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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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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从我国无效合同的立法沿革作为切入点,分析了强制性规范对于合同效力的干预程度逐渐减弱的历史发展趋势,并提出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不应绝对地认为无效,而应一分为三:即无效、并非无效但应受处罚和并非无效亦无须受处罚。司法机关在进行判断时,应当从私法自治价值优先、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分析立法目的和宗旨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衡量,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2.
《民法典》第153条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但其实质上旨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将其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维护诚信原则等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适用层面看,首先需要通过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通过利益平衡等方式,准确识别相关规范的性质,同时,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式,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区分。此外,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时,还需要厘清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借助违背公序良俗规则将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适用实现的,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的影响,法院审查和判断的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的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的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的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相似文献   

4.
中国法语境下的合同效力: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自1949年至今,我国的合同效力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总的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合同的范围逐渐缩小,合同的效力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富有弹性,从最初较为简单的有效·无效二分法,发展到目前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未生效  相似文献   

5.
并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无效。应将强制性法律规定分为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一般情况下,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才构成无效。因效力性强制规范与宪法、刑法、公序良俗、公共安全、国家利益等紧密相联,所以可以此为依据对其进行粗略的具体化和类型化,总结出一个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法律规范系列,确立起适用强制法律规范判断合同效力的原则。  相似文献   

6.
基本权利在私法领域的功能及适用是和公序良俗原则关联在一起的。就民事法律行为而言,违背公序良俗将导致该行为的无效,并进而引发其它间接后果。基本权利虽然不是对法律行为施加限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但是,它是判断是否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重要标准。就侵权行为而言,违背公序量俗之侵权属于侵权行为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利型”侵权和违反“法益”型侵权所不具有的功能。基本权利对侵权行为的影响主要通过“公序良俗”这一制度性平台,对侵权行为之构成产生阻却的功效。在民事审判中,公序良俗原则具有适用的必要性,它事实上也是基本权利在民事审判中得以适用的管道。  相似文献   

7.
在坚持社会本位的现代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已成为支配整个法秩序的价值理念,它并未否定私法自治,而是划定了私法自治的边界。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势必危及法的安定性,因此应在法的安定性与个案正义之间实现平衡。在理论和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方法主要有类型化及价值补充法。在公序良俗原则通过价值判断对案件予以具体化时,应避免法官的主观感情,具体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其功能的拓展使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效果逐渐由绝对无效演变为相对无效。  相似文献   

8.
宪法基本权利确立了一套客观价值秩序,既适用于国家与人民,也拘束私法关系,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标准之一。由于宪法时下还不能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直接依据,应当将侵害基本权利的法律行为无效事由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与违背公序良俗都是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事由,基本权利透过公序良俗即可单独否定法律行为效力。最高法院1988年工伤概不负责案的《批复》将基本权利既视为法律又视为公序良俗,以此否定法律行为效力,在方法上欠为妥当,应予检讨。  相似文献   

9.
戴孟勇 《法学家》2020,(1):17-31,191
法律行为的原因、内容、条件、负担以及当事人的动机等因素违反公序良俗时,不仅各自的表现样态存在区别,对法律行为无效性的影响也不相同。法律行为的原因或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或部分无效。停止条件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无效;解除条件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上仅解除条件无效。慷慨行为中的负担违反公序良俗的,仅负担本身无效。多方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共同动机或者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的动机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全部无效。我国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就法律行为的内容、条件、负担和当事人的动机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及其相应的法律效果分别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10.
孙鹏 《法商研究》2006,23(5):122-129
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界定为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说是沟通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的“管道”,在性质上为授权法官进行价值补充的概括条款。法院应遵从均衡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将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作“一元化”的把握,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客观上规范和引导着商人的行为。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具有独立的效力根据。交易习惯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对于交易习惯过度干预,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调整。我国应在民法典中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  相似文献   

12.
宪法实施的私法化,是通过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具体化,使宪法权利包含的法律的基础价值准则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成分,进而将私人之间侵害宪法权利的法律行为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产生影响。由于公序良俗条款含义的包容性以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宪法权利的特点,决定了公序良俗条款发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的桥梁和媒介的作用,是宪法权利及价值纳入私法领域不可或缺的具体路径。我国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之间的共同性,使宪法权利私法化不仅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而且具有实行的条件。  相似文献   

13.
杨日洪 《法治研究》2012,(3):96-103
基于合同类纠纷在商事审判中所雄居的绝对"霸主"地位,合同效力判断问题应然成为商事实务法官之"第一要务",其中尤以违法合同效力判断者为甚。《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面世,虽尽显其尊崇私法之理念价值,然囿于其理论上的可责难性与逻辑上的强悖论性,难以真正有益于司法实务,由其衍生的"效力性规范"标准难以扛担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要职。相关标准之重构势在必然。本文在对《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进行学理检视和实证检讨的基础上,主张将"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违反作为违法合同效力判断之终极标准。进而立足于裁判视域,从主、客观两个层面,为实务法官认知和判别"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方法补给和制度保障。本文倡扬,以"双方违法判别法"为基本进路,佐之以必要的程序规制,有益于"公序良俗"之正确发现。  相似文献   

14.
契约自由走向公序良俗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也是民法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但是公序良俗存在一个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要评判的并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因此即使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为是应该受到谴责的,但其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却可能是有效的。当公序良俗与意思自治不是严重冲突时,公序良俗与意思自治应该在各自的领域各司其职,这样方能做到一张一弛,相得益彰。否则契约法的未来会在公序良俗的势力无限扩张的情况下走向死亡。  相似文献   

15.
张阳 《清华法学》2023,(2):125-144
随着金融创新的复杂化,金融风险加剧衍生,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的、穿透式审查为特点的强监管时代已至,大量嵌有政策导向的金融监管规章频频“造法”。受传统民商法解释力不足、金融法律空洞化、法院政治话语寻求及经济学“拿来主义”的影响,金融司法呈现攀附监管的趋势,行政规章成为影响合同效力判定的“影子标准”,这一定程度改善了司法裁判依据不足的状况,增强了风险治理的协同。但囿于边界不清、进路不明,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在金融安全公共利益至上的口号下,模板式的泛化适用侵犯私法自治根基、影响金融创新、损害司法预期的隐患日益显现。破解困局关键在于明确金融司法监管化的边界约束,聚焦金融商法的规范意旨,以法益衡平和比例审查为基础,从公序良俗、商事习惯和合同嵌入的三重角度重塑金融监管规章介入司法裁判的合理通道。  相似文献   

16.
公序良俗的非确定性与裁判结果的确定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法官判断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及其他事项是否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提供了正当化依据。但由于受公序良俗本身的不确定性和公序良俗原则在审判中运用的程序缺乏等因素影响,公序良俗原则在审判中的运用容易出  相似文献   

17.
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具有贯彻意思自治、实现公平、效益、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也是一个具有广泛适用空间的制度,包括法律转换和解释转换两种。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的适用事由包括意思表示瑕疵、内容违法、违背公序良俗、形式不合法等几种。就适用领域而言,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可以适用于民法和商法的各个领域。考虑到立法现状,我国民法尤其是物权法应引入无效民事行为效力转换制度。  相似文献   

18.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对其享有所有权,故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擅自将大额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额返还获赠财产。  相似文献   

19.
本文由全国首例涉及社会公序良俗的案例谈起,认为民法上公共利益保护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限制。笔者认为合同法上的公共利益仅指社会一般利益,不包括善良风俗。通过对现有案例的考察,认为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分为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类型、违反公众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的类型、危害一般公序行为类型等三种。  相似文献   

20.
先行为违反道德义务,是否影响到与之相关联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无效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究竟如何?本文从公序良俗、无权处分和无效条款可转化的角度,分析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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