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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作为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没有确定性的标准,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本文试从利益衡量的必要性、标准、实践中的不足以及完善的建议等方面对利益衡量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开拓利益衡量思路,规范利益衡量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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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在保全程序中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和法官的裁量自由这一对矛盾,试展示"法定"与"裁量"的互相作用在保全程序中的特殊表现和该种表征背后的正当性原理,也就是通过法定分担风险的制度来消解裁量中利益衡量的风险,并以此原理初步解释我国保全程序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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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性决定了民事公益诉讼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然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较晚,其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都还极度匮乏,这就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极易出现错误和偏差.统一自由裁量的方法,综合全面的衡量各种利益体系,注重个案背后的社会目标,加强对其的程序规制将会引导和规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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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核心中的核心。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密切相关,其分配规则不仅需要一般规则,还需要特殊的补充规则,甚至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本文主要论述了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学说以及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最后阐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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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艺术及其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益衡量作为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没有可确定和可预测的操作程序,主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为防止利益衡量流于个人的某种主观恣意,即需对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予以规制。一方面,可以借助于客观外在的因素。另一方面,从法官个人的知识素养、职业道德等内在因素入手,对利益衡量潜在的主观性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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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任何提交司法机构要求予以审判的民事纠纷都必须具有一种获得本案司法裁判的必要性 ,对于这种必要性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冠之以“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概念的出现与利益法学思潮对民事诉讼领域造成的影响密切相关 ,其本质是国家在其司法裁判供给问题上的一种判断。诉的利益的判断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 ,这种利益衡量又主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 :一是原告与其他纳税人之间 ,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在诉的利益问题上所进行的利益衡量存在一定的尺度 ,它要求法官立足于社会需求作出符合基本正义的衡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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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语境中进取性社会利益及司法保护——“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和谐社会,既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法律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但并不是社会生活的全部。人们需要秩序,也希望人与人之间在遵守秩序的前提下充满爱心和信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后者作为一种进取性社会利益也应该成为法官自由心证、自由裁量与利益衡量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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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理论指出,法官裁判中存在实质性判断且也应该进行利益衡量,但它却未能对如何进行实质裁量提供有效的标准与知识。相关标准或理论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且遮蔽了问题的本原,容易使法官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做出错误的选择。与之相对,经济分析理论却有助于帮助法官将实质裁量的依据集中到不同选择的一般性社会后果上,且为后果的预测及评价提供了更为有效的知识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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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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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关键证据的认定中会出现利益偏差并导致证据认定结论出现差异,这主要是对利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利益衡量方法有助于提升法官的认证能力,但由于法官运用此方式的不规范性,因利益衡量偏差导致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比较突出.利益衡量方法作为法学方法论,应当运用到法官证据认定环节.规范法官认证中的利益衡量应首先把握价值衡平方法,并在遵循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依据不同诉讼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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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局限性的存在和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使法官实际上拥有决定案件结果是什么的权力,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对当事人利益的维护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通过分析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在合理范围内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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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筛选机制,其实质体现了法官在决定是否给予司法裁判时的利益衡量,因此利益衡量方法是界定原告资格的根本方法。原告资格的核心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合法权益和因果关系两个主要构成要件,界定原告资格需要对这两者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分析。利益衡量标准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个案中法官进行衡量时需要对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的道德情感以及公共政策等社会需求因素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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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受到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的变动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某些情形下权利的边界未被立法者清晰界定,并由此引发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官需要借助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来确定权利边界并进而化解权利冲突。法官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可以参考权利位阶来作出判断,然而权利位阶秩序缺乏整体确定性,仅有有限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益衡量还需诉诸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比例原则能够指引法官对权利作客观和理性的衡量,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官的裁量余地。鉴于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具有决策性质,法官必须在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维持恰当的平衡,在解决权利冲突时不能逾越司法的限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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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精神和基础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作为法官弥补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空白以及衡量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法官需要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自由裁量,而民法基本原则则是法官此时自由裁量和成文法框架之间的纽带和桥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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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冲突规范的任意性适用——以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冲突规范的任意性适用,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只有在至少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法院才会适用冲突规范及其可能指向的外国法。以民事诉讼程序为观察视角,当事人对诉讼资料的控制权和法律适用的参与权,成为冲突规范任意性适用的重要法律依据。在个人可以自由处分权利的法律关系领域,当事人有权在适用冲突规范及其指向的外国法可能带来的实体利益与遭受的程序不利益之间进行衡量,自行作出是否适用冲突规范的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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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爱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3):12-22
法律发现是指法官判案时生成裁判规范的活动。在实际进行法律发现的各种方法中,有古老的,有现代的;有简单的,有复杂的。不过,集中体现法官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方法主要有比较适用的方法;冲突解决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漏洞填充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各有其特色,其运用皆体现了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主义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