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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立法的基础与吸烟者的权利边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控烟立法旨在控制烟草制品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涉及到对吸烟者的权利限制。吸烟自由构成了吸烟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必须以不得侵害他人为权利正当行使之边界。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由于其可能危及到公众的生命健康权而构成了对这种权利的不当行使,也成为国家公权力介入的正当理由和行使的边界。控烟立法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吸烟者的权利边界,合理配置国家公权力,同时也需要对于吸烟者的信息知情权及其生命健康权建立相应的保护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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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给健康权的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以及质量保障方面带来了风险。健康需要与权利的密切关系以及国家的契约义务决定了国家必须化解灾民的健康权风险。国际人权条约和大量软法性国际法律文件为自然灾害下国家保障健康权提供了国际标准,中国自然灾害立法基本符合健康权保障的国际标准,但是仍有一定差距。为更好保障灾民的健康权,中国应该将人权保障原则作为灾害立法的基本原则,增加反歧视和照顾弱者的规定,明确宣示灾民的健康权,并制定《灾害救助基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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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不吸烟,本是个人偏好。然而,能否最大限度公开烟草负面信息,则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把醒目的警示图标印上烟盒,既是对公众知情权和健康权的尊重。也是世界控烟的潮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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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平装"正逐渐成为全球控烟工作以及商标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烟草平装制度的反对者与质疑者认为该制度涉嫌违反商标法基础理论,且不符合TRIPS的相关要求。然而,烟草平装制度是基于公共健康考虑而得以创设和推行的,这使之落入了TRIPS允许的"例外"的范畴之中,而商标权的宪法基础以及其属于消极权利的属性也表明烟草平装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损害商标法基础理论。烟草平装制度势必将继续在全球得到更广泛的关注。我国应尽快废除烟草产品商标强制注册制度,适时引入烟草平装制度,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控烟工作的发展,促进公共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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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将正式施行,控烟话题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自2003年11月中国政府与世界卫生组织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至今已将近12年,该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也已有9年.然而,如今,中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控烟“成绩单”颇显尴尬.从社会环境到监管责任,再到体制缺陷,中国控烟路上的“拦路虎”何时能清除?中国人的“无烟生活”何以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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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立法旨在控制烟草产品的危害,而与此同时却也触及到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公权力介入烟草产品的管制,是否侵害了公民吸烟的合理权利?政府在控烟上的公权力的正当性源于何处?控烟立法与吸烟者“吸烟权”的边界又在哪里?本文将通过探讨控烟立法与“吸烟权”的界定,明晰各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为政府合理运用公权力进行控烟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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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的巨额利润在吸引公众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如何改革的争论。由于专卖制度的本质是垄断,因此引入竞争也被视为烟草业改革的基本方式。但是,垄断的基本原理表明,垄断者是通过控制产量、提高销售价格,进而获得垄断利润。而引入竞争在降低产品价格的同时,必然导致损害人体健康的烟草产品的产量增加,从而违背我国的控烟政策,带来更大的社会成本。事实上,中国目前的烟草市场已经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因此,对于中国烟草行业而言,其改革的方向并非加强竞争,而是通过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进一步提高其垄断地位。与此同时,以行政垄断为本质的烟草专卖制度应当向市场化的经济性垄断转变,以减少政府职责、利益上的冲突,更好地实现控制烟草消费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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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三地公共场所禁烟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吸烟者的吸烟自由与被动吸烟者的生命健康权存在冲突,家庭等私人机制对于出现在非公共场所中相关矛盾可予以妥善处理,但是对于公共场所中发生的相关矛盾则应当诉诸公权力的干预。各国及地区已经普遍地建立公共场所禁烟制度,台湾、香港的相关立法堪为大陆立法借鉴。比较两岸三地立法,公共场所的界定是控烟的关键,管理体制的建立是控烟的重要保障,处罚机制的设计是控烟有效实施的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