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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职权和放弃职权的行为,往往由于刑法无明文规定而无法处理,有的则按玩忽职守罪处理,但是由于滥用职权和放弃职权的罪过与玩忽职守的罪过存在很大差异,客观危害也比玩忽职守罪大,因此,笔者认为,两者不应以相同的罪名予以相同的刑罚,而应在我国刑法渎职罪一章中,把滥用或放弃职权并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和放弃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单独规定法定刑,作为一种故意犯罪与玩忽职守罪相对应,以补现有立法之不足,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滥用或放弃职权行为无法可依的状况。  相似文献   

2.
浅议滥用职权罪王振昌乔永成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犯罪作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从玩忽职守罪中分解出了滥用职权罪,并在形式上采用了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即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既保留了原有的一般的犯罪规定,又对多发部门、常见...  相似文献   

3.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类犯罪的两个重要的罪名.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两罪都可以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相似文献   

4.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犯罪分子”是指有事实或证据表明正在实施或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包括实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决犯。成为本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质条件是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对于后者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行为人所在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对该犯罪活动具有职能管辖权力,其次是行为人在所在的国家机关(组织)具有查禁犯罪的具体或特定的职权,最后,行为人正在履行查禁的职权之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行为犯,应以妨碍了国家对“犯罪分子”追诉活动为既遂,具体判断标准应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与对象的具体情况分三种情形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实践中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区别也是明显的,即行为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没有,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否则便是集资诈骗罪。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调查取证上,其重点一是收集证明行为人吸收资金行为的非法性和其无合法经营诚意的证据材料;二是调查收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6.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观点颇多,但实际上,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将本应定玩忽职守罪的过失行为,以及将虽出于故意但已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犯罪的行为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做法令人质疑。在目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同其他相关条文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另外,没有必要将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再次恢复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提高和增设该罪的法定刑,将该罪和玩忽职守分列两个条文,重视对该罪未遂的惩处。  相似文献   

7.
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应采纳结果标准说。从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出发,重大损失是滥用职权罪的危害结果,但不是滥用职权罪的罪量,不能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客观处罚条件,也不能成为客观的超过要素。因此,应当将行为人对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构的心理态度作为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本罪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名法源] 本罪源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新刑法。新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相似文献   

9.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违反职守的行为 ,同时必须是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 ,该活动本身有关的违反职守的行为。重大损失是体现该罪社会危害性 ,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之一。准确理解重大损失的含义是认定该罪的重要前提 ,正确认定重大损失则是认定该罪的关键所在。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化地一概而论。在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 ,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守相联系。  相似文献   

10.
食品监管渎职罪条文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规定表明其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直接的联系,故此有学者认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兼具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态,突破了传统刑法的单一罪过说。刑法总则中故意和过失的确定是针对危害结果而非危害行为而言,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均应是过失,食品监管渎职罪没有突破单一罪过说。  相似文献   

11.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该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高危险性、隐蔽性、科技性决定了该罪证据的收集、审查与普通刑事犯罪具有不同的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存在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因而,有必要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意识,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侦查的技术含量和鉴定质量,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以完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应用。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玩忽职守罪与官僚主义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前者是犯罪问题,后者是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问题。本文在论述玩忽职守罪时,为什么首先要提出官僚主义的问题呢?因为导致玩忽职守罪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严重官僚主义所造成的。官僚主义者的严重渎职,对我国当前的四化建设危害极大,经济上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损失,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千方,大大超过由于贪污和其他犯罪造成的损失。仅从报刊上已披露的材料来看,足以令人触目惊心。例如1981年被列为国家水利建设项目的山西  相似文献   

13.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探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部属,含义是指具有隶属关系的下级,不包括没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本罪中的“指使”有广义、狭义、泛化三种可能的解释,在这三种不同语境下,部属既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也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必须针对具体的指使方式和违反职责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指使人和部属的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14.
打击贪污犯罪,首先要靠证据。由于贪污犯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行为人总是利用各种手段掩盖罪行,贪污案件的证据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收集贪污案件的证据,必须针对其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和重点以达到揭露、证实犯罪的目的。一、贪污案件证据的特点贪污犯罪由于大多手段狡猾、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收集证据困难,所以不利于查清和认定案情。在贪污案件中经常出现的证据主要有:贪污分子假造、涂改、毁坏的帐目、凭证、单据;被查获的赃款、赃物;知情人的检举、揭发和陈述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对贪污分子的帐目、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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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监管人员的不作为,以是否是国家公务员为标准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在盗窃罪中,财产监管人员与犯罪行为人有共谋的,按盗窃罪的共犯处罚。没有共谋的,财产监管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不作为按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过失不作为按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不作为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过失不作为的作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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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直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过失构成,这几乎成为定论.近几年,有人对这一观点大胆提出了质疑,认为间接故意状态下也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甚至有人提出直接故意也可构成该罪.笔者认为,要弄清楚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的形式,首先必须着眼于刑法理论,仔细分析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内涵及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然后结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再作出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主要困难在于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结果已经预见;二是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这里的第一个特征与间接故意的意识因素比较接近;再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都是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是,这二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其区别之处在于:(1)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采取放任的态度,过于自信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采取轻信不能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或不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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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明文将罪过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根据总则指导分则的原理,从解释论出发,不能得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轻信过失的所谓“复合罪过”的结论。该观点混淆了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的关系,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在现行刑法规定之下,宜认为滥用职权罪的法益是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只是为了控制处罚范围设置的客观超过要素,对之,不要求行为人有认识(但要有认识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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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范围的理解和适用,见仁见智。以罪刑法定为指导对本罪主体进行法条解析:本罪之应然主体以“身份说”为主,兼采“职权说”,皆以负有查禁犯罪的职责为前提。查禁犯罪活动是从调查、发现犯罪人或犯罪事实开始,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这一过程的活动。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各级党委机关中的政法委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之主体。  相似文献   

19.
滥用职权罪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罪名.文章从滥用职权罪的设立过程,犯罪构成及滥用职权罪行为主要存在的领域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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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准确地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 ,是司法上认定滥用职权罪主体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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