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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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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担保法》第2条第1款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担保的适用范围,“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依此规定,对担保的适用范围,学者们至少在如下两点上达成了共识: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从该法的起草到正式通过,其立法过程一波三折,在众多法律的立法历程中是较为罕见的。《物权法》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涉及到物权的设立、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对物的支配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其中,《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编同我国早已颁布至今仍然有效的《担保法》在立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定方面均有差异。一、关于担保的适用范围问题《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法》第171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5,(1):398-413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话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  相似文献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  相似文献   

6.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相似文献   

8.
反担保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担保制度初探●程政举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关于担保的规定。”该条确立了我国的反担保制度。反担保制度是我国《担保法》的独创,其实质与担保制度一样,都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本...  相似文献   

9.
担保是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方式,被普遍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等经济活动中。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我国除了《担保法》之外,还有《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以北京市延庆县法院3年来审理的案件为例,近90%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担保的问题,经过涮研发现,人们对担保的认识与法律规定大相径庭。  相似文献   

10.
经济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与担保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设定的担保权利义务关系。担保法律关系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从属的法律关系。担保法第五条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就是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主债法律关系的从债法律关系。正如担保合同是在主合同基础上设定的从合同一样,它是不能独立存在的。担保法律关系是随着主请法律关系而产生、变更、消灭的。担保合同…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如下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由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即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是否应成为抵押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这是担保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抵押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其意义就在于使抵押权产生公信力,赋予抵押权以对世权和绝对权的效力。而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合同,其性质属于债的一种。我国民法…  相似文献   

12.
【裁判要旨】物权担保行为发生在担保法施行之后、物权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担保权人在担保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在支持担保物权时应当仅对诉讼时效期间范围内的主债权进行保护。■案号一审:(2010)方民商初字第106号二审:(2011)南民商终字第146号  相似文献   

13.
保证又称人的担保或人保,担保物权又称物的担保或物保。保证与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该条规定过于简单,适用时常发生歧见。学者对此亦见解不一,本文对此略作探讨,以利于法律之正确适用。须申明在先的是,保证分普通保证与连带保证,本文所说保证除特殊说明外,不包括连带保证。一、保证与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的型态(一)以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4.
陈斯 《广东法学》2001,(6):20-24
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现行民法理论通说,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之权利、动产的占用,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抵押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债务人下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在第33条规定了抵押的概念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15.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成 《中外法学》1999,(4):53-58
<正> 一、债权质权的设定 (一)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 普通债权即民法上的债权,与有价证券所表彰的债权相区别。普通债权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只要符合入质债权的标准都可以入质。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作为期待权自有其经济价值,故也可以入质。但是对于无事实基础存在的将来债权,如将来就不动产订立租赁契约可能发生的租金债权,则不适于入质。选择债权设质,其选择权属于债权人时,选择权也附随入质。 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我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入质和第79条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入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第76条规定以有价证券入质,并未明确规定需要书面形式,因此是否可以推定:在有价证券及普通债权入质时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根据我国法律一贯强调书面形式的立场以及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16.
各国对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发生原因并无明确规定,不论是依合同,或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均可成立留置权,如台湾“民事法规”。而我国《民法》及《担保法》则将留置权限定于合同之债范围内,只有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方可成立留置权,如《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因此,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依海运合同产生的债权。我国《海商法》第87条、第94条及第141条明文规定,承运人为其应当被支付的费用有权留置债务人货物。既是法律规定,我国《海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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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于《担保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争论很多,尤其是保证担保,有许多现实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可适用,引起的争议最多。笔者根据多年来从事金融法律工作的经验,就银行贷款保证担保中较有争议的若干法律问题发表几点拙见,现行银行贷款保证大多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本文主要针对连带责任保证展开。 一、担保范围。依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实现债权的费用是否包含债权人聘请律师支付的费用,有人认为不应由保证人承担,其理由是没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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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于1995年6月3O日公布,并在第96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30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担保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3条规定,在担保法施行以前所发生的担保行为,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担保法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我国担保法不具有湖及力。但是,由于实践中担保法施行以前所发生的担保行为有三种情况,产生了对担保法适用的疑难问题。现就具体案件进行探讨。简要案情:某研究所与某银行办…  相似文献   

19.
保证人:能为保证合同保证什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5年6月3O日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同日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设定担保。保证是该法规定的常用的担保方式之一,它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经济合同的义务人履行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是保证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人,是经济保证合同中的关键人物。鉴于保证人在经济保证合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本文拟对其有关问题作些探讨。一、保证人的…  相似文献   

20.
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陈小君樊艹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显然,此法律条文的用语十分简洁、精炼,更重要的是其不容置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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