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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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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际冲突法,又称为区际私法,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人际冲突法和时际冲突法同国际私法一样,也属邻近区际冲突法的法律。本文就区际冲突法与人际冲突法、时际冲突法的关系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我国按一国两制的构想实现统一后,大陆和港、澳、台将成为不同的法域。区际私法是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民事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规范。尽管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可以用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但区际私法要解决的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其性质与主权国家间的法律冲突有所不同。所以,存在着不同法域的国家,都需发展区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实际问题。在区际法律冲突中,如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是区际私法的小心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当代冲突法理论继承传统理论,更釆新的视角,提出许多新观点、新方法。这对我们有一定启发。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这种地区的冲突法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有不同的特点,试分析如下: 首先,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区际冲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一国内部各地区不同民法间的冲突,而国际私法则以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为其调整的对象。由于两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就决定了它们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4.
戴琼 《政法学刊》2005,22(6):11-14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直接功能是维护法院地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观念,而从法伦理的性质来看,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匡正形式正义的不妥当性。区际法律冲突是由于法域间存在不同法律制度、社会利益和道德观念而产生的,在运用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仍然遇到适用外域法的结果与法院地法的社会公共利益相违背,违反公平和正义的情形,因此,有必要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来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尤其是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十分接近,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在同一时空,在公共秩序的价值评判标准的运用上,区际冲突法应当与与国际私法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应当采用“完全适用论”。  相似文献   

5.
<正> 从创制和适用法律的方法来看,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只有两个选择:制定法方法和判例法方法。目前,国内学者大都倾向于前者,即制定统一的区际法律冲突法。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比较各国法律冲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考察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特点,笔  相似文献   

6.
区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和逐步实现,我国将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将不可避免。近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一国两制”下的区际法律冲突这一重要而现实的崭新课题开展了总体性的超前研究,初步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私法奠定了基础。本文拟从研究具体问题的角度,对区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7.
为了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我国提出了实行“一国两制”的构想。“一国两制“不但表现于社会经济方面,也表现于法律制度方面。在我国领域内,将同时存在着几个不同的法域,并由此而产生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为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作者考虑到必须遵守:1.坚持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2.坚持“一国两制”、和平共处的原则;3.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目前唯一可采用的途径是通过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采取的方式可以分几个步骤来进行。第一步暂时参照适用或“准用”各自现有的国际私法规范;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适用于全国各地区的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区际私法”;第三步在各地区之间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渐通过各自采用一些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来求得实体法的统一,从而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的发生,当然,这不是在短时期内所能做到的。  相似文献   

8.
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对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之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俊英 《法学杂志》2006,27(2):147-149
世界各国各地区私法的不统一已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介绍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历史的基础上,对欧盟各国法律冲突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观点和方法。  相似文献   

9.
区际冲突法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沈涓 《法学研究》1999,(5):112-122
随着“一国两制”方针的确立和香港、澳门的回归,中国已成为一个有着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若考虑未来台湾的统一,这种冲突将更加复杂化。故制定和完善中国区际冲突法,是中国冲突法界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我国冲突法学界对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冲突法等?..  相似文献   

10.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各个地区间的民商法上的冲突,也就是指对于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因所涉及的不同法域的立法规定歧异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冲突。随着“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及其逐步实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开始对我国即将面临的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以及台湾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展开热烈的讨论,学者们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特点以及解决这种法律冲突的途径等进行了有益的超前性研究。  相似文献   

11.
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国际条约中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各国学者历来存在分歧。英美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说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但他们也认为关于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范围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应该包括在国际私法中。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特别是法国,则把国际私法作很广义的理解,认为它除了冲突规范外,还应包括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籍和管辖权规范。近年来,也有些法国国际法学家主张国际私法也应包括统一实体法。德国的国际私法学说一直认为国际…  相似文献   

12.
根据澳门回归后冲突法的新变化 ,本文将澳门冲突法与内地冲突法在立法模式、体系结构、调整范围、主要内容、法律选择方法等方面作了分析比较 ,并对内地学者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建议和方法进行了归纳 ,最后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内地应分别与港澳台地区分阶段、分轻重缓急、分部门、分难易 ,逐步逐个地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有一定基础后 ,再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相似文献   

13.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14.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未来冲突法中的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未来冲突法中的地位伍治良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运动方兴未艾,尤其是传统冲突规范的“软化剂”——最密切联系原则,备受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和冲突法立法及司法实践所青睐。我国对外开放较晚,立法经验不足,现有的冲突法严重滞后于当前加入国际经济大...  相似文献   

15.
冲突法上的实体法导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冲突法一般被理解为是由范围和系属构成的冲突规范 ,但是 ,现代国际私法理论认为冲突法本身包含实体法 ,即冲突法具有双重构造性。这在识别与住所两个方面有集中的体现。按照国际私法自体理论 ,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实际上就是国际私法法律概念的解释问题 ,而解释法律概念的法律规范就是实体法。在住所问题上 ,决定住所地法时并不依照任何国家的国内法 ,而是由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自己来决定 ,从而在国际私法上就规定了独立的住所概念 ,这显然属于实体法。  相似文献   

16.
论冲突法中复合准据法的适用问题王瀚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历来就是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早在1849年,近代国际私法鼻祖,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就发表了《论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开创性地提出了具有近代国际私法奠基意义的“法律关系本座”理论。他从判决的国...  相似文献   

17.
宪法制约冲突法的几种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李金泽刘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冲突法则是解决国际和区际法律冲突的部门法,后者理所当然受制于前者。表面看来,两者难于直接联系起来,但事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宪法制约冲突法的现象就更为突出了。由...  相似文献   

18.
孔令杰 《时代法学》2006,4(4):89-97
针对私法冲突,波斯纳(Richard A.Posner)提出了“比较管理优势说”(Comparative Regulatory Advan-tage Theory),分析一州在某类案件上的管理优势,主张适用符合比较管理优势标准的冲突法规范解决法律冲突。比较管理优势说以州为中心,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了州际私法冲突,主张通过州与州间的合作实现冲突法效率的最大化。但该理论亦存在很多的缺陷与不足。以比较管理优势说为起点,运用贸易理论上的绝对优势与相对优势模型,结合法院地法主义与适当的适用外国法的理念,我们可以看出冲突法在法律适用上应追求“自由贸易”。  相似文献   

19.
自1933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凯弗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法律选择过程批判》一文以来,传统的冲突法制度遭到前所未有的攻击和非难。凯弗斯甚至提出要“抛弃”传统的冲突规范。冲突法制度一直是国际私法的重心和精髓之所在。抛弃它,无异于抛弃国际私法。凯氏之后,学者们纷起效尤,对传统国际私法进行了猛烈批判。然而,这场所谓的“危机”并未使国际私法走向衰微。它实质上为传统的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为其注入了新的生命活力。它标志着传统国际私法向现代国际私法的过渡,这一过渡所包含的法律时代精神和内在…  相似文献   

20.
间接管辖权,是国际私法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时最为常用的审查标准之一.间接管辖权实质是一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之时.用以判断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适当的一种程序性规则.区际私法也涉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因此考察区际私法中的间接管辖权对于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同样意义重大,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甚为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情形之下.考察我国现有的区际安排实践,采取多边区际安排形式来规定我国的区际间接管辖权问题较为理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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