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立法后评估的“利益相关者”模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根据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立法后评估的“利益相关者”模式是指受法律直接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参与的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模式。该模式的采纳能够让立法者对立法实施状况获得真实、全面、客观的评估意见,从而获得相对科学与客观的评估结论,  相似文献   

2.
法律绩效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分析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立法问题,从而完善立法。法律绩效评估的公众参与模式强调公众对立法实施效果评估的参与,以获得法律实施的客观、真实的评估信息与结果。法律绩效评估的公众参与模式发挥一定的积极功能如表达利益、整合利益、认同法律、宣传法律等,但也会存在一些技术与制度上的困境。  相似文献   

3.
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概念、维度及影响因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立法后评估标准对评估结论具有决定性影响。立法后评估标准是评估主体对正在实施的法律规范进行质量和影响状况评价所依据的准则或尺度。立法后评估标准涉及多种视角与维度,是应然与实然、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设定具有主要影响的因素是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  相似文献   

4.
立法后评估理论与实践初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年来有关地方立法机关不断探索提高立法质量的方法和途径,自2000年以来,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立法后评估.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采用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对法律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对法律中所设计的制度进行评判,并针对法律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由于立法后评估在我国的实践时间尚不长,相关的统一规范也未形成,因此有必要对立法后评估的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原则和评估实效等关键问题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5.
我国立法后评估在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其已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存在的许多问题,尤其是在立法后评估的对象选择中由评估主体主导评估对象的选择,忽视公众的参与,产生许多弊端。  相似文献   

6.
法律绩效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分析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立法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国家主导型法律绩效评估的理论基础是潜在利润理论、政府形象理论以及立法中心任务转移理论,其具体发生方式有法规批准、立法提案等。国家主导型的法律绩效评估发生机制最大的优势在于启动便利、评估结果的回应效率高等,但缺陷在于公众参与性不足、结果公正性不能得到保证等。  相似文献   

7.
立法的合法性评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全胜 《法学论坛》2008,23(2):44-51
法律绩效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有关政府部门、组织或人员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根据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立法的合法性评估是法律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立法的形式合法性、价值合法性以及实践合法性的评估.当下中国立法面临权限不清晰、公众参与缺乏等合法性困境,需在立法程序、立法权限等制度方面加以重构.  相似文献   

8.
立法后评估:法律体系形成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国立法迎来从数量型发展向质量型发展的转折,立法后评估成为提高立法质量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本文以对重庆市地方性法规的评估研究报告为依据,阐述立法后评估的特点、主体、对象、内容、标准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就克服当前立法后评估遇到的制度困境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事业取得长足进展,现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以及制定后的实施,尚存在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现行的立法原则、立法体制以及立法程序中的各项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有效的落实?业已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是否完善?内容上是否切实反映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真实需要?宪法和法律制定后实施得怎么样?等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不断显露出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计适当的方法和制度,对这些问题进行经常性的调查、评估和反思,是一项新的和重要的立法后续性工作,是必要的立法"回头看"。我国的立法后评估应当从本国的实际出发,不适宜搬用国外的做法。  相似文献   

10.
为确保地方立法评估的权威性与正当性,实现地方立法评估的统一化与制度化运行,地方立法评估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地方立法评估法》应当对地方立法评估的宗旨与原则、主体、对象与内容、标准与程序等地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制度性基本要素进行科学、理性设置,以服务于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法治化发展的时代诉求.  相似文献   

11.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欧洲联盟"宪政"的关注度日见高涨,其中,不乏将"司法造法"视为世贸组织制度"宪法化"引擎"的"司法宪法化"学说。但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内谈论"宪政",不得不保持审慎的态度。比较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澄清规则、填补规则、引入规则的司法能动,与欧洲法院的实践有本质的不同,其能动性的发挥有显著的特殊性,不得不区别对待、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2.
回归生存—论“人之生存”语境下学校教育的价值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生存”问题是人的根本性问题。人之生存体现为一种主动的生活方式,是人与环境的共同生成,是人的生命表达进一步丰富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实现历程。教育的根本价值体现在对人之生存的关怀层次和程度的提高上。从“学习”的角度看,人的生存与“学习”、与终身教育具有内在相关性。学校教育的发展,总是与人的生存环境的变迁和人的生存方式的转换密切相关。面对当代学校教育与人之生存间关系的疏离,需要学校教育处理好系统内外的关系和内部各要素的关系,将学校教育的内在生命价值展现出来。  相似文献   

1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义务,起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创设的"避风港"制度,其价值定位是作为沟通"通知-删除"规则与"反通知-恢复"规则之间的"辅助性措施"。随着网络技术与商业实践的持续更迭,传统"避风港"立法列举的"删除、断开链接"等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难有用武之地。鉴于此,我国司法实践率先作出破局实验,将传统的辅助性的"转通知"义务扩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的制止网络侵权的"必要措施"。但是,司法对"转通知"义务的扩展,不仅与我国相关立法违背,而且在制度体系、制度平衡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诸多质疑,不宜继续被采纳。我国《民法典》新规总概性地将"转通知"义务界定为独立于制止网络侵权"必要措施"之外的前置性措施。对此,本文建议,未来除应以《民法典》新规为基础,还应进一步深入明晰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扫清其实施的技术障碍,强化其执行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4.
A living organism is a model of the world in which it lives ... if you present an animal's body, even a new species previously unknown to science, to a knowledgeable zoologist, she should be able to read its body and tell you what kind of environment it inhabited: desert, rain forest, arctic tundra, temperate woodland or coral reef. She should be able to tell you, by reading its teeth and its guts, what it fed on. Flat, millstone teeth indicate that it was a herbivore; sharp, shearing teeth that it was a carnivore. Long intestines with complicated blind alleys indicate that it was a herbivore; short, simple guts suggest a carnivore. By reading the animal's feet, and its eyes and other sense organs, the zoologist should be able to tell how it found its food. By reading its stripes or flashes, its horns, antlers or crests, she should be able to tell something about its social and sex life.1 My thanks to Bobbi Low who put me on to the step-parenting material, and Richard Dawkins who put me right on the science.  相似文献   

15.
侵占罪疑难实务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秉志  周加海 《现代法学》2001,23(5):97-102
本文对侵占罪的若干疑难实务问题进行了研析。文章认为 ,侵占罪之“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要件 ,应当于侵占人第一次以某种方式明确向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他们所委托的人以及有关机关表示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物的意思时即已成立 ;在任何情况下 ,对侵占罪都不能以公诉形式提起诉讼 ;侵占罪是即成犯而不是继续犯 ,其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从侵占人表明其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侵占物的立场时起算 ;侵占案件中的被害人在法定的民事权利保护期限内未主张要求侵占人返还侵占物的 ,并不影响他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利 ,只是他不能再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不能对一审尚未生效的有关侵占案件的判决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16.
中国传统“公之于法”特质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郭成伟  方潇 《中国法学》2003,(1):158-169
本文旨在对中国传统之“公之于法”力图做一个较为全面的文化探究。文章认为 ,“公之于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本特质。本文在对“公”、“私”字源以及古人对它们的褒贬态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 ,系统阐述了古代语境中“公之于法”这种法文化特质形成的理论和现实根源 ,着重剖析了“公之于法”在古代统治阶级的扭曲下被其“公”的形式所掩盖的“私之于法”的异化景像和内容。同时 ,通过与西方对应物的比较 ,论述了中国传统“公之于法”的不足之处及其在现代的不适应性。论文指出 ,中国古代“公之于法”有着它自己的历史长河 ,其历史内容虽然被统治者扭曲而变异 ,但其一直在民间社会传承的“大公无私”精神则应予肯定 ;同时 ,对西方之对应物所体现的“公而有私”原理则应予吸收 ,从而使“公之于法”之精神理念从中国传统意义中走出 ,从而成为中国当代和未来法律文化的基本特质。  相似文献   

17.
舒国滢 《政法论坛》2022,(1):147-160
法学的实践性实际上是与法学的科学性联系在一起的.在历史上,有学者(比如冯·基尔希曼)认为,法学作为"科学"从理论上说是无价值的,它并非"科学".应当看到,法学是一门以"问题-决定"为中心、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实在法秩序为基础、采取诠释-评价的论证方式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规范性诠释科学,它...  相似文献   

18.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下)——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78年至2004年,中国法学在取得很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问题,而它的根本问题就是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据此,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给出回答,并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进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较为具体地讲,采用经过界定的“范式”分析概念,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了深入探究。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作者所谓的“范式”危机。正是在批判“现代化范式”的基础上,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  相似文献   

19.
"权利消减"的时效构成背离了人类的一般道德情操和自然正义观念,而"公益"、"社会秩序"、"信赖保护"、"社会效率"、"不保护权利上的休眠者"等都不能使该构成正当化。将时效定性为"权利推定"的制度,克服真正权利人或已免责义务人的举证困难,将从根本上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使其成为"人类权利的保护神"。  相似文献   

20.
南京李某“冒用他人名义”购买飞机延误险案的争论本质,是诈骗犯罪中“虚构事实”客观构成要件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的界定问题。根据民法规则,“冒用他人名义”所表现的名义主体与实际行为主体的形式不符,并非当然地具有民事违法性,其民事法律效力应根据实质的二阶层路径进行评价。基于统一法秩序要求,刑法中的“冒用他人名义”认定应在民法二阶层评价基础上展开。具体而言,在主体资格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在具有民事违法性的基础上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在主体资格开放性的法律关系中,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行为因不属于民事欺诈,而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虚构事实”。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