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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6 毫秒
1.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应为经营者、消费者与公众以及他们的利益;对经营者应取消营利性的限制,凡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可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宜采取一般条款加特别列举的方式;在禁止性条款上,应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采取三分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为更好地平衡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应合理设置适用除外制度;应取消商品知名度的限定,直接以商业标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周知作为禁止混同条款适用的前提;应将不可期待的烦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范畴;单列条款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制;明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成果保护上,呈并列关系。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创设出公平竞争权,将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主旨,扭曲其保护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功能,窒息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2.
"权利一元保护"与"利益一元保护"是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法)保护客体的一般概括,且建基于反法"利益一元保护"通说之上的知识产权法往往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但是,从反法的历史血统、利益与权利的转化程式以及现行反法的规范实践来看,利益与权利双重保护更符合反法的客观实际:在历史演化层面,反法虽从民法中分离,但本质上却承继了传统民法中权利与利益双重保护的血统;在转化程式上,反法伴随着"利益—法益—应然权利—法定权利"的转化路径而形成一种"随动关系",既为这一"过程利益"提供保护,又将作为"转化节点"的具体"法益"和"权利"以实定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规范实践方面,作为法益保护的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应然权利的商誉权、作为从应然权利向法定权利成功转型的商业秘密权,以及作为法定权利的消费者知情权等客体均得到了反法的实际承认。在双重客体保护论的基础上,反法中的诸多疑难问题均可获得进一步释明。  相似文献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关主体公平竞争权,则应赋予相关主体原告资格。在竞争法学研究中,有从法学理论角度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经营者合法权益概括为公平竞争权,亦有从司法实践中试图发现并提炼出经营者公平竞争权。为审慎对待该新型权利的创设和生成,有必要结合竞争法和行政法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公平竞争权是否应当成为法定权利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4.
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过错的地位众说纷纭.反不正当竞争法源于侵权法但又具有特殊性,其立法模式为行为规制法而非责任承担法,其保护对象为法益而非权利,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过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梳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过错地位的差异,可以发现过错的要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法益的成熟程度呈现反比关系...  相似文献   

5.
孙山 《河北法学》2020,38(4):64-87
《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与我国民法学界持者甚众的狭义法益说中的"法益"含义大致相同,指的是权利之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是立法者为解决其预见性不足的弹性规范设计。上述界定与"法益"概念的原意不符,和刑法学界的惯常用法存在明显差别,属于概念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改造。"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二分法和狭义法益说在法理、逻辑上都不能成立,也不具备法益理论应当具备的分类、区分保护和评价功能,必然会造成立法表述与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冲突。"法益"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应当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于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法益"概念。"法益"是应当受到法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既包括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应然意义上的法。法益是权利的上位而非平行概念,《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实质上是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未来修法时应将该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相似文献   

6.
生态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权是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其主体包括自然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它以生态系统为客体,以生态利益为目标,受生态规律制约,具有公共性;从内涵、外延、客体、法益、反映规律等多方面比较,生态权较环境权更能合理地反映人对生态系统之权利和相应义务;生态权应当在宪法、环境资源基本法及其单行法中得到体现、反映和保障。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2,(2):49-63
我国《民法典》将“利益”与“权利”并列为保护客体,但对于“利益”保护的逻辑基础、实现路径和实现方式,尚存在较多不明确之处。“法不禁止皆自由”具有对各种利益进行正当性证成的解释创设功能,是对利益提供保护的逻辑基础。《民法典》第126条中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实际上属于法益的不同类别,对利益予以救济的实质是实现法益的区分保护。不区分保护模式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逻辑困境与实践弊端,应当予以扬弃,利益在《民法典》中的确认与实现必须以区分保护模式为唯一的实现路径。从法益区分保护的视角来看,规范应由规则、原则和一般条款三种规范类型组成,一般条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三种规范对于利益的保护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商品化权概念存在已久,但因为商品化形式的层出不穷而弥新.商品化权在行为客体等方面与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存在相似甚至重合,所以对其存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在如何保护商品化权的语境下,根据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理论,应当将其解构为权利和利益,权利交由各单行法保护,利益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可能需要对反法中的经营者身份和竞争关系作更广泛的解释.商品化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个权利(利益)集群,所以更称不上是新型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9.
范敦强  叶勇 《知识产权》2015,(3):53-57,91
商誉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呈增长之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有立法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分别适用名誉权和商誉条款保护商誉利益,这种模式存在固有的缺陷。商誉保护必须通过商主体行使商誉权来实现,应明确商誉的民事权利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誉存在天然联系,可为其提供兜底保护、反向保护和动态保护,应在立法上完善商誉侵权的主体、类型及其责任,使各类不法行为得到全面规制。  相似文献   

10.
李春晖 《中外法学》2023,(3):646-667
法益保护不足与司法过度扩张同时存在。概念结构分析表明法益之本质即权利,如此,民事权利与法益是平等保护还是区分保护的问题便不再存在。即便在旧有概念下,民事权利和法益各自内部的区分保护是绝对的,平等保护是相对的。与绝对权保护以客体为核心相应,真正的法益(新法益概念)是以行为为核心的绝对义务规范所保护的,权利主体和客体暂不明确、但实际存在的权利的总体。在新的“权利—法益”概念下,传统理论中对权利义务的混沌认识可澄清为“绝对权—绝对义务”框架,其他情形是二者的混合或相对化。这一理论框架使得对民事权利和法益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具有平等的起点,使得权利义务法定的边界和实现途径更加清晰,从而解决前述问题,亦彰显公法与私法之关系及以私权为本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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