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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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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修改与适用●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孙昌军陈炜新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的基础上加以修订、统合而成。“生产、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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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研究李恩慈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念和特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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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34岁,农民。因涉嫌犯投毒罪,于1996年6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孙某,男,26岁,农民。因涉嫌犯投毒罪,于1996年6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某,男,47岁,农民。因涉嫌犯投毒罪,于1996年6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王某,男,37岁,农民。因涉嫌犯投毒罪,于1996年6月4日被逮捕。1996年8月24日,某省人民检察院某分院以被告人李某、孙某、张某、王某犯投毒罪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孙某勾结被告人张某、王某于1993年冬至1996年2月期间,采取白天踩点、夜间潜入村民住处投放灭…  相似文献   

4.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管辖权何向南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加了九种新罪,九种新罪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  相似文献   

5.
一、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的罪名问题研究 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取何罪名?目前,有四种说法:一曰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二曰产销劣质食品罪;三曰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四曰生产、经营禁售食品罪。 笔者认为,此种犯罪行为定名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较为合适。其理由:一是符合立法原意。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一共增设了九个罪名。这个《决定》总的宗旨是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这一同类客体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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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雪娜 《法治研究》2012,(11):67-73
《刑法》第144条至第148条当中的"明知"为注意规定;鉴于制售伪劣商品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困难,"推定明知"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无论以货值金额还是以可能销售的金额作为该罪未遂犯的处罚依据都是不合理的;对于销售金额的具体计算,销售者的实际销售价格应当是比商品标价更重要的认定标准。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问题,既存在想象竞合犯也存在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时,对于重罪的判断不能一概地认定为制售伪劣商品罪,而应根据个案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7.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罚依据的异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以销售金额的多少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笔者认为,这一立法及司法解释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有不适之处。其一,销售金额不能体现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实质危害在于将多少伪劣产品销售到社会当中。销售得越多,危害后果越严重。至于销售所得款的多少,则只是本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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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魏涛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  相似文献   

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若干问题探析刘先惠,石森林,曾芳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新罪名,这一罪名的规定为加大“打假”力度,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社会...  相似文献   

10.
摘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现象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消除,但必须予以有效遏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法是最后手段的理念,应当充分运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综合效应为处罚留有相当的空间,且应加强这方面的处罚;但对危害严重的,则必须应用刑罚予以调整———定罪判刑。按照现行刑法,本罪的立法原意,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本罪不应处罚犯罪未遂。对2000年4月“两高”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提出质疑;为完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立法提供三种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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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生产、销售伪劣危险工业品罪刘方生产、销售伪劣危险工业品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7月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所规定的一个新罪名。本文试图通过对该罪名构成要件的分析,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准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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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王名湖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活动提供了刑事司法依据,对保证市场主体公平公正竟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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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庆文,男,28岁,江苏省江都市人,农民,住江都市锦西镇尤桥村。1997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庆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上半年,被告人郭庆文在无实际生产能力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江都市宜陵镇玉带村的部分房屋开办工厂,声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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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由检察院立案侦查?编辑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下称《决定》),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没作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7月21日发检研字(93)5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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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起山,男,48岁,原系山东省乳山市商业局局长,1993年8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范占武,男,40岁,原系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政委,1993年10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宁,男,38岁,原系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边防保卫分局业务处副处长,1993年10月10日被逮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起山犯走私罪、行贿罪、受贿罪;被告人范占武、刘宁犯走私罪、受贿罪,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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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数量之大,品种之多,范围之广,危害之烈,为建国以来罕见。为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并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个《决定》,是对我国刑法的补充,是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强大武器。结合《决定》的内容,本文就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认定与处罚作些肤浅的分析。一、生产、销售伪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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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法益及其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诸多问题的处理,应以法益为指导;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是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只是反射利益;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应以加工费和中间商的协议价计算销售金额,应一概以最终按正品出售给消费者的市场零售价计算;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全都是选择性罪名,只有生产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或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而未销售的才单独成立相应犯罪的既遂;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的,由于侵犯了数个法益,规范性意义上也存在数个行为,故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8.
陈洁 《法治研究》2006,(4):44-46
被告人左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身;犯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摘自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阿中刑初字第16号)  相似文献   

19.
于改之  包雯 《河北法学》2005,23(11):27-32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秩序以及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犯罪对象是伪劣商品。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犯罪形态有四种;销售金额既指实际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亦包括尚未销售而可能销售出去的产品金额。罪过心理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某些情况下有既、未遂之分。应当注意本类罪的罪数问题。  相似文献   

20.
随着法槌的落下,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影响的“三鹿奶轳案件也落下了帷幕。三鹿集团的数名高管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也引起了人们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重视:一方面是此案影响重大,造成众多婴儿死亡;另一方面是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重视,特别是食品安全。但是,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还存有不少争议问题。本文将重点针对“明星代言”的共犯问题以及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等做出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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