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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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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事不再理从渊源上看,包含诉讼系属和既决案件效力两方面的内容,其价值目标是为了避免矛盾判决和提高诉讼效率,其内涵是清楚的,实践中"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和"二事不再理"的例外往往交织在一起,导致了问题的复杂.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有助于把握"一事"的标准进而正确处理一事不再理及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2.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获得大陆法系及受大陆法系影响的国家广泛认同的诉讼原则。在我国,该原则虽然没有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中广泛采用。然而,由于人们对"一事"的理解并不一致,因而也就导致在具体适用该项原则过程中充满着矛盾。文章以票据诉讼为视角,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票据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比较深入地分析研究,并以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票据诉讼适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粗浅的认识,以期对票据诉讼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一事不再理"一向被视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践中多有涉及,但是法律中却无具体规定,由此导致实践中该原则的操作屡现争议。当然,"一事不再理"原则在避免矛盾判决和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价值获得了一致的认同。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做深入思考,从而解决实践中的争议。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代意义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以保障人权、实现诉讼效益为价值依归,其确切的涵义包括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两个层面.同时,作为一项运作性原则,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5.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程序之一,近年来备受法学界所诟病.究其原因,既有具体程序技术性设置方面的不科学,也有司法理念预设的过于理想化.更有司法体制方面的缺陷,同时,法院提起再审程序与“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也存在冲突。我们应正式确认“一事不再理”原则,可以在宪法中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原则性规定,也可以在改革措施上规定“我国公民若依刑事程序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享有不得就同一罪名再接受审判或惩罚的权利”。刑事再审的理念追求的应是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二者的平衡,以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6.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的"一案不二讼",后发展成既判力理论与禁止双重危险理论。既判力理论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确保法院裁判的终局性,在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其无法解决在案件得到法院终局裁定前,控方的重复起诉问题。禁止双重危险理论从禁止被告遭受两次痛苦角度,来禁止控方的双重起诉,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其在制约控诉机关诉权的行使,有力保障被告人人权方面作用显著。但"危险"难以界定。而诉讼系属理论却能解决确定判决以前的重复追究问题,且具有相当的确定性,与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相适应。我国应当以既判力理论与诉讼系属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理论上建构刑事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法前沿理论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体系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最重要的问题: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中是否需要保留证据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非讼程序等尚需进一步探讨;破产程序应从民事诉讼法中剔除;应当增加人事诉讼程序、法律审、小额诉讼、诉讼费用、第三人撤销诉讼、票据诉讼等规定.另外,起诉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民事检察监督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确立对维护法的安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适用上的种种困难,对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中事实认定的预决效力能否及于后行刑事诉讼活动而不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冲突,是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形成了以既判力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英美法系则形成了以禁止双重危险为基础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重复追诉问题不利于保障人权,应当予以法律控制。  相似文献   

10.
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群体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群体诉讼主要有四方面的价值:节约司法资源、平衡冲突双方诉讼能力、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休眠"状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窄、诉讼经济原则得不到体现、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人之间权利不均衡、司法不独立.完善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可以通过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完善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配套制度--团体诉讼制度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1.
诉讼行为是构成诉讼过程的基本因素 ,离开了诉讼行为 ,也就不存在诉讼和司法过程 ,同时 ,诉讼行为还是诉讼主体传递信息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对诉讼行为的涵义、特征、边界等的界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对它加以把握。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就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而言,应修改完善的有:增加人权保障原则;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完善辩护原则;废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增加国际法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3.
从世界范围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独创的制度。这是由“一府两院”都是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机关,均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传统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完整、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行使则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处分。检察机关是诉讼当事人,也是诉讼监督者,但是应当区分出庭检察官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监督权利与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的不同时间节点。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在诉讼请求、是否设置第三人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撤诉条件、类案效应等方面存在不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实体处分方面存在不同。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在诉讼职权、两造关系、二审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是有限诉权,需要履行公告程序。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14.
当前,人民检察院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十分尴尬。检察机关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但这一原则目前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和问题。为适应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必须重塑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以确保检察监督原则在制度上得以落实和保障。加强诉讼监督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解决此问题的两种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5.
既判力是现代诉讼理论的基础性概念。从历史渊源看 ,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承继关系 ,但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刑事既判力存在的价值根基为刑事诉讼程序对效率的追求和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需要 ,其运行机制因本身的功能差异而要求不同。刑事既判力不绝对排斥再审程序的启动 ,但我国的再审程序应从既判力原则出发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6.
我国检察机关的撤回公诉行为具有任意性。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要求,同时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刑事再审案件的启动或者说一个独立的刑事之诉的再次启动,必须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人民检察院任意撤回公诉的做法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通过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辅之以相关诉讼法理,可以看出我国撤回公诉制度中存在若干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根据法理和司法实践需要进行必要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问题,是我国年复一年的热门话题.在司法改革和纷纷议论制定国际私法之际,一系列有关的问题引起了讨论.本文就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过度管辖和不方便法院原则、“一国两制“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网络环境下的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制度问题、关于建立我国新的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体系等问题,进行简要的综合论述,提供建议,献计献策,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诉讼及时原则作为各国普遍承认并为国际司法准则确认的重要原则,在我国长期以来被混同于诉讼期限的遵守、诉讼效率等。诉讼及时原则强调诉讼活动,包括审前活动和审判活动,都应当不拖延地进行。我国应当根据诉讼及时原则的要求修改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9.
一事不再理原则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已成为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 ,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纳。该原则有其独特的价值蕴涵、适用的具体条件及例外。我国因囿于传统理念而未确立该原则 ,反而规定了模糊的再审程序。为了顺应刑事诉讼国际化标准 ,我国应根据国情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 ,并据此彻底重构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20.
实体上罪数论的目的在于追求罪刑均衡,而程序上的罪数论旨在禁止双重危险。我国刑法总则未规定一罪形态,使得我们可以分别基于罪刑均衡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构建实体与程序双层次的罪数论体系。理论上的牵连犯、连续犯、吸收犯因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应被取消,分别作为包括一罪和数罪并罚处理。应以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个数确定程序上的一罪与数罪,因而包括一罪(包括集合犯、接续犯、共罚的事后行为等)不生一事不再理效力,而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继续犯、结果加重犯(限于一个行为的类型)因只有一个行为,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判决生效后对于遗漏的部分事实不得再行追诉,复行为犯、结合犯因存在两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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