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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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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维护自身职业声誉的需要和协议、制度的约束,美国合规监管人根据合规监督协议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合规监督范围与涉案企业的非法行为及相关的合规缺陷相匹配。由合规监管人、美国司法部和涉案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审查工作计划,减少后期分歧,防范合规监管人怠于或者越权监督。合规监管人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审查并接受检察官的动态监督,在审查结束后撰写包含合规监管人的履职情况、审查范围、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提出建议等内容的合规监督报告。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和制度,围绕涉案企业的非法行为及其机制缺陷设计合规计划,多方参与制定详细可行的合规评估工作方案,完善机制督促“第三方组织”实质性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2.
谈倩  李轲 《中国检察官》2021,(11):18-23
检察机关在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时使用第三方监管机制,契合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体现了程序正义,也符合企业现实需要。第三方监管在实践中呈现为检察机关联合行政机关监管模式、独立监控人或者合规监督员模式,以及第三方监管人+企业合规监督管理委员会模式。为建设好、使用好第三方监管机制,检察机关应在明确第三方监管人的程序定位、工作原则及其与相关主体关系的基础上,在多个刑事诉讼阶段开展企业合规工作;明确第三方监管人的选任及管理方式、费用支付方式,并确立可量化和差异化的企业合规管理情况审查标准;改良单位意志因素,并给予涉案企业相应激励。  相似文献   

3.
当前一些企业合规监督案件存在结果式的考核验收模式,引发合规监督流于表面、合规整改流于形式的担忧和疑虑。对此,要坚持第三方监管组织深度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开展过程性监督的定位,以深度监督推进有效合规整改,将合规考察结果作为对涉案企业作宽缓处理的基础。要厘清合规监管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所应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完善行政监管机关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反馈机制,建立健全第三方监管组织的履职评价、动态管理等机制,督促其更加履职尽责。  相似文献   

4.
从全球视野来看,科学、合理的监管制度是有效企业合规计划的前提与保障.在检察院合规不起诉的探索中,将独立监管人引入合规监管制度是一个亮点.独立监管人不仅在发源地美国以及后续效仿的很多国家中大行其道,我国实践探索对此也甚为青睐.但独立监管人并非超级英雄,即便是在制度与经验都比较成熟的美国仍然难逃实践困境与学术批评.以美国独...  相似文献   

5.
程龙 《财经法学》2024,(1):55-71
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在法律上的定位对于合规案件办理的合法、合理意义重大。从规范上看,第三方组织应作为独立监管人协助检察机关工作;实践考察发现,第三方机制中检察主导显著,第三方组织工作方式多样,检察听证的适用突出,同时强调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第三方组织与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的法律关系决定着其功能定位。第三方组织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具有受托性、独立性的特征;其与涉案企业的关系又可表述为平等性、非强制性。管委会承担着对第三方组织的宏观管理职能。据此,第三方组织应在功能上确定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其出具的合规考察报告是第三方机制的核心,应定位为专门性报告。有鉴于此,应当参照鉴定人与鉴定意见对第三方组织及其合规考察报告予以规制,同时,注意对涉案企业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6.
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与检察听证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合规+听证”的多种实践模式。目前,此类实践模式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其致因主要包括与合规材料审查相适应的专门规则缺失、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能否成为听证员的规定模糊、听证员组成标准难适应合规案件办理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听证机制不明等。对此,着眼于涉案企业合规立法化趋向,应当转变检察听证体系设计理念,完善合规案件听证员制度,建立合规材料审查听证规则,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针对性地健全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方案。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2,(5):136-14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8.
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在消极参与的被动模式下,法院可以对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审查与确认。对于涉案企业刑事合规,不能简单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而否定其出罪的可能,宜将之与认罪认罚制度结合起来视为法定情节,发挥对定罪量刑的影响。撤回起诉是当下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可以利用的制度资源。在积极参与的主动模式下,法院可以主导审判阶段合规计划有效性的审查与评估,灵活运用延期审理制度,妥当解决适用刑事合规的刑行衔接问题。立足于促进法院参与刑事合规的应然视角,应完善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体系,构建单位缓刑制度与单位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9.
2017年至今,美国《公司合规计划评估》经历过两次修订,及时提示联邦检察官在开展合规调查和审查时应关注的要素,乃美国关于企业合规文件的集大成者。摩根大通公司签订的暂缓起诉协议反映出《公司合规计划评估》新近发展,即比起与实际脱节的"书面合规",更加关注公司和关联实体是否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新和修订合规计划。《公司合规计划评估》对我国构建标准化企业合规制度工具、突出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中检察官主导地位、强化合规计划全面性和有效性审查等方面起参考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0.
在持续深化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当下,由检察机关从实质性角度对涉案企业开展全方面评估,决定是否启动合规程序。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重视与行政监管部门之间的衔接,明确通过检察机关参与企业行政违法调查程序的正向行刑衔接机制及检察机关监督行业治理的反向行刑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及行政监管部门共同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可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方式将涉案企业合规提前至侦查环节适用。在审判环节适用合规制度建议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对涉重大犯罪案件企业及责任人可分案处理。  相似文献   

11.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推开以来,合规机制初步建立,案件量持续增长,改革效果逐步显现。但要持续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还需加强对涉案企业合规的价值、理念和审查适用的研究。检察机关作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提出者和倡导者,应明确定位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运用实质审查的方法,从企业自身和国家司法公权力两个视角严格把握企业合规的适用标准,保障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程序规范化运行。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因部分国内企业缺乏合规经营意识及合规风险防控能力,导致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急剧增加。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民营经济发达、企业合规建设需求大的实际,从源头治理的角度牵头辖区25家单位成立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服务联盟,构建"合规体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合规人才培训+专家论坛+法治教育"五位一体服务格局,并注重解决合规报告的运用、保密原则的落实、第三方组织独立性的保障、行业合规指引内容的确定等问题。在实践中,将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合规人才培养机制、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等,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相似文献   

13.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法院的参与。实践中,法院也确实以多种方式参与了合规案件的处理,但法院的参与方式需要理论建构。在定罪程序中,未来公司犯罪的司法应当注重组织体责任论与传统理论的融合,这不仅更符合责任主义原则,还可以激励企业合规。与此同时,需要合理甄别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在量刑程序中,需要注意把握合规计划对量刑的调节限度,注意避免罪责评价错位问题,并慎重对待审判程序中的合规监督考察。在不起诉案件中,法院可以通过参加听证会的方式参与轻罪不起诉程序,使听证程序更为科学合理;在重罪不诉的问题上,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还是未来的立法,都应当慎行。即便要确立重罪不诉制度,也应当同时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以约束可能滥用的诉权。  相似文献   

14.
史笑晓  陈诚 《人民检察》2023,(14):61-64
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与整改有效性的评估与确认,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关键环节与核心内容。一份有效的合规计划必须表征出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而减轻已然之罪的违法性和有责性,消除未然之罪的再犯可能。在建构涉案企业合规计划有效性标准时,应从“技术一文化”二元视角、“实体一程序”双重维度、合规整改负面清单制度等方面着力,以打造兼具原则性价值引领与规范性操作指南的立体式合规有效性评价体系,使合规计划有效发挥减轻涉案企业之罪责及犯罪免疫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企业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闭环运作,引发了对检察权异化的担忧以及程序正当性的追问。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法检权力以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定位,起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只具有有限的起诉裁量权。对涉嫌重罪的企业直接合规不起诉,逾越了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挖掘法院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应根据企业犯罪的轻重分别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前者适用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范围内涉嫌轻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独立决定,无需法院司法审查;后者适用于涉嫌重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需要通过法院司法审查决定。法院的司法审查应是实质性的,是否满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是否存在预防刑、责任刑的削减是审查的重点。同时,对于已经起诉的涉企犯罪,法院也需要主动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事前合规计划以及评估事后合规整改的可行性,并依据企业合规的情况予以妥当处理,以建构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  相似文献   

16.
<正>为推动企业刑事犯罪诉源治理,做实对各类企业平等保护,2020年3月,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2年4月,改革试点在全国推行。在此过程中,笔者所在的律所办理了多起涉案企业合规案件,所在团队担任第三方监管人办理的“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入选最高检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17.
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并非每个涉案企业的财产性利益均遭受侵害,且本罪保护法益应为公平竞争机会,保护的直接对象是市场潜在竞争主体,企业非该罪中纯粹的“被害人”,因而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对这类案件应当是有适用空间的。企业对促进本罪法益恢复的优势与对自身所创设风险的管控义务,为在本罪案件中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为实现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标,对这类案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应当坚守企业自愿原则、明确损益平衡、聚焦专门整改。只有经过对适用基本条件、利益损失、自愿性、企业过错等关键要素分步骤、层次化的判断,才可以分别对符合“合规激励”类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并对符合“积极引导”类型的案件适用非涉案企业合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加强了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对该类犯罪积极探索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有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成长,从而真正实现保护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助其行稳致远的目标。  相似文献   

18.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从当前试点工作来看,合规建设存在立法不全、定位不明、不起诉适用存在困难、第三方评估机制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完善、合规有效性标准模糊等问题;同时,刑事律师与商事律师没有将各自擅长的业务很好地结合起来。从完善合规制度出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应当拓展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细化第三方评估名录条件等;通过设立单行法的形式,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及第三方评估组成人员作出详细规定,以推进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19.
企业合规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该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主导行政监管机关、行业组织、企业代表等,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与重点人员设计专项合规计划,以检察履职助力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及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犯罪,增强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与竞争力。各类企业应当在借鉴美国合规计划构造的基础上,吸收专项合规计划的精髓,根据自身需求建立一套设计良好的、具有足够资源和授权支撑的、在实践中能够有效发现和预防犯罪的合规计划。  相似文献   

20.
当前关于单位犯罪成立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忽视了单位意志的独立价值和判断标准,过于强调单位行为的集体性而忽略了单位治理结构的复杂性。随着合规实践的发展,单位意志的司法意义进一步凸显。承认单位意志的独立性、间接性和依赖性特点,是建立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的前提。但是,单位意志独立评价不依赖严格责任制度,我国无需为此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严格责任。在犯罪中评价单位意志,可以建立从单位实体到单位意志的双层次判断模式,以单位人格独立为基本前提,且把财产独立作为单位人格独立的核心要素。当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时,可否定单位意志。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企业合规有效性与无效状态下的双重路径。在开展合规计划的企业中,合规是分析单位政策、文化等进而确定单位是否具有犯罪意志的根据;在未开展合规计划的单位,应当建立以财产独立为基础,以单位决策机制为依托,以推定单位意志优先的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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