学》2011,(3):609-625
否认紧急避险合法性的康德、费希特哲学以及消极自由观已经无法和今天的刑法理论相契合。社会本位或者说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的功利主义思想虽然承认紧急避险的合法性,但是却忽视了无辜第三人所应当享有的自主自决的自由权利。相比之下,立足于无辜第三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连带义务论证紧急避险合法性的见解更为有力。不论是罗尔斯的正义学说,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还是Pawlik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诠释,都为这种论证提供了理论基础。据此,只有当无辜第三人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有义务在特定范围内容忍损害自身利益的避险行为时,才能成立合法的紧急避险。危及无辜第三人的生命,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的避险行为则不能通过紧急避险合法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