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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半年前,我一辆价值23万的小车被盗窃。前些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并将小车发还给了我。但小车已被改装得面目全非,我花费了2万余元才将小车恢复原状。而今,刘某即将移交法院审判,但我此前一直没有直接向刘某,也没有通过公安机关、检察部门向刘某提出过赔偿。请问:我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刘某赔偿该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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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立案暖人心
刘某是崇文区夕照寺西里小区的居民,今年69岁。2007年7月15日,刘某在路边被一骑自行车的小学生李某撞倒。刘某遂将李某起诉至崇文法院索赔。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刘某遂向崇文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于刘某的伤病尚未痊愈,行动十分不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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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信公安干警刘某在追捕逃犯时 ,因逃犯以武力拒捕 ,刘某迫不得已开枪还击。不巧 ,击中了我停在路边的旧夏利车油箱 ,导致汽车着火被烧毁。经物价部门鉴定 ,损失 2 2万元。我多次向刘某索赔 ,但刘某声称自己是执行公务 ,不应由他赔偿。请问 ,我的汽车应由谁赔偿 ? 读者 李某复 信我国《民法通则》第 1 2 1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 ,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责任。”公安干警刘某在追捕逃犯时 ,开枪误击了你的汽车的行为是职务侵权行为 ,刘某所属公安机关应对你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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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刘某在某商场购得一辆电动自行车,价格为2800元,商场在出具给刘某的发票上特别注明“上海产,假一罚十”。次日,刘某发现所购电动自行车系商场自行组装,即向商场要求退货并按其承诺赔偿,但遭到拒绝。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赔偿28000元。对“假一罚十”承诺的法律性质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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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今年3月27日,碍于情面我将摩托车借给朋友刘某使用,没想到还不到一小时就出了事。因刘某驾驶不当,乘车人花某从车上跌落下来头部严重受伤。交警认定,刘某无证驾驶应贞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因刘某无力承扛医疗费,花某的家属遂j瓦到我要我先行支付花某的医疗费。其实,虽然朋友多年,我并不知道刘某没有驾驶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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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住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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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去年年底的一天。程某骑电动车将步行的货车司机刘某撞到.致其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刘某治疗终结后,两人一起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情进行评定。结论是右腿功能受限,构成十级伤残。程某提出可以按十级伤残赔偿刘某损失,但刘某不同意.认为自己是一名货车司机.此次事故造成他以后无法正常开车,所以要求提高一个伤残等级赔偿。两人为此闹到了法院,但令程某意外的是法院居然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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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机制的实践与完善——兼论新刑诉法的相关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2010年7月27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尾随被害人周某至沙坪坝区回龙坝中学宿舍楼下,将周某掀翻在地后,抢走装有2000元现金和价值490元手机等物品的挎包一只。次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8月2日,陈某投案自首。陈某、刘某的父母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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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元旦刚过,人们还沉浸在节日的喜庆气氛中,洛阳市公证处接待两位特殊的当事人。他们是艾滋病患者刘某的委托代理律师。据两位律师介绍:刘某今年刚满10岁,在他1岁时曾到洛阳市某医院输过1次血,从此后大病小病不断。为治他的病,本就贫寒的家已经负债累累,但其家人一直不知道刘某患上了艾滋病,直到去年6月到郑州某大医院才被确诊为艾滋病。这个消息对刘某全家来说不啻是睛天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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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9月8日,上杭县才溪木材采购站将一部东风牌汽车向上杭县保险支公司投保,保险级别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为一年。1987主2月14日,该站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车途中将行人王某撞伤致死。上校交通监理站鉴定,对驾驶技术生疏,应负全部责任。采购站给付善后费用5090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所持的驾驶证是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是无效的,应视为无证驾驶。刘某无证驾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属我公司除外责任,不应赔偿。上杭县法院一审查明:刘某于1983年冬退伍后在上杭县某中学工作。1986年3月至9月刘停薪留职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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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原告郭某诉称:2001年11月,我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阶商二人共同开办服装公司,由我投资20万元。占公司40%的股份,由刘某投资30万元,占公司60%的股份.公司成立后一直由刘某经营。几年来,公怀有了一定的发展,我多次要求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但均未实现,我认为被告侵犯了我的知情权,故我向法院起诉。要求查阅被告的财务报告和财务账簿,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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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男,1989年6月出生,天津某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三年级学生。2004年12月28日晚,刘某在学校上晚自习课间休息时,一路小跑去厕所,在一楼的楼道里因脚踩到了自身的鞋带,失去平衡摔倒。经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为:1、腹腔内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并住院治疗,于2005年1月10日出院。后因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在人民医院支付医药费16376.27元。在医科大学总医院支付医药费20646.87元,支付救护车费220元。因刘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15000元。之后,刘某及家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2676.76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学校摔倒造成身体伤害,是由于本人在跑动中踩到自己的鞋带,身体失去平衡所致,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提出的当时学校楼道湿滑有冰,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刘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