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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现实中出现了许多利用互联网侵权的案件。因为利用互联网的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具有不同之处,互联网侵权行为具有即时性,影响的广泛性等特点,这对传统管辖权依据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2.
与互联网纠纷相关的管辖权尚属于正在发展中的问题。就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而言,主要涉及合同与侵权。在确定与网络相关的合同争议的管辖权方面通常将合同分为商家间合同与消费合同。对于商家间的合同,大多数的主张是信息移交地是行使管辖权的充分连结点。在消费合同领域,目前各国适用较多的是产品或服务消费地规则,或者产品或服务提供地规则。对于侵权,大多采用“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两项管辖原则。尽管互联网中的每一个IP地址都是唯一的,符合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能够成为确定管辖权的连结点,但就目前的技术而言,网址尚不能单独成为新的管辖基础,也只是在一定情形下可成为法院在确定网络管辖权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3.
网络空间本身的特性,使网络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受到了冲击。传统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根据主要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但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这些确定根据面临着司法管辖区域界限的模糊化、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适用困境、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的滥用等困境。新管辖权理论无法解决这一困境,各国仍就在传统管辖权基础上寻求适当的连结因素。针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稿的相关内容,建议我国在立法时确立原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权根据。  相似文献   

4.
网上侵权案件管辖权确定中的特殊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上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决定了管辖权确定因素的多样性。网上侵权案件的技术性有必要借助技术手段解决。在确定何地可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必须考察其是否具有物理位置的关联性、易确定性及损害相关性。网址(无论互动与否)、服务器所在地和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从技术、法理及可操作性上均可成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从而形成侵权行为地确定因素的多元体系,但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定因素应受到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5.
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被告住所地一般管辖规则和侵权行为地特殊管辖规则,可继续适用于网络侵权争议管辖权的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权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将场所化理念与多元分析要素切实注入管辖权分析之中,特别是在立法上也缺乏有关诽谤等人格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行使的特殊规定.我国的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在矫正传统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注入以合理预见、利益中心、关联争议集中管辖等分析要素进一步予以考察重构.因信息网络传播所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确立在有关争议与受案法院地存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除非没有其他行使管辖权的可能,受案法院不能仅以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地为受理案件的唯一根据.  相似文献   

6.
崔明健 《河北法学》2005,23(10):107-108
首先阐明了互联网特性和知识产权特性之间的矛盾引发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冲突,然后分析论述了互联网的全球性扩张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带来的困难和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初步提出了对我国近期的立法建议和对管辖权国际统一的展望,以期最终达成一个《互联网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公约》。  相似文献   

7.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网络带来的复杂管辖问题一直在诉讼中困扰着法院及诉讼当事人,虽然出现了一些新管辖权理论,但目前仍无统一定论。传统的管辖权理论仍适用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必要的时候可以适当扩大管辖范围,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侵权行为地的计算机终端和网络服务器以及侵权行为人的"有意利用"等因素考虑在内。  相似文献   

8.
孙尚鸿 《法律科学》2010,28(1):150-161
与传统知识产权争议相比较而言,受案法院在实现涉网知识产权案件场所化并进而确定管辖权的过程中,因为案件当事人身份地位及行为地点之认定上的困难而面临着更多的疑问,特别是侵权行为地与权利来源国等用以确定知识产权争议管辖权的主要依据,在网络技术背景下的适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种程度的或然性。由此诸如滑动标准、针对性标准等那些既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网络技术特色,又能顾及当事人行为取舍及主观能动性的标准不断注入到涉网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之中。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颖  李静 《中国法学》2006,(1):90-106
互联网对国际民事管辖权提出了挑战,必须研究新的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滑动标尺法以被告通过互联网所从事的行为与法院地的密切程度来决定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影响方法将行为产生的影响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标准;目标指向方法是前面两种方法的发展,更注重被告的互联网行为的明显指向和该行为对法院地造成后果的可预见性;欧洲的“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将消费者的住所等作为管辖权标准。在互联网环境下,应以协议选择管辖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先受理法院原则协调管辖权冲突。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缺陷,相关司法实践较少。就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我国立法应严格限制专属管辖,禁止国籍管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参考目标指向方法和“消费者保护优先”模式确定我国的管辖标准。  相似文献   

10.
网络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确定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所建构的虚拟空间突破了实体地域与国界的限制,当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以地域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理论与规定似乎无法圆满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争议,因此当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引发诉讼时,判断侵权案件地域管辖即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般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相关的规定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在网络技术背景下,侵权行为地仍是受案法院据以确立管辖权的主要依据。只要不存在当事人相互间所自由议定的协议,违反善意缔约责任和不当得利的权利请求,都属于公约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有关侵权行为的管辖范畴。而所谓侵权行为地,既可以是加害行为地,也可以是损害结果发生地。不过,规则所规定的损害行为仅指当事人在人身或财产上所承受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及在经济上所受的影响。具体到涉网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所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传统管辖规则能否继续适用,而是该如何适用的问题,特别是该如何将涉网侵权案件与特定法域有效而合理地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2.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实施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其对中国境内产生的侵权结果相同。《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条将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管辖权优先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就导致当网络著作权侵权实施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国境内造成同样的侵权结果时,中国法院却难以行使涉外侵权诉讼管辖权。该条款的管辖权分配缺少技术合理性及利益考量,且在理解和操作上还存有模糊性。通过借鉴欧盟《布鲁塞尔规则》及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目标指向标准,提出了对该条款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按照我国传统理论,对于侵权案件,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全球性,在网络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地难以判断,这给原告起诉带来很大的困难。本文力图另寻他途,主张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享有管辖权,以方便原告起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4.
协议管辖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应该是确立管辖权最有效、直接的方式。对于涉网案件中因互联网的无边界性和虚拟性所带来的传统属地和属人管辖规则难以确定的情况,协议管辖尽显其在涉网案件中管辖权确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优势。在对协议管辖合意形成的过程中,以及协议管辖合理性及可执行性进行分析和判断时,应对协议管辖所起的管辖权确定作用进行准确定位,并对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各国已逐渐对适用协议管辖形式和有效性的审查形成了一系列的判断标准。但鉴于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尚处在发展阶段,还存在着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参与者之间对技术掌握不平衡的缺陷,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公平的状态。因此,虽然协议管辖的确定性对涉网案件管辖权的行使帮助极大,但目前尚不宜成为唯一或主流的管辖权确定方法,它只应是互联网管辖权确定的一种重要补充方式。  相似文献   

15.
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适当法是受国际私法学中关于侵权行为的适当法理论的启迪而提出来的。它主张将犯罪问题加以分解而对所涉及的各种因素进行更为精确的分析 ,从而确定与犯罪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具有管辖权的“适当性” ,为此 ,本文提出了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质量相结合标准”。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适当法为有关国家间国际刑事管辖权争议的公正合理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 ,将有利于对国际犯罪的有效惩治和打击 ,也为不同学科之间在理论上的相互借鉴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  相似文献   

16.
(一)借鉴接触原则,确定管辖问题。一般而言,在网上复制要经过以下过程,即复制方使用测览器通过网络路径到达服务器内,将有关主页的内容读取带走。可见,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通过自己的主机来创览和复制作品,都必须通过接触载有该作品的服务器来实现。从行为的全过程来考察,只有接触了该服务器,才能接触到服务器上的内容。从侵权行为的角度来考察,服务器当然也是发生侵权行为的必由的一段过程。在确定管辖时,服务器所在地自然也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该所在地法院当然也有管辖权。在前述的瑞得公司状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17.
叶新 《天津律师》2002,(1):33-36
在互联网出现和迅猛发展之前,国际私法中的司法管辖权理论已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并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大量跨国纠纷出现并呈现出新的特点,传统的司法管辖权的一些原则和规律受到动摇和挑战。这是因为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和开放性的体系,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它既是一个信息传输的渠道,又是一个虚拟的电子空间,所有的网络交易或行为要套用传统的管辖权规则比较困难,从而使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受到阳挠。  相似文献   

18.
戴琼 《政法学刊》2012,(4):49-53
涉外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不易确定,损害结果地为数众多,传统民事管辖权的规则面临挑战,目前国际上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我国立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特点,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受害人受损害的结果地,损害结果地是指诽谤言论的传播地,同时又是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或工商营业所所在地或法人的营业地,如果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地不一致,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  相似文献   

19.
陈锦川 《知识产权》1995,5(3):36-37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软件著作权提起的诉讼,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当然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凡实施了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的,具体来说就是实施了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该行为地的法院对该诉讼有管辖权。比如,未经软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属地管辖是以犯罪地管辖为基础,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补充,以指定管辖为例外。由于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是确定的,所以.案件属地管辖权应当是确定的。办理案件首先要确定是否有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是违法办案。但是.实践中也会出现管辖权不明或不宜管辖等情况,这就需要指定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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