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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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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不仅在各国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中找不到明确的界定,就是在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尽管如此,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相关国际公约还是为我们探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素材。此外,我国近年相关立法对此也开始有间接的规定。因此,我们应以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是否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为界限来判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以及相关立法缺乏统一的权利协调机制等因素是导致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的主要原因,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与运用造成了不利影响。为解决我国现存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情况,我国目前应当出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单行立法,并在适当时机出台《知识产权法典》,改变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无序化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多元化的现状,为知识产权向生产力的快速转化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存在密切关系 ,因为知识产权法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目标。在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商业秘密法中 ,都存在重要的公共利益。总体上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表现为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必要接近与分享。知识产权法通过对公共利益的确保 ,在保护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了其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4.
随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与实践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备受学界关注.与经济学界的研究视角不同,法学界更应注重对现有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的解释.知识产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孳息的权利、转质押的权利、保全权、对质权侵害救济的权利以及实行权,通过民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漏洞补充等方法,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基于对传统财产的分类和对权利的有限认识,立法普遍将知识产权规定为质押.知识产权担保与质押生效规则与动产规则存在适用的困境.将“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合并为“权利担保”,其设定担保的方式仍然因登记和占有而被区分为质押和抵押,不具备类型化的可能性.知识产权担保设定为抵押,既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又能消弭现有立法缺陷,是知识产权担保的最佳方式.  相似文献   

6.
从理论上说,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中的各权利的配置都有其特定的依据,任何一项知识产权专项权利的设置都是在知识产权"天平"中增加的一个平衡的"砝码",各权利在知识产权权利体系中应"和平共处",而不能互相排斥、冲突.但在现实中,由于绝大多数国家对知识产权各权利的配置都是采用单行立法的形式,未充分顾及各自调整的权利关系在知识产权"大家庭"中的"和睦共处",这就很可能出现权利设置的冲突或者空白遗漏.近年来,关于知识产权诸部门法的交叉重叠关系,对同一对象的权利冲突关系、重叠保护关系和选择保护关系,一直是知识产权法学界研究较为活跃的问题.本文即拟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问题作一初浅探讨.  相似文献   

7.
知识产权在形式上是特权,但在本质上属于自然权利和私有财产的范畴,因此"无主知识产权"范畴的确立,非但有理论上的依据,而且不会招致无主物之"先占"方面的曲解。无主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乃权利的归属,对此主张一概"归入公有领域"或者"收归国有",都不免草率;问题的解决方案应当依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而定。  相似文献   

8.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及其目前的立法模式和授权模式,商业标识之间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本文对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类型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途径。  相似文献   

9.
曾凤辰 《华中电力》2024,(2):148-161
我国现行法上的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度是不完备的。不仅知识产权滥用的构成要件不清晰,而且法效果欠缺。在构成要件上,首先,知识产权滥用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行使的知识产权包括原权利与救济性权利。其中,原权利包括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与法益。知识产权人提起恶意诉讼并不必然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在构成滥用的情形,恶意诉讼涉及的是救济性权利的滥用,而非诉权滥用。其次,知识产权滥用是不正当的知识产权行使方式。在权利行使方式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上,立法目的是隐藏在行权目的之下的真正判断标准。具体应以知识产权法而非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为判断标准。著作权滥用仅有前述两项构成要件,但专利权与商标权滥用还有额外的第三项要件,即不与效力审查职权上的双轨制相冲突。滥用知识产权,将导致权利人与滥用所针对的义务人之间的霍菲尔德式法律关系发生两种变化。  相似文献   

10.
地方知识产权立法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总体上看,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为主要立法背景、以鼓励性立法为主要规范表达形式,立法领域以专利和综合性立法为主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类立法趋同度高等特点。同时,存在立法目的“高配”“重立不重用”以及比较突出的“司法沉默”现象等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新的历史方位下,应当重新认识地方知识产权立法的功能和使命,立足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纵向层面更积极对接国家相关立法、着力维护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制统一;树立跨领域、跨行业的大立法观和跨法律部门的协同立法观,横向层面更有效促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构筑知识产权由法定权利形式向高质量发展引擎和媒介转化的通道。  相似文献   

11.
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权利冲突既有知识产权自身原因,也有立法及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要明确一些基本的原则: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权利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12.
学术界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权利冲突既有知识产权自身原因,也有立法及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要明确一些基本的原则: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禁止混淆原则;权利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13.
李琛 《电子知识产权》2011,(10):149-152
知识产权滥用的本质是知识产权的行使违反了权利设置的目的。任何权利规则都存在“言不尽意”的危险,导致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可能出现“徒具其形.背离其神”的形神分离现象,知识产权也不例外。评价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应考察知识产权行使与权利目的相背离的风险机率,而不是单纯考量权利人的市场支配力,后者只是判断垄断的要件。禁止滥用制度的功能决定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判断标准不可能预先极度明晰。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根源主要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和法律滞后.从权利构造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存在于权利连结点交叉的场合.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实证法基础在于知识产权不断扩张,同一知识产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形成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也表现为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已成为我国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并非绝对适用.解决因客体牵连而引起的异网域权利冲突应遵循权利位阶法则.化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也并非绝对适用非此即彼法则,权利并存法则应当具有适用上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司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中的常见现象,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与共同原则予以确立,将给权利人、社会公众以及执法者以保护合法权利、处理权利冲突的法律武器;否则,面对权利冲突甚至权利被侵犯,权利人和执法者只会束手无策,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社会效应。  相似文献   

16.
陈青 《河北法学》2012,(1):133-134,135,136,137,138
知识产权是一个存在多元可能性利益的分配方案的权利,其中任何方案的实现都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调和,该权利的可复制性导致了分配利益的复杂性。在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了其背后国家间利益的博弈,而目前国际上尚未对权利用尽适用的范围达成一致,因而导致各国可以依据自己国内的立法以及管辖权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国际上的多方争议以及适用上的混乱。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制定就是为了阻止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分割市场或者制定市场政策,因此权利用尽的发展必须符合保护权利和自由贸易的需求,保证市场的统一和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7.
李游 《法制与社会》2014,(15):84-85
侗族民间节会作为智力成果,但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明晰节会权利主体、相关利益如何分配等重要问题,从而建立节会的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成为可能。在形式上,特别知识产权立法表现为针对侗族民间节会设立单行法律,同时保持知识产权的特性,即特殊知识产权立法中应完全纳入实质属于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价值追求、规则,针对节会的特殊性进行改造,避免在保护主体与规范方式上的混同。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是一个存在多元可能性利益的分配方案的权利,其中任何方案的实现都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调和,该权利的可复制性导致了分配利益的复杂性.在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了其背后国家间利益的博弈,而目前国际上尚未对权利用尽适用的范围达成一致,因而导致各国可以依据自己国内的立法以及管辖权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国际上的多方争议以及适用上的混乱.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制定就是为了阻止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分割市场或者制定市场政策,因此权利用尽的发展必须符合保护权利和自由贸易的需求,保证市场的统一和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性使知识产权质押与占有存在理论困境,既不能适用占有也不能适用准占有,这使得知识产权在适用动产质权规则时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囿于传统财产的分类和在立法时对权利财产的有限认识,知识产权质押不能不说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院对于知识财产利益进行的法官造法活动一直受到质疑。然而,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知识产权案例的分析表明,法院在发展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既扩张知识产权,也限制权利的行使范围。法院发展知识产权法符合我国宜粗不宜细之立法原则所导致的知识产权法律成文化程度较低的实际要求,为立法中原则性条款的司法适用所必要。它矫正立法技术或理念导致的利益失衡,依利益衡量原则对法律未曾否定的利益进行司法调整,以及适当运用比较法解释,使得技术和法律协调发展,从而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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