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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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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审判实践形成的英美合同法 ,在违约救济方面有一套独特的体系。就整个英美合同法领域而言 ,传统上有六种重要的违约救济手段 ;损害赔偿、强制履行、预防损害、宣示性权利、恢复原状、惩罚性赔偿。在以上六种违约救济手段中 ,前四种救济手段是最主要的救济措施。而对于后两种救济手段则不经常适用。原告是否有权在强制履行与损害赔偿之间自由选择适用呢 ?在英美法上 ,一般不允许当事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因为对违约方适用强制履行方式来实现对积极债务的履行 (而不是返还原有履行 ) ,相对于损害赔偿而言是次要的、第二位的。例如 ,一个原告…  相似文献   

2.
美国合同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探析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姜作利 《法学论坛》2001,16(6):38-44
传统的英美合同法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中。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美国法学界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这一传统原则,允许受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合同具有个人因素,合同条款无法为受害方提供适当金钱赔偿,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或应该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将导致的精神损害等。笔者在对此进行仔细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论涉外经济合同的实际履行救济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海外经济合同实际履行救济方法的特点各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一般都规定了多种形式的救济方法.在违约纠纷中,受害方当事人采用实际履行救济方法远不如违约金、损害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得多。然而,为何各国合同法及《公约》都要规定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有些受害当事人为何又偏要采用这一救济方法来补救违约后果呢?这说明实际履行有其独特的功能和特点.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规定为对合同预期不履行的救济制度,然而二 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适用条件及法律效果存在交叉。实际上,二者在功能、行使条件及依据等方 面存在差异,不可相互替代。二者适用范围的区分,需要探讨客观上难以履行与主观上不愿履行的情 形,考察是否提供履行的担保。预期违约情形下,违约方可以通过提供担保对抗非违约方的违约请求 权。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应当保留这两项制度,分别确定其使用范围和条件,并将二者有效衔 接,即在构成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下,债权人只能主张暂时中止履行,若需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则 应以债务人合理期间内未提供充分担保及未恢复债务履行能力为条件。  相似文献   

5.
英美法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法理论上,违约损害赔偿的意图是要使受害方处于合同已经如约履行的状态,而实际上违约损失的原因和结果都很复杂,如果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风险完全由违约方承担,不但不符合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市场交易的进行。为此,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损害赔偿范围作出了适当限制,进行这种限制所适用的规则就是可预见性规则。一般认为,所谓可预见性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一、英美法可预见性规则运用的两对基本范畴(一)推断的认识(im…  相似文献   

6.
闫英 《行政与法》2002,(8):77-78
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违约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基础。在实际中,明确界 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本文就预期违约的界定、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论当代国际商事合同违约救济之最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违约救济是合同不履行时受害方为了取得补偿,依照法律或合同所采取的措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合同统一化进程的重要成果,其对违约救济有较全面的规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使违约救济又向前迈出新的步伐。  相似文献   

8.
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违约中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产生是合同法的新发展。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基础在于,充分救济非违约方的损失,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并保护交易安全。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主要适用于履行利益模糊难以计算、一方不履行直接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因违约方的欺诈导致非违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超出了履行利益的损失等案件。在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并存时,二者不能得到同时赔偿,而只能择一主张,且信赖利益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履行利益赔偿。  相似文献   

10.
实际履行,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是指当合同义务没有被履行之时,合同相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违约一方履行合同所定义务。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实际履行制度作为违约救济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体现出了不同的地位。在大陆法系中,实际履行制度作为违约责任制度体系中的首选原则,其他的违约责任方式处于补充地位。而在英美法系中,损害赔偿则作为违约责任的首选形式,实际履行作为例外。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之中,违约责任方式的第一选择却并非实际履行,被判决承担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寥寥无几。实际履行的在实务中并没有得到优先运用,这是值得反思的。尤其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之中,越来越多的案例似乎都采取这效率违约理论来加以解决,这对实际履行制度的设置带来这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11.
根据合同法原则,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他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然而,在任何国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都不是无限的。特别是我国统一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得利益及合理预见规则,怎样界定合同中的利益与损害,如何运用具体标准与规则合理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系统研究的问题。本文正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戚枝淬 《河北法学》2001,19(6):118-120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而来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它以一般违约为前提.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期望得到并且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就能够得到的预期利益落空时才以根本违约认定.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对其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根本违约可以与各种违约形态并存;根本违约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限制非违约方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合同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制度的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奇伟 《河北法学》2006,24(4):54-56
合同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两种,大陆法系强调实际履行的重要性,而英美法系更注重损害赔偿的救济功能,从我国国情和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我国合同违约救济措施应采纳大陆法系的"严格的效率违约"理论,即原则上应以实际履行为主要救济措施,在实际履行明显不符合效率原则时强调损害赔偿的救济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当事人付出的成本最低,而收益最大.  相似文献   

14.
论实际履行的适用与限制的法经济学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廷华 《北方法学》2010,4(6):110-119
由于产品差异化、证明标准、可预见性规则、争议处理的成本等方面的限制,损害赔偿通常是补偿不足的,造成违约人将部分违约成本外部化,导致了过多的违约,这暗示应该常规地适用实际履行。效率违约理论挑战这个观点,认为实际履行阻碍了资源流向最有价值的用途,或者增加了交易成本。经济分析表明,效率违约理论本身是经不起检验的。而且,由于实际履行与减损规则相互冲突,当守约人能通过市场完成补救时,应限制实际履行。  相似文献   

15.
姚明斌 《法学家》2020,(3):171-190,196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确立了违约损害金钱赔偿责任的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限制规则,也适用于多种非违约型的义务违反情形。涉及履行利益和非履行利益的损害,都可能表现为实际损失或可得利益。以信赖利益范围为准的违约损害赔偿,填补的仍是履行利益损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在事实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各有特点。可预见性规则的时点标准存在细化的可能。可预见性的判断因交易情境的差异而有不同。  相似文献   

16.
<正> 自近代以来,合同法一直是世界各国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门基本法。而违约救济制度则构成了现代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所谓违约救济,亦称违约补救(英文为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系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说来,违约救济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补偿性救济,这类救济的功能在于对违约受害方因违约而蒙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17.
阎英 《行政与法》2009,(10):98-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颁布是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结束了"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状况,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合同法律制度得以完善。新合同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制度,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设置的预期违约制度,为预期的受害方提供了救济基础。在实际中,明确界定、准确把握预期违约的适用条件是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功能的前提。  相似文献   

18.
效率违约理论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效率违约理论是契约法经济分析的重要方面。效率违约理论的成立需要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等价以及违约人知悉被违约人的成本为条件。事实上,这些条件在现实生活和法律体系内无法实现。期望损害赔偿从来不能完全弥补被违约人的损失,契约法也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将损害赔偿作为通常救济方式。更为关键的是,效率违约理论从性质上看是行为结果论的,它没有考虑到契约背后的允诺所承载的道德、团结、合作、鼓励专用投资以及动态效率等多元价值。因此,我国的契约法没有必要引入效率违约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19.
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能否实际履行?对此,可从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考量。如肯定之,需回答其具有组织法上效力的法理依据,并克服组织法上的适用障碍——协议何以约束缔约人之外的公司及其他非缔约股东?实际履行在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违约救济上的适用,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应予有条件的肯定,但前提是协议具有组织法效力。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实际履行,需要基于协议的双重法律属性以及股东投票与否、决议成立与否等阶段性因素而予以情景化适用。股东未投票且决议未作出的,守约方可申请行为保全;股东已投票,尚在计票阶段的,得请求公司改票;股东已投票且决议已作出的,守约方得请求撤销在先决议,并诉请法院要求违约方在下次股东会上依约投票以形成新的决议。《公司法》文本有必要对股东协议作出整体性规范,肯定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效力,规制其介入公司治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20.
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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