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84 毫秒
1.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然而对于这一问题,在《担保法》及其他法律中均没有作出规定。与此同时反观我国民法学界,对担保物权竞合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缺席以及理论研究上的止步,通过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存在现象的研究,希冀能在理论上建构出一条最终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2.
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为物的担保的竟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然而对于这一问题,在<担保法>及其他法律中均没有作出规定.与此同时反观我国民法学界,对担保物权竞合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缺席以及理论研究上的止步,通过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存在现象的研究,希冀能在理论上建构出一条最终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3.
邵亚萍  杨吉 《行政与法》2004,(11):109-112
担保物权的竞合,变称职物的提担保竞合,是指在同一标准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然而对于这一问题,在《担保法》及其他法律中均没有作出规定.与此同时反观我国民法学界,对担保物权竞争合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司法实务中的法律缺席以及理论研究上的止步,于是以此为契机,我想通过本文写作以及对担保物权竞争合存在现象的研究,希冀能在理论上建构出一条最终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4.
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偿债务同时存在 ,且其剩余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 ,税收优先权一旦与担保物权竞合 ,则必然发生冲突。本文首先认为 ,我国税收征管法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基准判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效力顺序 ,会导致抵押权和质权的目的落空 ,因此该基准应改为纳税核定时间。其次 ,留置债权的效力不受纳税核定时间的影响 ,应改为优先于税收受偿。再次 ,税收优先权与私法优先权的协调 ,应分门别类地进行 ,税收并无必然的效力优势。最后 ,税收征管法可以理解为有关税收优先权的一般法 ,海商法、破产法、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应视为特别法。只是破产程序中将担保物权之效力绝对置于税收优先权之上 ,其合理性值得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5.
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财产上先后设立或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对于这个问题很少有学者在一个整体的框架下去分析,就担保竞合的各种类型作出体系化的阐述。本文是在一个框架下去分析论述担保物权竞合的顺位选择的问题,以期进一步明晰担保物权竞合顺位问题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6.
屠肖俊 《法治研究》2007,(12):72-73
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同种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时,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笔者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提出在《物权法》实施后,由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情况将不存在,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于质权人受偿"的规定将不再适用。同时,笔者结合不同的处理原则,对在同一标的物上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以及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竞合时,其效力位序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等民事立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司法实务推进和发展的担保物权制度,有极为明显的制度改善,基本实现了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化.物权法丰富了担保物权的类型,完善了担保物权设定的公示制度,扩张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机制,并极大地改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规范缺失现象.但是也应当充分认识物权法在改革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8.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对一物之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而发生权利冲突的现象及其特点等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分析,谓此现象为担保物权的竞存,舍弃了常用的并存、竞合之称。文章认为,对重复抵押等现象,法律应予允许;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其相互之间,均可能发生竞存现象,而除转质的情况外,动产质权不能发生竞存;担保物权竞存的类型与样态不同,其顺位排序及效力规则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编物权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体系化的规定。因受"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的影响,民法典草案在构造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以及类型化担保物权的制度结构方面,虽有改善《物权法》规定的某些制度的努力,但总体上对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制度逻辑和体系梳理未有实质性的改善,仍普遍存在担保物权规范的制度逻辑不清晰、制度规范缺位或选择失当、担保物权制度的结构性缺陷等诸多问题。民法典草案首先应当摒弃自《担保法》以来我国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体系的"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以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结构和体系为基础,重构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构造逻辑关系相对清晰的担保物权规范,以完善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物权是理论性深入,实践性突出的制度。然而,在中国目前民法典制定之前,许多问题存在模棱两可、莫衷一是的情况。一些学者在这样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却缺乏足够的理论性和规律性。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就是一个实在且多见的问题,笔者期望从理论和规律上给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作一个简洁而明了的分析。  相似文献   

11.
在担保物权制度中,以担保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谁应优先受偿呢?本文拟以抵押权与质权在同一动产上的竞合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关于担保物权在被担保的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后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立法例。基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以及我国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功能,在我国,应确立如下改革方向: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时,担保该债权的担保物权应仍然存续,且其效力不受任何影响;关于质权和留置权,应明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之前,质权或留置权不消灭;关于抵押权,应以除斥期间限制其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13.
"担保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一项权利,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设立物权,其包含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常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担保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重要的内容,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当发生质权竞存时,有必要进行深入、透彻的考察和分析,来确定质权之间顺位排序和效力关系问题,以合理的顺序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4.
优先权制度在我国尚未有系统规定,目前优先权立法存在零乱散漫、种类不多和适用不便等诸项不足。本文主张我国将来应集中规定优先权制度,并就未来优先权统一立法与我国现有担保物权体系的协调,针对优先权公示欠缺、担保物权重构及其竞合顺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动产作担保来融资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就产生了动产的不同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针对这一现状,本文将分情况来讨论,从而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16.
信托收据制度在我国法上面临规范适用不确定、法律效力不明确、缺乏公示及对抗效力等法律障碍,与商事实践脱节严重。我国金融机构通常在信托收据合同中设置复杂的合同条款,实则系由不彰的规范现状和司法实践所导致。我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作为财产基础的提单等物权凭证的物权效力和证券属性、明晰信托收据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统筹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首先,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中提单并非所有权凭证,而是代表间接占有的商事物权证券,其交付的特殊效力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其次,基于信托收据的担保功能和法律定位,应当将其解释为让与构造的非典型担保,金融机构应当为担保权人而非所有权人。信托收据合法化具有多方面的正当性基础,亦契合我国商法的价值判断立场。再次,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信托收据应当纳入动产让与担保范畴,并适用登记公示方式,以厘清第三人的权利边界。  相似文献   

17.
陶丽琴 《现代法学》2007,29(1):60-67
抵押物保险金上物上代位权与特约受益权并存情形,实为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竞合;受益人特约设定了保险金债权质押,既符合一般债权质押以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为通知作为公示要件,也遵循了保险合同债权处分的特殊规则,实质上规避了物上代位的作用;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规则中,应设置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化过程中债权状态的价值控制和支配机制,故必须依担保物权竞合的原理,以物上代位权优先为目标,梳理其与代位物上其他权利形态的效力顺序关系的内在法理逻辑。  相似文献   

18.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并存及其效力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动产担保物权并存的四种情形及其效力关系进行了探讨。同类担保物权并存时,在效力上应实行“设定优先”原则;不同类担保物权并存时,其优先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转担保物权与原担保物权并存时,应以转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应以优先权的效力为先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7,(6):20-33
民法典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编纂之时,应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其一般规定。承认当事人可依约定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担保物权作为金融投资工具预留空间;明确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减少第三人信息归集成本并避免不测的损害;肯定流质(抵)契约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抵偿债务的效力,但强制性地赋予担保权人以清算义务,完备担保物权私的实行方法;明定担保物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同时就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允许当事人就登记有效期间做出约定;明定物上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完善担保人权利保护体系;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下,赋予债权人自由选择权,同时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实现顺序或份额做出例外约定,承认担保人之间在没有顺序利益的前提下的内部求偿关系。  相似文献   

20.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司法适用中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其审查标准关涉各方主体的利益,需立法特别予以明确.新修订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查标准的规定过于模糊,不足以为司法实践中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提供具体的指引,也导致学界及实务部门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分歧.秉承合乎审查目的内在要求、注重权利迅速实现和保护、尊重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等基本理念,我国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查标准应为形式审查,这是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存在实体争议的特征所决定的,是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高效快捷的立法目的所必须的,是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性质所要求的,也是实现担保物权立法国际化发展趋势所必然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