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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人出庭作证之我见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又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通知证入。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询问、质证,这对辨明证入证言的真伪,查情案件事实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然而就证人出庭作证是以“可以”来要求,还是以“应当”来要求?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本意和执法条件,不能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一、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没有硬性要求。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人作证是义务。这一义务如何来履行呢?有两种方式,一是以书面证言的形…  相似文献   

2.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到庭后向法庭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回头陈述经法庭当庭笔录固定后即成为证人证言。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第四种证据。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从以上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确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应当…  相似文献   

3.
一、立法的缺陷 首先表现在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此条款使用的是“必须”一词。但在第157条中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此条款又允许证人可以不到庭。这就形成了证人出庭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给司法实践带来矛盾。法官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的规定,用证人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也不违法。在当前证人普遍不愿作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肯定愿意选择“不出庭”这种程序简单、效率高的审理案件方式,并以《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51条第4项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由法院负责通知,但对法庭如何安排证人出庭,出庭证人能否旁听法庭审理等细节问题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法院在开庭审理一些刑事案件时,出庭作证的证人自始至终在法庭旁听审理,只在需要作证时,证人才从旁听席到证人席上作证。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对证人当庭证言的客观性、公正性易产生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5.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形式之一,是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正确审查、核实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很有意义。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不仅要求证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要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询问,提供证言,而且要求在审判阶段证人也应该出庭作证。但现实情况是,在法庭审判时,很少以至于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很多案件的法庭调查,都是以宣读卷内的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当庭陈述。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一是证人囿于旧的传统观念,认为到法庭作证不是好事,因而不愿意出庭公开作证;二是证人怕出庭公开作证后,会受到有关人的打击报复;三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  相似文献   

6.
李奋飞 《中外法学》2015,(2):484-504
大多数法律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本文基于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从第188条第1款存在的两种不同解释出发,论证了"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并不能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也直接剥夺了作为被告人辩护权应有之义的对质权。第188条第1款应被解释为亲属证人"免于强制作证的权利",而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的权利",即亲属证人在审前未向控方作证的,法庭不得强制其到庭作证。如其已在审前向控方作证,且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经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院非但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还应将其庭前书面证言予以排除。  相似文献   

7.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由于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其客观性较强,这对侦破刑事案件无疑是有好处的。但近几年,证人不愿作证,证人作证率比较低,尤其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足5%。笔者认为保证和规范刑事诉讼中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减少证人拒绝作证或拒绝出庭作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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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四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出庭作证四题●欧阳顺乐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最起码的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第47条中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而对直接言词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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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 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在法庭上当庭直接作证,并经过诉辩双方质证、法庭认证后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立法上明确规定了的直接言词原则,它要求所有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语言形式直接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案卷中的证人证言书面材料来认定案件的性质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修订后的《刑诉法》实施之初,因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各级司法机关都比较注意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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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的相关立法及现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主要有以下两条规定。刑诉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辨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立案的根据。刑诉法第157条规定: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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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旁听本案审理的现象应引起注意□于蔚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项义务。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证人出庭作证所要证明的,一种是被告人有罪的事实,另一种是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证人出庭作证,是审理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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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怠于出庭作证有立法上的缺陷、社会风气的影响以及自身方面的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在立法上,要求排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证人的证言笔录的法律效力,赋予询问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以强制效力,规定拒绝作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是一种妨害刑事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在司法实践中要建立和完善对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等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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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对庭审方式的改革,改传统的“纠问式”为更科学的“控辩式”,强调证人原则上必须出庭作证,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依法处理。但证人对于明知其证言或其它持有证据有助于查明事实,却消极地不予提供,即证人不作证时,其不履行义务当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则难以操作,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证人不作证的概念及其危吝性证人不作证是指明知其证言或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却消极地不向司法机关揭发、检举、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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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之所以要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原则,是因为:(1)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对其适格性进一步考察和确定。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证人的适格性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结合,即通过证人的宣誓制度在法庭上确定证人是否符合证人资格。我国诉讼制度当中虽然未规定证人宣誓制度,但是,对证人资格的确定标准是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对此当然也需要证人出庭以后加以确定。(2)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才是真正的证人证言。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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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试行,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其本身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并在立法实践中不断加以修改和完善。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本文称为知情人——笔者),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可见,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按照我国法律,除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外,任何公民,只要他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无论其阶级出身、家庭成分、职务和地位如何,都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法庭作如实陈述。确实不能出庭作证的,也要提交书面证言。反之,如果知情人没有正当理由也未经法庭许可,既不出庭作证,又不提供书面证言,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知情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却对知情人拒绝履行这一义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立法上的漏洞,也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拒不作证的知情人,明确规定一定的惩罚措施。具体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可以加强我国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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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由诉讼各方对证人的陈述进行询问、质疑,以及让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互相对质,以审查判断证言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究竟在庭审中如何传询证人,质证证言,本文试就这方面的问题发表管见,以求教于法学界的同志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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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述的人,不能做证人。”从上述规定来看,年幼并不等于未成年,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未成年人作证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证人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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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相关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证人出庭作证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接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后,在指定时间、地点出庭就其所知如实陈述,回答质询的行为。证人出庭作证以证人证言为表现形式,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等侦查机关都可以依国家赋予的权力依法收集证人证言,当事人又可以自行举证。从证人证言收集主体看具有复杂性、多元性。证人证言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如证人思想品质,与案件或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以及善意证人感知的主、客观因素都将直接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可靠性。(一)我国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及存在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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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我国证人证言多以书面形式呈送法庭,证人出庭作证比例较低,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还有证人屏蔽系统作证等方式,很多学者批评我国此种书面证言为主、出庭作证为辅的证人作证方式.但是,依据我国司法裁判体制,此种证人作证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特别是我国法官享有证据裁量权,对于证人作证方式有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选择.界定关键证人应以证人证言能否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为标准.通过从司法实践中论述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方式的合理性,建议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从而保证法官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具有足够司法资源维持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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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现状的思考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经过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从新庭审方式的正式运作来看,证人到庭作证的只占极少数,绝大部分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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