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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当前业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理解误区,阐析中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在此基础上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依据并总结出媒体报道公众人物隐私的四项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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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新闻媒体普遍遵循着一种新闻报道理念,那就是“公众人物无隐私”。而这一理念的建立,是美国司法机构在20世纪70年代通过几起案例的司法解释逐步确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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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江苏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下发民警八小时外管理规定。根据这一新规定,民警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个人买房买车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须向组织报告。(《南京晨报》1月4日) 人们可能会用“公众人物无隐私”的世界通例来论证江苏省公安厅出台这些规定的合理性,但把民警也当做“公众人物”未免对这一概念定义太宽,民警是国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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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受保护。公众人物因其事业与社会和大众的关系密切,基于公共利益、新闻价值或公众的合理兴趣,有必要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度限制。但是,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公众人物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其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公众人物享有通信秘密和自由,公众人物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公众人物有权享受与公众的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事的秘密或安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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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侵犯隐私行为确立为违法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立法规定忽略了隐私权的可克减性原则,即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利益冲突时个人隐私要受到限制的原则,将以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均视为违法行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势必造成公安行政执法中认定的偏差和行政自由裁量随意性加大。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四种行为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行为,也即相关权利人的隐私权在以下情形中应当克减:第一,为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散布公众人物的隐私行为;第二,源于职务需要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行为;第三,公共场所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行为;第四,工作场所的偷窥、窃听行为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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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6):80-83
学界大多主张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更多的限制,理论依据主要有公共利益说、满足公众合理兴趣说、利益衡量分析说、舆论监督权说(知情权说)、自我牺牲说(同意说)。这些学说都无法为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周全的解释。从自然人人格平等、人的尊严平等、私权保护平等的角度出发,应当取消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的区分,他们的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同样的保护或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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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制衡机理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人物的产生与大众传媒相关,其核心因素是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名誉权制衡的逻辑前提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分。对名誉权的保护.在私人领域相对强,在公共领域相对较弱。公众人物名誉权制衡的基本价值为:当公众人物的具体行为与公共利益无任何关联时.名誉权应受到平等保护;但其具体行为与公共利益有一定关联时,名誉权应受到严格限制,其程度与该具体行为和公共利益的关联程度的高低成正向关系。公众人物名誉权制衡的主要内容为过错程度、举证责任、赔偿范围与普通人之不同。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正确处理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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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人隐私:任何人都有隐私。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着一块不希望被人侵犯的领地。可是有些人每次和你见面,都要问你年龄几何?收入多少?夫妻感情如何?等等让人厌恶回答的话题。这种人虽然伶牙俐齿,巧舌如簧,但却不知谈话的要领忌讳。一般来说,一个尊重他人的人,如果知道某某事情是他人隐私,便不会去问。反过来说,知道是他人隐私,偏偏去询问者,便是不懂得尊重他人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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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名词出现在中国人面前,一个新概念摆在了中国人眼前,一个新问题走进了中国人茶余饭后的生活中。那就是我们不太熟悉却好像又很熟悉的“公众人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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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民主与法制》第18期《“公众人物”,你是谁?》一组报道,对“公众人物”的概念有了法律上的认识和理解。也对公共知情权、隐私权等法律概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特别是读到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深受启发。但我最喜欢的还是开篇《“公众人物”:监督与被监督的文化思辩》,想从这方面谈几句感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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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徐君的人很多,徐君的朋友也不少,这不仅缘于徐君是公众人物,更在于她有着很强的亲和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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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年轻的外表吸引选民,也已成为美国总统大选的关注点。美国总统大选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根据"公众人物无隐私"的传统,政治家们的一举一动都被媒体苛刻的放大镜展示在公众面前。近日,美国一家保守电台的主持人拉什·林伯对着希拉里一张满脸皱纹的憔悴照片大加评论,他煽动性地问听众:"美国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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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概念为舶来品,传统观点将隐私误解为阴私,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随着社会发展,传统小国寡民式的农业社会结构和田园生活方式已不复存在,进而人们的隐私意识也不断强化。然而,对于隐私的理解,人们存在分歧和偏差。“隐私”话语的背后到底蕴藏着现代人怎样的焦虑和诉求?隐私权的调整对象、规范模式、保护范围如何界定?对这些问题正本清源,是法学理论必须要做的基础性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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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是指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乃至声音等可表征公众人物本人的标识进行商业利用,属于形象商品化的一个部分,公众人物形象的商品化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并且是一种经营性标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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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中国人过去称之为阴私)者,存与内心的秘密、不愿与人分享的人生经历或感受是也。说白了,隐私是一种很个人化的心理负荷。事实上,无论一个人境界高低、人品高下,心理承受能力总是有限的。一旦超出某种极限,心理崩溃在所难免,宣泄因之成为一种“正当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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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查办案件的需要,警察或有权打开日记;媒体追逐报道卖淫女的“爱情隐私”,当然能极大刺激很多人的窥私欲,满足某些人的娱乐心态,但媒体采访不应该没有私权界限,不应该践踏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的权利,纵然她是一名卖淫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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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吸毒事件频发,将吸毒问题推至风口浪尖,人们对公众人物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思考也日渐深入。文章首先分析了公众人物吸毒的现状及其背后的原因,对公众人物应该有的社会责任进行探究,在此基础上对公众人物吸毒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具体分析,从法学角度探析公众人物社会责任的法理依据,并讨论落实社会责任的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