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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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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域"概念由来已久,这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涉及诸多学科的多层面的综合性概念。法学视野中的"区域"概念,就主权国家范围内的区域现象而言,蕴含着两个层面的含义,意即一定行政区划中的地域空间单元和跨行政区划的地域空间单元的有机集合体。由此,"区域法治"不仅指主权国家范围内基于特定行政辖区的依法治理活动,而且指基于跨行政辖区的协同治理活动,因而内在地包含着"区域法制"的概念要素。在当代中国,区域法治是与国家法治相对而言的,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主权统一性的核心要义,构成了单一制国家结构体制条件下的区域社会治理权力或治权的实践载体,根本不存在"以国家主权二元论为基础"的区域法治发展。因之,"区域"与"法治"在逻辑、历史与现实意义上是完全能够自洽的。此外,区域法治与地方法治这两个概念虽然具有相通的意蕴,但是"区域法治"概念致力于引入空间变量因素,展示区域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丰富多样的空间结构关系,藉以揭示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内在逻辑与运行机理。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发展"区域法治"概念,丰富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以期回应变革时代的法治中国进程的理论呼唤。  相似文献   

2.
随着区域科学的兴起与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区域法治发展成为法治国家建设领域中一个全新的论题,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区域法治发展理论是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也是在形成基础上构建的。加强区域法治发展理论研究具有促进法学理论发展与推动现实问题解决之双重意义。在基础理论研究层面上,区域法治发展的研究应当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三个维度进行。区域法治发展理论将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3.
空间关系是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方式变项序列的有机构成要素,具有基础性的分析工具地位。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空间转向”之学术范式,深刻地影响着研究者的思维方式与取向。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有着丰富的空间法哲学思想,是研究区域法治进程的空间关系的理论指南。从本源意义上讲,以一定的地理单元为载体的自然空间,乃是作为人类实践活动产物的社会空间的物质基础与前提性条件。空间性是法与法律现象的本体意义上的基本属性。空间关系的概念工具价值意义在于:深刻认识区域法治现象的空间性,理解区域法治现象的自然空间条件,把握区域法治现象的社会空间特征,探讨区域法治进程的空间类型转换,以期对大变革时代区域法治发展的实现路径作出合理性解释。  相似文献   

4.
王敬文 《法学》2024,(2):32-43
区域协同立法对解决地方立法间的冲突、构建一体化的区域法治环境、促进区域内的深度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立法规定了区域协同立法制度,但在实施中仍存在法律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包括协同主体存在争议、协同权限不明确、协同形式未确定、协同立法效力未明确,以及协同的底线未划定等。应基于区域合作及协同立法的现实要求,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制度实施的法律规范供给,尤其要根据区域协同立法内容“一致性”或“互补性”及协同立法形式的“紧密型”特点,明确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的协同立法主体地位和立法权限,鼓励创新协同立法形式,赋予协同立法文本更高的法律效力。此外,还要划定协同立法不能形成新的区域保护主义的底线。  相似文献   

5.
韩业斌 《法学》2021,(2):146-159
区域协同立法的合法性困境主要体现在缺乏直接的《宪法》《立法法》依据,地方立法机关因为惧于区域协同立法面临的违宪违法风险鲜于从事区域协同立法活动。区域协同立法合法性依据的缺失背离了限制权力的法治原则,容易导致地方立法权的滥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再次强化。辅助性原则为破解区域协同立法合法性困境提供了有益启示。基于辅助性原则的基本主张,我们首先需要尊重地方的探索试点精神,同时尽快启动中央干预措施,可以通过修改《立法法》赋予区域协同立法以合法性,在上级干预措施的选择上,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也可以采用法律解释的形式赋予区域协同立法以合法性,这样既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可以使区域协同立法早日摆脱合法性困境,以便更好地服务于跨区域社会治理和区域一体化进程。  相似文献   

6.
从法治中国视阈下审视区域法治研究,区域法治在内涵上包括国际性区域法治、大中华范围内区域法治、中国大陆地区区域法治。其中中国大陆地区区域法治又可分为准区域法治、关联性区域法治和综合性区域法治。区域法治研究应该是区域法治建设的当然随行,并且区域法治又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区域法治建设丰富法治中国建设内涵,只有在区域法治实践中才能逐渐总结和提炼出法治中国制度形态。区域法治建设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基础和现实载体,是法治中国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而与此同时,法治中国建设又为区域法治建设提供合法性基础和方向性指引,并将区域法治经验和成果整合在法治中国建设的框架中来。为此,需要法治中国视阈下推进区域法治建设。在此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健全区域开发和发展法律体系;应加强各省、市、区之间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协调与合作;必须多方面地营造区域开发和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  相似文献   

7.
张守文 《当代法学》2021,35(5):99-109
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战略中,区域协同发展具有重要地位,其基本目标和重要路径,是在"区域差异化"的基础上,推进"区域一体化".由于区域协同是典型的"发展问题",而经济法是重要的"发展促进法",因而应通过经济法的调整实现对区域协同发展的有效促进.为此,有必要基于"差异化一一体化"的分析框架,从经济法的视角,解析区域协同发展涉及的纵横关系以及区域与政府、区域与城市等"重要关系";在此基础上,应结合区域协同规划的制定,以及市场一体化、产业一体化和制度一体化等"重点领域"的问题,探讨如何运用经济法的相关制度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并揭示其中涉及的法治问题.这既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法治建设,也有助于丰富区域协同发展理论,完善相关经济法理论,并推进"发展法学"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9,(5):51-57
在大湾区的整体融合中,必须法治先行,只有解决区域法治冲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粤港澳协调发展的瓶颈问题,让大湾区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引擎,带动国家区域发展。在面对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法律体系,且地方主体权限不同及经济互补性减弱的情况下,需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区域协同立法经验,从立法协同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与探索。坚持"一国两制"、以经济发展为主导、"求同存特"等原则。在立法协同路径上,通过建立立法协调机构到制定统一的"示范法",逐步开展与仲裁一起稳步推进,为将来台湾地区的回归及与内地的协调发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相似文献   

9.
金梦 《法学》2021,(1):78-90
区域协同立法是推动新时代法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战略举措。协同立法是将地域上相邻的行政区域通过确定的法律范式凝聚成统一的规则整体。区域协同立法者是由区域内层级相同的立法机关所组成的立法共同体,区域协同立法者作.为协同立法机制构建的主体性要素,其心智构念影响协同立法的进程和质量,其重要影响,不仅体现在立法决策过程中立法者智识的局限性,还体现在这一局限性会引起立法实践中的多元主体性问题。立法者的心智构念是立法场景中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也是推动立法制度变迁的重要影响因子,直接影响着地方治理方式。区域协同立法者的目标是希望通过其主导的一系列立法博弈活动寻求各方的利益共识,得出区域立法博弈的最优策略。为此要以制度信任为基础,按照立法理性的要求提高协同立法者的智识水平、认知能力和立法技艺,从而全方位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机制的建构。  相似文献   

10.
区域协调发展是我国的国家战略。近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方立法协调实践探索,呈现出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等几种典型样本,并各具特色及示范价值。进入新时代后,区域地方立法协调面临诸多国内无先例可循的新问题。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等时代新要求,需要重点思考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的发展空间、聚焦领域和可能的溢出效应等理论难点。从已有的样本探索和发展趋势看,区域内跨省市的大气、水流等生态环境共保共治问题,区域市场一体化及区域营商环境共建问题,区域一体化示范区共建问题等,将是今后我国区域地方立法协调的侧重点和聚焦点。  相似文献   

11.
论省际区域行政立法协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地方行政立法模式上,我国目前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分片分块的立法模式。但随着经济横向联系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几个省级或市级城市构成的共同经济区域或经济带。为了避免几个相近行政区划内行政立法上的相互冲突,就需要开展一定区域内政府立法协作。这是一个值得提倡的发展趋势,但尚有不少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12.
《北方法学》2020,(6):5-16
从时间与空间两个维度梳理可以发现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区域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轨迹和基本特质。行政区划的单元性和独立性导致区域间法制不协调和落实障碍,是我国区域经济法制发展的主要现实问题。反思"提速式""法律政策化""软法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兼顾"以及"冲突法"等区域法制建设思维,解决跨区域法制协调问题的"补强与创制"路径,才是契合实际的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方向。无论是"联动措施补强型""地方法制创新型"或者"中央参与示范型"的区域经济法制实践,都仅是解决区域间经济协作"领导力和执行力不足"的治标之举。未来国家层面统一立法统摄下区域间的立法协作与创新才是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需要并有效促进区域合作的治本之道。  相似文献   

13.
加强区域法制建设既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通过对我国区域法制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提出了以实施区域性地方立法和完善区域性行政协调为主要环节的我国区域法制建设路径。  相似文献   

14.
区域协调发展,需要法律的有效保障。在区域立法协调活动中,必须确立立法协调的基本原则,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提供依据和根本准则。本文在指出区域立法协调基本原则内涵和重要地位基础上,探讨了区域立法协调应遵循法制统一与地方立法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利益平衡和共赢相结合以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四个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5.
徐丽媛 《法制与经济》2009,(24):100-101,103
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一直是现今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发达国家(地区)成功或失败的区域经济发展经验为中部崛起提供了借鉴,要求把区域发展与新的环保思想——循环经济理念相联系,并应体现在地方立法层面上。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原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并阻碍了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构建一种新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上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有地方规章,而中间的空隙似乎太大。对于经济区域内的共同事项,中央行政立法缺乏针对性,而地方规章的范围又过于局限。有必要在此中间层次上增加一个跨区划的区域行政立法形式。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经授权由相关区划政府的有关人员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组成一个行政立法机构共同制定适用于该区域内各区划的区域性行政立法,这也是新时期条件下发挥地方行政立法积极性、主动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17.
推进区域法治发展,这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议程。一般来说,区域包括全球意义上的区域和国家层面的区域,后者是指主权国家范围内以特定的行政管辖层级为基础的地区单元,或者是以一定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若干行政管辖层级的地区单元的集合体,因而构成了本文的讨论范围。区域法治发展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发展在主权国家的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具体实现。国家层面的区域法治发展研究的方法论,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系统,这里主要从法哲学方法论意义上加以研究。马克思提出的"多样性统一"的概念命题,为我们研究区域法治发展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区域法治发展既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又具有鲜明的多样性的品格,进而呈现多样性统一的运动样式。"个别化的方法原则",这是从黑格尔到19世纪德国世俗历史主义的思想流变进程中逐渐形成的方法论准则,在马克斯·韦伯那里达到了集大成。批判地改造并运用个别化的分析原则,有助于我们发现区域法治发展现象的内在奥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拟应妥当地处理好整体性与个体性的关系;揭示和概括个体行动的本质性关系;努力探索个体性行动的因果性联系;从现实中升华并形成思维类型;对研究对象展开具体的历史性的分析;高度重视价值基础和价值评价的特殊意义。  相似文献   

18.
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观念转换与制度创新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区域协调发展是关系中国现代化前途的两大问题之一,是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区域发展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在法治社会,区域协调发展能否实现关键取决于有无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区域发展中成功的立法经验,注意提炼此类法律制度的特性,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一个由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法、落后地区(西部)开发法及特别政策措施法等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对我国未来的发展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9,(3):10-17
改革开放以来,"地方法治"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的问题,那就是未能展现出地方法治发展的理想样态。囿于我国独特的压力型体制,地方法治发展出现了地方政府法治公信力缺失、立法保护地方利益、地方忽视程序法治、地方法治指标考核不良竞争等弊端。因此,亟须转变地方法治发展方式,逐步消除压力型体制的弊端,实现地方法治的回应型发展。应从凝聚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互动的共识、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培育回应型法治元素、构建回应型评估指标体系等多个层面,构建回应型地方法治。  相似文献   

20.
孟磊 《法学》2024,(2):44-54
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区域协同立法的指导,有助于在区域协同立法过程中坚持中央统筹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原则和贯彻科学立法原则,对于优化区域利益的协调保障、确保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和提高区域协同立法的质量都有重要作用,因而具备正当性基础。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区域协同立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应充分借鉴设区的市法规的事先审查与区域行政指导制度的实践经验,并将“中央的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作为制度建构的原则指引,在此基础上,从指导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具体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区域协同立法的制度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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