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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 毫秒
1.
《现代法学》2019,(1):125-135
过失相抵本质上应解释为原因力相抵,故以自己责任原则为据,无过错侵权责任领域适用过失相抵并不存在逻辑障碍,亦无损于其特殊政策价值。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领域的适用,不应规定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为一般条件,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可以作此规定。对于非完全行为能力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过失相抵,可以规定加害人最低赔偿数额。至于无过错责任加害人的附加过错不应成为评估责任大小的考量因素,但若加害人系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过错间之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 ,历来为保险立法之重点与难点。近代以来 ,一般规则及其模式为 :通过立法及其解释将保险事故之范围定性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 ,间接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的意志或行为对保险损失的左右或控制 ;通过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不可理赔之法定免责条款 ,直接排除被保险人之故意行为 ;同时 ,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在解释上亦应视同故意 ,保险人亦得免责 ,但保险契约有约定的 ,不在此限。但现代立法认为 ,上述规则不是绝对规则 ,在责任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领域的适用上 ,应遵循保护受害第三人以及受益人的法益思潮和立法趋向 ,作适当的限制或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3.
将现有的中介责任过错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例如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形态中的过失进一步细化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对于具有“重大过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排除“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对具有“一般过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给其进入“避风港”享受免责的机会.相应的,应当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属于“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加强“避风港”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张家勇 《法学家》2014,(1):102-119
通说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前合同责任为过错责任,少数说认为应限制为故意责任,并例外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因我国合同法关于前合同责任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故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应顾及此种法律继受因素。从法律继受过程及司法实践来看,《合同法》第42条第3项具有前合同责任一般条款的属性,其关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前合同责任的一般归责标准。在与传统过错标准的衔接上,客观诚信观念与客观过失观念具有一致性,与主观过失观念亦能相容,无需在违反诚信或客观过失标准外另行承认无过失信赖责任的例外。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第1176条创新地规定了自甘风险制度,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遭受损害,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排除侵权责任的适用,关于自甘风险的概念内涵与适用范围仍存在争议,需要对规范进行解释论研究。自甘风险重在审查受害人的行为,具有主客观四个构成要素,有别于受害人同意和过失相抵,与意外事件可以并存。受害人自甘风险,不当然免除致害人的侵权责任,应当继续审查致害人一般注意义务或风险活动组织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确定其是否存在过错及其程度,将各方过错加以综合比较以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民法典虽将自甘风险限制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但未明确排除类推适用,以往司法实践也已经积累了经验,形成了一定共识,法官应合理运用法律解释权,将具有同质性的风险行为类推自甘风险制度,谨慎确定责任。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7,(6):61-75
传统侵权法拒绝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故意侵权领域,作为拒绝适用依据的"性质不同"理论、"补偿受害人、威慑并惩罚侵权人"的政策依据及故意侵权不能比较之传统规则,都受到一定的挑战。因果关系分配责任之标准、"性质不同"理论的外强中干、单独侵权人应为各自行为的份额负责任、严格责任领域适用比较过错的尝试等都为比较过错适用于故意侵权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在解决"过失侵权人可能承担高于故意侵权人比例的责任、不可知或非当事人的侵权人过错比例能否比较及受害人不能受偿部分如何分配"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当考虑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主观故意不明显的故意侵权、主观故意明显但有诱发性原因的故意侵权等特殊领域,当事人的过失可减轻故意侵权人责任,以及将比较过错制度适用于一般情形下过失侵权人责任比例的确定,这不涉及故意侵权人责任的减轻。  相似文献   

7.
网络侵权构成要件理论的研究目的并非是为了简单对号入座,而是在排除了责任阻却的前提下,明确一个可供参考的标准,防止司法走向能动主义极端。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网络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过错标准是网络侵权的核心,过错标准的记述性和规范性能够客观地为司法工作提供理论依据。网络侵权行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分为一般故意和实际恶意。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迟延置被侵权人于扩大损害风险的境地。风险是否被激发,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在无过错与过失之间变化。  相似文献   

8.
尚连杰 《法学》2023,(4):90-103
当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时,应当承认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空间,从而实现买者当心和卖者尽责两项原则之间的平衡。既有的司法实践揭示了当事人在分担损失时应考虑的要素,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相当的恣意空间。过错、原因力、风险三项要素的综合权衡方案的可操作性存疑,应转向过错要素的单一权衡方案。具言之,应区分投资者类型、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大小以及金融机构类型,对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之上,区分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金融机构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投资者为一般过失、金融机构为一般过失而投资者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均为一般过失四种情形,确定更为精确的损失分担方案。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0,(5):36-46
《民法典》对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做法。从以往实践来看,对医务人员的过错判断过于宽泛,混杂了医疗机构的组织因素,加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以及外部保障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医疗过错制度的规范目的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偏差。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应妥当结合理性人标准、组织过错以及替代责任等理论。对医务人员过错的判断应遵循理性人标准,涤除医务人员过错判断中所掺杂的医疗机构组织因素。对于医务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的情况,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允许进行追偿,但应注意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协调。  相似文献   

10.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过错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术杰 《中国法学》2016,(4):179-197
网络侵权法领域的“应知”应涵盖过失和故意两种过错形态。既有的法律规则将欧美法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条款中的过错概念用于侵权责任构成条款,导致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混乱以及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失”,应以 “采取合理、有效的侵权预防措施”的注意义务来定义,而不必考察其对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实际知晓情况。即便不构成帮助侵权,过失间接侵权产生连带责任的规则也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1.
【要点提示】运输合同纠纷中,托运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货损系承运人或其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对此负有否定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如其无法举证,则可排除降低其责任至最低程度的保价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李峻松 《中国公证》2011,(12):43-46
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 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相似文献   

13.
邹桦 《法制与社会》2012,(13):265-267
新闻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历经了严格责任,一般过错原则到重大过失原则的发展过程,严格责任造成了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失衡,严重限制了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在摈弃了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之后,新闻侵权案件的归责总体倾向于过错原则,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又对适用标准进一步做出了细化.对普通私人的人格保护适用一般过失原则,而对于公众人物的人格保护则适用重大过失原则,这种区分为平衡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更为合理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14.
王天凡 《中外法学》2023,(2):445-462
在重大误解制度中,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过失。依据意思表示错误中表意人和受领人的过错对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影响,可以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为相对人过错要件型、过错排除撤销型、过错非要件型以及过错赔偿要件型四种主要模式。我国法上重大误解之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应基于双方不同的过错情形,作出不同解释:第一,撤销权之享有不应以发生错误一方主观上无过错为要件,《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2款之但书亦不应包括表意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情形。第二,《民法典》第157条应作限缩解释,排除发生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在赔偿责任上的过错要件。第三,若双方对错误之发生均无过失,亦无可归责性,则应适用风险分配规则,由表意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错误的发生可归责于相对人,则表意人可免于赔偿。第四,相对方不存在合理信赖,应构成损害赔偿的排除事由,但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时,不免除发生错误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重大过失理论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传统大陆民法理论关于重大过失的解说既无法提供明确的认定方法,又内在地欠缺解释力。重大过失应当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但同时须在客观上制造了巨大的危险。它是一种偏主观的、行为人很大程度上可避免的过错,是一种具有较强道德可责难性的过错。它是介于故意与普通过失之间、更接近于故意的一种独立过错类型。有认识的认定应坚持知道与有理由知道两级分类,并有效运用司法推论和立法推定。危险巨大性的认定主要涉及损害可能性与损害程度两方面判断。重大过失的法律效果原则上与故意相同,但有例外。  相似文献   

16.
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在过错的构造、性质、有责性、归责依据上存在本质差异。故意在侵权成立、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以及在侵权预防等方面具有独特而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存在缺漏,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以《律师法》第54条为中心,相关民事基本法和特别法为补充,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伦理规范构成的多层次的律师赔偿责任体系.然而,比较法和司法实务的发展对私法上律师责任的规制提出新的要求.通过修法的方式完善《律师法》第54条,比在民法典中新立律师责任条款更为妥当,其中应考量之因素包括:正视律师个人责任承担之趋势,废除律师事务所追偿时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条件,将责任范围从当事人责任扩充至第三人责任,正确解释“违法执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的作用,不宜采纳通过立法规定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转移的建议,增加律师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行的《经济合同法》将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与过失都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所谓故意,是指当事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不履行合同或合同无效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却轻信这种结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合同的不履行或合同无效.我国刑法和民法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都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区分为故意与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对于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实际意义却存在争议.传统的民法观点认为,在民法上划分故意和过失以及轻过失和重过失,对于确定民事责任的大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能因为是过失而行为人就可以少赔或不赔,也不能因为是故意,行为人就要多赔.同样,过失的程度和大小对行为人应否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任何意义.  相似文献   

19.
阳庚德 《政法论坛》2013,(1):99-106
自由不包含故意侵害他人的内涵,故意侵权法只须关注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即可。因此,从立法政策看,故意侵权法应当为人的一切权利和利益提供最充分的保护。由于权利和利益本身存在诸多差异,加上过失侵权法必须平衡加害人行为自由和受害人权利保护,也为了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过失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则上应当限于绝对权。从立法技术而言,应当以加害人典型的主观状态为根据,将过错侵权一般条款细化为故意侵权一般条款和过失侵权一般条款,故意侵权条款采法国的概括规定模式较好;过失侵权条款采德国的列举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20.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法》的这一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律师赔偿制度的故意违法违纪赔偿原则和过失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现就律师赔偿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略陈拙见。一、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并损害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赔偿责任认定。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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