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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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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危险性的最初含义是犯罪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性质是双面的,既可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内容。当立法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定罪的根据,具有出入罪的功能;当立法者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仅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的根据,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无论在定罪活动中,还是在量刑活动中,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均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相似文献   

2.
人身危险性的最初含义是犯罪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性质是双面的,既可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内容。当立法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定罪的根据,具有出入罪的功能;当立法者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仅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的根据,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无论在定罪活动中,还是在量刑活动中,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均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相似文献   

3.
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是对行为人予以处置的法律基础,社会危害性属于行为的范畴,而人身危险性属于行为人的范畴。社会危害性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而人身危险性是影响法官裁决结果的一个或然因素,与社会危害性相比,其只对量刑发生次要作用。劳动教养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其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原因,其法理依据薄弱,法律地位不明。将劳动教养化解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以非刑罚处罚和保安处分措施予以代替,符合法律发展的逻辑。  相似文献   

4.
徐磊  袁泉 《法制与社会》2014,(6):255-256
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认定和评价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直接决定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刑罚裁量的基础。本文从犯罪的实质与刑罚的目标的角度讨论刑事责任大小的决定因素,提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其中,社会危害性是主要或基本要素,人身危险性是次要或修正要素。  相似文献   

5.
保安处分制度以保护社会安全,消除行为人的危险性为己任,行为人的危险性又是保安处分的一般构成要件,通常认为,人身危险性问题是保安处分理论的核心,其"危险性"的重要性可与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概念相比。鉴于此,本文拟对保安处分下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6.
赵林虎 《政法学刊》2010,27(5):40-44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特定社会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现实的或可能的危害的属性,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统一,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现实性和可能性、已然性和未然性的统一。人身危险性是初犯可能与再犯可能的统一,是特定人格与非特定人格的统一。因此,两者的关系就表现为人身危险性是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内容,人身危险性是表征社会危害性的主观范畴。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衡量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犯罪定量的角度看,如果犯罪数额、犯罪结果等因素是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客观因素,那么,人身危险性则可以与主观恶性、罪过心理等主观因素一起被视为犯罪定量的主观因素。  相似文献   

7.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游伟  陆建红 《法学研究》2004,26(4):3-14
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 ,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 ,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 ,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 ,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 ,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 ,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 ,人身危险性只应具有这一单向性的功能  相似文献   

8.
定罪情节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对“定罪情节”的概念、基本特征与犯罪情节、量刑情节、犯罪构成之关系、分类等进行了探析。作者认为,定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以外的,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定罪时作为区别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标志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9.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的纠缠与厘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伟 《法治研究》2016,(3):58-64
“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各自独立的学术品格,“人身危险性”不能寄居于“社会危害性”之下并被其简单囊括。人身危险性的介入并不排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彼此内涵中究竟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为中心是界分二者的核心基准。“人身危险性”概念应该得到正本清源的澄清,“人身危险性”这一容易引发歧义的概念应该还原为“社会危险性”。厘清“人身危险性”的概念具有多元化的现实意义,是我们顺利接纳并重新认识其学术价值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中,作为刑罚个别化核心概念的人身危险性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与社会危害性一起共同构筑了我国刑事责任的全部内涵。于是,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应地亦被改造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然而,这种改造的结构性缺陷是至为明显的,它不但违背了罪与刑的逻辑连接,也严重背离了罪刑均衡之规诫,而且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伦理。因此,改造我国现行刑法中举步不前的责任理论势所必然,而改造的关键在于必须将人身危险性因素从传统责任体系内予以剥离,作为犯罪后果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只能由犯罪的严重性而不能由其他因素决定。人身危险性等预防因素只能在最后量刑时,方可将其作为缓和刑事责任所决定的刑罚的相关变量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11.
量刑时应当考虑人格因素,是刑法学界的共识。从相对报应的刑罚观以及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定罪时应当考虑人格因素。社会危害性是行为的客观损害性与行为人的人格危险性相加的结果。在现行刑法体制下,人格因素作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影响定罪。随着人格测定技术的完善,人格因素将与犯罪构成形成二元化定罪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2.
刑罚裁量个别化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刑罚个别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刑罚裁量个别化.刑罚裁量个别化的哲学依据是公正与功利的理念,法学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刑罚裁量要实现个案公正与犯罪的预防,应该重视量刑情节中的酌定情节,具体来说就是尽量将其法定化,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3.
在刑事强制医疗中,人身危险性的判定无疑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解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人身危险性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的可能性”两个要件。其中,危害行为应限于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并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则应根据精神病人的暴力史、再犯意图、人格特点、是否具有物质依赖、触发暴力的社会环境、精神状况等各种风险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而关键是运用科学的预测方法以确保预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提高人身危险性预测的准确性,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在人身危险性评估中引入精算评估方法。  相似文献   

14.
徐宗新 《法治研究》2010,44(8):86-90
人身危险性虽然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其对刑罚的重大意义是被公认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刑罚制度中,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应用了人身危险性理论。我国刑法立法及刑事司法中,虽然体现了对人身危险性的重视,但存在立法未予明确、适用范围不清、操作无据可依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①明确将人身危险性写入10个条文,且有23个条文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有关,标志着我国刑法对人身危险性理论应用到了新的阶段,体现了我国刑罚制度更趋理性。  相似文献   

15.
针对目前社会性弱势群体犯罪数量猛增的情况,对其定罪量刑及刑罚执行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考虑到他们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罪当成立但情有可原,尽量适用可以型法定情节及酌定情节,合理决定对他们适用的刑罚及刑罚的执行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6.
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人格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犯罪行为人的本质属性。在刑事领域,定罪的对象只能是行为,其评价的核心是社会危害性。犯罪人是刑罚的承担者,对其评价的核心是其人身危险性。在犯罪心理学中,人身危险性与行为人消极人格的存在,与犯罪心理形成同时性相伴随,并作为犯罪心理结构的现实表达而存在;心理学中无意识取向的精神,分析、行为主义的学习理论、现象学特征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与现代特质论等不同学术理论,对于人身危险性的多方面的描述与测定,将有助于从心理学角度多层面、多维度地全面考量其人格心理成分与行为倾向特征。  相似文献   

17.
刑罚裁量视野中的人身危险性论纲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韩轶 《法律科学》2001,(6):108-115
判断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及预测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 ,是一个极为复杂而艰难的问题。人的犯罪行为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带有很大的随机性与偶发性。夸大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不仅是不现实的 ,也与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法治精神相违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刑罚裁量中仅处于次要地位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受到罪行轻重的限制 ,对刑罚轻重决定性作用的是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  相似文献   

18.
人身危险性理论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伟卫  丁玉玲 《河北法学》2004,22(11):122-126
人身危险性源于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 ,后进入刑法学领域 ,在刑法学领域对人身危险性涵义的理解应该立足于定罪量刑。同时在评价人身危险性时 ,也要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相区别 ,既要避免把人身危险性归于社会危害性 ,又要避免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19.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域中的轻罪和重罪定位,不仅仅取决于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而且尤其应当反映犯罪主体主观上对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内在态度为最基本要素的行为主体人身危险性大小。只有对那些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而且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行为才有必要处以较为严厉的刑罚,而对那些即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较大危害,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反社会意识不强烈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各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处遇。  相似文献   

20.
中德(日)量刑基准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德日刑法中,受责任主义的规制,责任为刑罚规定了前提和界限,基于预防方面的考量不能僭越责任程度所决定的刑罚。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刑法的量刑基准理论与之虽貌合实神离,因为作为其量刑基准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评价的加权之值。我国现行量刑基准理论实际上是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逻辑延伸。欲求我国量刑基准理论在逻辑上更为科学合理,在价值取向上彰显现代刑法之人权保障机能,则必以改善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为前提。改造的重点在于纠正将责任评价与刑罚量定混为一体的做法,将之予以分离,使之各得其所。作为犯罪后果负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严重性程度来决定,人身危险性因素不能用于评价犯罪与刑事责任,而只能在刑罚最后量定时做有利于犯罪人更新改造之缓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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