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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138-139
司法裁判需要规范性依据,这是司法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在制定法规范不能满足司法解决纠纷的需要时,从法律的原则和社会生活中寻求规范的来源。民间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合理运用可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足,同时也是法官作出正当性裁判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法官作出的司法判决得到公众的普遍接受,提升司法公信力。当然民间规则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也是有限度的,对其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应保持谨慎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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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提升司法效益,有利于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当事人之间遭受破坏的关系得到修复。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执行和解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包括:执行和解的效力问题不明确,执行和解的审查程序不规范,对当事人恢复申请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限不合理,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文章提出了健全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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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挑战。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缘由可从多维角度进行分析,司法的特性、法官的司法能力不强、法官的司法信仰缺失等制约着司法公信;网络舆论、网络民意冲击着司法公信。应从司法权本质属性的回归,确保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不断培养法官的职业信仰,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塑造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等角度重塑司法公信力;在网络环境下,还需要强化司法与社会诉讼过程中的沟通机制,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依靠信用与"信任"的共同成长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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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6):122-132
司法公信力的本质在于公众自发地信服与认可司法过程和结果。过度放大司法公开、公众参与的作用容易逾越法治的形式,在实质上以情理代替法理。司法走向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是提升司法质量与效率的必然,过分强调"融情于法"存在异化为"迎合民意"的危险,会加剧司法公信力的式微。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与指导性案例制度分别对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起到倒逼和激励作用,但可能加剧防卫型司法现象。舆论狂欢的反面往往是以法官为代表的官方话语的集体性失语。司法公信力的形塑应当从对民意的迎合走向对民意的弥合,在个案中由法官通过裁判文书的法律说理与逻辑推演,使正义被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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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是社会公众服从裁判的关键要素,对司法判决的接受不应是因为望而生畏而服从,而是由于国民认同裁判所依据的法律价值,从而自觉服从裁判结果。利益衡量在司法裁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利于维护法的公平正义,增强裁判的公信力以及社会价值观的重构与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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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良知是司法公正的原动力。在司法裁判这一双重认知系统中,法官良知是道德美德的表征,是职业伦理的内化,还是司法裁判的终极依据。将法官良知界定为兼具主客观因素的“主观良心”不会有损司法裁判的客观性。准确把握法官良知的主观性特征,可以在过程、结果两个层面保证裁判客观公正。法律文本的天生缺陷需要法官修补,修补效果取决于法律底线(合法性)与法官良知的共同作用。对法官良知的养成而言,奖励与惩戒有效但有限,还需要在道德提醒、义利平衡、认知负荷、团队合作等事项上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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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意、舆论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影响,民意与司法在一些个案中的对立和冲突,使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在当今社会转型、矛盾凸显、利益多元、信息传递迅速的新格局下,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民意,处理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适应社会司法需求,增强法官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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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期“人大代表法庭‘挑刺'”一说,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不仅可以“挑刺”,还可以评判法官庭审情况。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对同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人大代表有必要了解同级法院法官的职业技能情况。而法官的职业技能一般来说包括公正司法的能力: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调研能力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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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因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生效的司法裁判如果得不到有效地执行,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使得人民群众丧失通过司法救济解决纠纷的信心,动摇依法治国的信念。司法痼疾"执行难"已成为长期困扰法院工作发展的司法痼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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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敏峰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6):60-65
司法公信力建设与司法体制、司法机关人员素质、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等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的决定因素。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直接原因有:一是司法权力配置不当和司法信仰缺失;二是司法制度的缺陷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加强司法队伍的素质建设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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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1期《民主与法制》刊载了《公廉:法官立身之本》一文。文中说,公廉:是法官立身之本,是审判公正的可靠保障。法院应采取各种措施使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不断提高。笔者认为,除了文中提到的措施外,法官责任心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人民满意度也至关重要。古人云:人之足传,在有德,不在有位;世所相信,在能行,不在能言。也就是说做人要有良好的道德约束和责任心。对于法官而言,要崇尚法律,敬畏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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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本身具有的且又必须通过一贯的公正司法行为证明的其实际依法行使司法权并被社会公众认同的社会效力。其形成基础包括公正的司法行为、公开的司法裁判和公众的社会认同。选择性司法因破坏了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基础而损害司法公信力。基于此,从选择性司法视角来看,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以依法司法原则保证司法合法性、以司法平等原则控制司法能动性和以司法公开原则确保社会公众认同的广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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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珍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76-82
司法裁判应兼顾法意与民情,但又不能毫无原则地接受民情的影响.司法裁判可以从承认法官释法的正当性,培育法官健全的法律感觉,,构建司法权威下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利用利益衡量方法实现民情与法的沟通、平衡和协调,严格司法程序以避免法官的恣意,准确把握情理引入司法的限度等方面着手,以期兼顾法意与民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