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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对于其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的认定关系重大。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不能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影响对行为人行为的法律评价,但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违法性的错误认识是由于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认识造成的,则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人对事实的错误认识,无论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还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分别对待,都应按各行为人预谋犯罪的既遂处理。对于其间意思联络上的事实认识错误,可在构成要件重合限度内肯定共同正犯的故意成立。  相似文献   

2.
行政违法性认识不是违法性认识的对象,也并非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但要想成立行政违反加重犯,则必须具备行政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就认识错误而言,行为人对符合行政管理规范规定的禁止事项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的认识错误,可以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对禁止事项的评价错误则属于法律的认识错误,只有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确实不具有回避行政违法性认识错误之可能时,才不构成相应犯罪。  相似文献   

3.
"不知法不赦"已经成为一种过时的原则.事实错误是对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上的主观认识与现实的不一致;法律错误是在对事实没有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发生错误认识.对刑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年龄的认识错误,以及"淫秽性"、公务行为的合法性、财物的他人性等的错误认识,均属于事实错误,事实错误可以阻却犯罪故意.国家推定公民都是知法的,除非被告人能够证明其法律错误具有不可避免性,否则,法律错误不能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4.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行为人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应区分"概括的故意"和"确定的故意"认定其量刑情节。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不阻却犯罪性质的认定,但影响到其犯罪形态。对于将毒品误认为是合法物进行贩卖、运输的,在排除行为人对毒品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后,一般不成立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5.
强奸案件中妇女的性自主权属于妇女个人可以完全放弃的法益,妇女放弃其性自主权的行为能阻却法益侵害,成为阻却犯罪客体的排除犯罪性事由,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强奸案件中的假想同意能够左右刑法中罪与非罪的判断,属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范畴;存在合理之假想同意的场合,可排除行为人的强奸故意而排除强奸罪的成立。在判断强奸罪中被害人同意与否时,应针对被害人所处的环境及条件、结合社会一般观念予以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
包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要素理解错误,误认为自己所为行为不能为刑法所包摄。从法律效果上来讲,包摄错误不构成事实错误,但是有可能构成禁止错误。反面包摄错误作为幻觉犯的形态之一,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7.
在刑法上。认识上如有错误,就有可能对行为人的犯罪发生影响,从而影响其刑事责任。因此,研究刑法上的错误,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识错误能否成为犯罪构成的阻却事由,或者。能否成为减轻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呢?关于这些问题,国内外刑法学界有不同认识。虽然研究错误问题的直接目的是要分析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对犯罪构成主观方面是否发生影响,或发生何等影响,但这种分析归根到底是要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8.
身份犯之共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身份有认识;身份犯之共犯中可能因行为人对身份的认识错误而发生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这种特殊的共犯认识错误相对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共犯与身份以及共犯错误等基本刑法原理,对其进行妥当处理。  相似文献   

9.
"淫秽性"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故意的认识因素.欠缺"淫秽性"认识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错误,阻却故意,不构成淫秽物品犯罪.应该在将淫秽物品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大为降低的前提下,将欠缺"淫秽性"认识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相当于欧陆日本刑法中的实质的违法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这是由责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故意和过失的分水岭。虽然犯罪故意要求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并不需要该认识要达到系“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在与事实认识的关系上 ,事实认识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 ;在与形式的违法性即刑事违法性认识的关系上 ,存在着形式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情况。  相似文献   

11.
事实的错误是日本刑法理论中关于“错误论”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虽然中日两国的法律制度相差较大,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出日本刑法解释者是怎样平衡司法与立法的。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事实错误的三种学说,即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并对日本的事实错误理论进行了简单的评析。  相似文献   

12.
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刑法意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在西方,被害人过错已经被赋予积极的刑法学意义,它已是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反观中国刑法,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则很少涉及,在司法上也仅仅将其置于量刑上的酌定情节来对待.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处于刑事法中主体地位之被害人的漠视.不考虑被害人之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之主动地位,也严重损害了行为人之人权.文章从我国现行刑法中被害人之刑法地位的不足入手,进而阐述在刑法中将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降低被告人刑事责任之法定事由的合理性,最后分析我国设立该理论之模式及其在司法中的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13.
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事实上很难区分。来自大陆法系的这种分类,对于我们没有实际意义,我国刑法关于罪过的规定就能解决认识错误问题。违法性认识不仅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的证明责任在于被告方。  相似文献   

14.
刑法中的事实错误是指对于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的主观意欲与客观现实的不一致。与对象错误相对应的是行为偏差。对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错误即具体的事实错误而言,处理对象错误,法定符合说具有合理性;处理行为偏差,具体符合说具有合理性;对于非意欲的结果,不能认为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国外解决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即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抽象符合说不具有合理性。处理抽象的事实错误,构成要件没有重合部分的,原则上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构成要件有重合的部分时,在重合的部分构成故意犯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5.
不知法不赦来自一句古老的罗马格言。此原则强调“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有害的”,行为人对于法律认识的错误,并不能成为其逃避惩罚的借口。美国司法判例中的“不允许对法的不知”原则,被认为是刑事程序中最古老、最有价值的原则之一。二战以后,随着人类社会日益进步和各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这一古老的原则也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严格坚持不知法不免责导致了一些不公正的审判的出现,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开始对此原则进行修正。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可以免责,而可以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只能减责。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行为包括被害人同意行为、过错行为和谅解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被害人行为进行分类;对被害人行为的双重性质进行深入探讨;分析被害人行为与行为人行为、犯罪结果的关系将被害人界定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将刑事法律关系看作为国家、行为人、被害人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在刑法学理论和刑事立法中,确立行为人行为处于中心地位,研究被害人行为是为准确对行为进行人行为刑法评价而服务。  相似文献   

17.
在行为不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但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时,由于法条之间不具有排斥关系,因而应以普通法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普通法条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实现刑法的任务;可以实现形式上的合理性,利于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要素,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真实性的瑕疵,错误作为一种意思表示瑕疵,既涉及表意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保护,又关乎相对方信赖利益的维护。在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动机错误、内容错误、表示错误、传达错误、计算错误等,他们因为符合错误的法定形式皆有可能获得法律救济,而法律错误一般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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