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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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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立余 《现代法学》2007,29(3):79-89
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对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几乎没有规定,相关举证责任规则是由处理争端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规则的基本要求,其标准是初步证明(证据)标准,这种标准实质上是一种推定技巧,而非终局的证明标准。提供充分的证据并说服专家组是举证责任的内在要求。不同诉因、不同条款可能影响争端方举证责任的分配。争端方是否满足了举证责任的要求,由专家组最终评估、认定,专家组在这方面享有相当大的裁量权。  相似文献   

2.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除了各国都普遍接受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外,文章还分析了下列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申诉方援引例外条款时、争端涉及具体协定时、争端双方关于执行报告的期限有争议,以及双方就败诉方的执行是否符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争议。关于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提交证据的主体、证据的种类和提出时间问题是最关键的方面。  相似文献   

3.
谁主张,谁举证曾作为大家熟知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影响着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但现在这一原则的地位和科学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将尝试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该原则作为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的不合理性,即从根本上否认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分配标准,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是旨在分配原、被告人之间的举证责任,而是在强调原被告双方作为一个整体的当事人相对于法院负有举证责任,而法院没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4.
尽管WTO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法律的范围,但是在WTO争端解决中,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仍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适用于WTO成员方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并不当然构成WTO争端解决中可适用法律的一部分。DSU的有关条款,比如第7条和第11条,也排除了直接适用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可能性。DSU第7条限定专家组行使职权时必须适用WTO涵盖协定的有关规定,而DSU第11条仅提到客观评估"有关涵盖协定的适用性",从而排除了非WTO国际法规则的"适用性"。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未被授权直接适用非WTO国际法规则,但可以将其作为解释WTO涵盖协定的有用工具。  相似文献   

5.
司法经济原则是随着WTO争端解决实践发展而来的一项司法原则,其在帮助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合理配置WTO司法资源、提高争端解决效率上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该原则缺乏具体明确的适用范围,专家组在适用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不当甚至错误适用该原则的现象屡见不鲜,进而导致案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为最小化该原则适用的负面影响,对该原则的适用进行限制成为当务之急。这不仅是保证争端解决正当程序的需要,也是追求公平与效率价值的需要;不仅有助于保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正确履行职责,也有利于实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既定目标。  相似文献   

6.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下)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从WTO证据规则适用的背景入手 ,简要指出WTO争端解决程序及证据规则对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结合WTO协定条文和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等扼要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据规则的渊源。接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的内容予以提炼 ,集中分析证据的可采性、“法庭之友”摘要、举证责任、专家组的证据调查权及裁断权等主要规则。最后归纳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据规则的特点 ,对其所代表的价值加以评析 ,指出其发展的方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7.
由于WTO协定中对证明标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实践中主要采用初步证据案件证明标准,以确定举证责任的转移。同时,又采用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来评估当事方提交的证据,作出终结性的裁决。显然,采用初步证据证明标准不符合WTO争端解决的程序,既没有实际意义,又使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理实践中前后不统一,引起了不小的混乱。尤其是对不了解英美法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不公平地加重了他们在WTO争端中的举证难度。国际法庭和各国司法审判中普遍适用的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既适合WTO争端解决的程序,又有利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的证明标准和难度,增强他们胜诉的可能性。因此,WTO案件审理中尽快摒弃初步证据证明标准,直接采用盖然性优势证明标准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适用的背景入手 ,简要指出WTO争端解决活动中的证据规则对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结合WTO协定条文和专家组及上诉机构的报告等扼要阐述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据规则的渊源。接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的内容予以提炼 ,集中分析证据的可采性、“法庭之友”摘要、举证责任、专家组的证据调查权及裁断权等主要规则。最后归纳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据规则的特点 ,对其所代表的价值加以评析 ,指出其发展的方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9.
WTO规则的法解释学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唐青阳 《现代法学》2003,25(5):88-92
WTO规则需要解释,WTO的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以及争端解决机构中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是WTO规则的法定解释主体,享有法定解释权。根据WTO有关协定的规定和争端解决机构的具体实践,WTO规则的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法意解释等四种。  相似文献   

10.
论世贸组织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负责审理有关贸易争端,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作出的报告是否得到了完全的、正确的执行,是一个经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只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能够获得完全的、正确的履行才能实现解决争端的目的.但是在现有的世贸规则中,由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l条和第22条之间规定的含糊不清,关于报告的执行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执行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WTO争端解决中的案例法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立余 《现代法学》2008,30(3):123-133
判例法这一用语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判例法是普通法法律制度中的一种传统,该传统是经由长期的司法实践形成的,而非来自于立法的强制性要求。严格意义上,判例法的突出特点是遵循先例,案件相同裁决相同。在一般意义上,判例法具有指导作用。在WTO争端解决中,无论是上诉机构的观点,还是上诉机构和专家组的实际做法,都体现出明显的案例法的指导作用的特点。与普通法制度不同的是,WTO的案例都是依据WTO规则的解释形成的,并非独立于WTO协定的法律渊源。  相似文献   

12.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jurisprudence on the 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s ina confused state. Panels and the Appellate Body have failedto produce a consistent line of cases, which can be used asa predictable model to solve future cases. Furthermore, thejurisprudence has also created artificial differences betweensimilar provisions, raising questions about the relevance ofthe criteria employed to distinguish provisions that must beproved by the defendant from those that must be proved by thecomplainant. The analysis undertaken in this article suggeststhat it may be time to reflect upon the basic question of whythe burden of proof should be allocated to a given party. Thearticle explores alternatives and suggests courses of action.  相似文献   

13.
诚信原则作为各国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越来越频繁地应用在WTO争端解决中。由于诚信原则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难以在实践中适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诸多案例中对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解释法律和弥补法律漏洞的司法职能进行了确认,并成功地解决了不少争端。遗憾的是,上诉机构的司法限制制约了专家组的有益探索,过分谨慎。当前国际国内经济与法律的发展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进行更大胆的探索准备了良好的条件,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充分发挥诚信原则的司法职能,确立成员方诚信履行WTO实体法律的独立的义务,这将有利于弥补WTO的相关法律漏洞,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  相似文献   

14.
GATT/WTO争端解决的判例显示,WTO成员的立法行为本身、尚未生效的法规措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指导在WTO体制中都具有可诉性。已失效的法规措施通常不具有可诉性,但若相关措施是在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失效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仍可能对之作出裁决。以上行为具有可诉性体现出了多边贸易体制保护竞争条件的精神。  相似文献   

15.
WTO体制内国内法的可诉性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一般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国内法本身可以单独构成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的诉因。WTO体制内国内法可诉的法律依据是GATT1994第23条、DSU第3.8条以及《WTO协定》第16.4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呈现出一个重要的趋势:在美国“301条款”案前,遵循GATT1947时期专家组所确立的“裁量性立法与强制性立法之区分”的习惯性做法;在美国“301条款”案后,不再严格遵循这一习惯性做法。WTO体制内国内法之可诉性问题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答案。  相似文献   

16.
Since its creation in 1995, the Appellate Body of the WorldTrade Organization (WTO) has gradually constructed a consistentapproach to completing panels’ analysis where the circumstancespermit. The need for this practice stems from the limitationof WTO appeals to issues of law and the absence of remand inWTO disputes. The Appellate Body can be seen to complete a panel’sanalysis in two different scenarios: to deal with a claim thatthe panel failed to address; or to apply a different legal interpretationto the facts of the case, where the Appellate Body has reversedor modified the panel’s legal interpretation. In decidingwhether to complete a panel’s analysis, the AppellateBody appears to consider three criteria: the existence of uncontestedfacts to resolve the matter,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legalissues to be addressed in completing the analysis and thoseconsidered by the panel, and the due process rights of the partiesto the dispute. Where these criteria are not satisfied, theAppellate Body is unable to complete the analysis, and the disputemay go unresolved. This is an increasing problem, highlightingthe need for WTO Members to agree on a suitable remand mechanism.  相似文献   

17.
刘亚军 《法律科学》2010,(5):124-130
自WTO成立以来,针对反倾销调查中实施归零法的争端解决案件屡见不鲜。在2001年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改革谈判中,归零问题也是重要议题之一。由于《反倾销协定》未就归零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导致了成员对归零法本身的可诉性和合法性产生意见分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难以对此取得一致意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结合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了归零法的法律性质,得出归零法本身和适用均具有可诉性并且在反倾销各个阶段实施归零均属于违反WTO反倾销规则的结论。最后,结合反倾销规则谈判现状,指出仅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判结果不能根本解决归零问题,终结归零法必须通过对现行WTO反倾销规则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8.
房东 《法律科学》2011,(3):142-150
"文本主义"是WTO上诉机构所倚重的条约解释方法,这种"文本主义"的方法在适用于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解释时,可能会产生增加WTO成员在《WTO协定》项下义务的负面效果。因此,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解释中有必要引入单个缔约国意图的解释因素。此外,鉴于《WTO协定》文本并不完美,存在着"空白"之处,在特定情形中有必要引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之外的条约解释习惯规则,"遇有疑义,从宽解释"即为适例。  相似文献   

19.
在分析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具有充分的理由适用非WTO法的基础上,结合DSB解决争端的实践,认为非WTO法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具有广泛的效力。非WTO法不仅可以使专家组中止管辖权,甚至在更多的情况下使专家组拒绝管辖,而且非WTO法能有效的证明某些违反WTO规则的做法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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