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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之间因酬金支付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法院处理时随意性较强,这一问题显得比较复杂,人们无所适从。对此笔者愿略抒管见,以求教于学界。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及要件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问题,古今中外的学者颇有争议。目前主要观点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契约说又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向不特定人作出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规定了广告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行为符合要约成立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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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自古有之,今日犹然,且日益普遍。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争论,也从未止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虽对悬赏广告作出了规定,但较为原则且并未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确定,应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诸多国家之立法例,采单独行为说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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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讨论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法律规制问题。关于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本文人为采独立行为说较为合适。关于优等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制,本文认为在优等悬赏广告的撤回、行为结果的权力归属、评定人和评定标准方面法律都应进行一定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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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古而有之,现阶段呈大量上升的趋势,如近年大量涌现的公安机关缉凶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品的悬赏广告等。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在我国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赞成"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拟在文中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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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纠纷日益增多。我国法律对悬赏广告未作规定,审判人员对其性质的认识也存在分歧,有厘清之必要。本文在对悬赏广告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应为契约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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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悬赏广告,我国古代就很发达,如缉拿朝庭要犯等。发展到今天,种类繁多,内容奇特。其法律性质,法无明定。1994年天津市受理首例悬赏广告纠纷案。和平区法院认为,广告人的广告行为,是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故驳回行为人李珉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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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悬赏广告现象相当普遍,但其法律性质究竟如何,是否合法,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有争议。本文试从"单独行为说"的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加以探讨,肯定其合法性,以澄清大众对悬赏广告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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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自古有之,渊源既久。例如,给予赏酬的寻物或寻人的广告,提供犯罪相关线索或缉拿犯罪嫌疑人的广告,这些皆属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或提供一定服务的人,给予约定奖酬的广告。在当今世界,信息传媒愈来愈发达,悬赏广告也日益普遍。但对此重要的法律现象,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刚刚颁布的《合同法》亦未作规定。悬赏广告纠纷大量出现,理论界分歧也比较大。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导悬赏广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公平合理,迫切需要法律对悬赏广告予以规范。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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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从分析法律行为的本质入手,阐明意思表示乃法律行为之本质,意思表示的数量是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双方与多方法律行为之关键,并以此为据分析悬赏广告中之意思表示数量,得出其法律性质系单独行为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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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我国法律未设明文规定,所以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素有要约说(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的争论。主张单独行为说的学者在指出要约说局限性的基础上,多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正义的角度立论。本文认为,我国虽无关于悬赏广告的明文规定,但如有相关的具体规则可资适用的,自应优先考虑适用。单独行为说的根本缺陷就在于法律上尚无关于单独行为的一般规则,依学理解决,难免滋生弊端,国内曾有不同法院对悬赏广告案件作出完全相反判决,即其适例。反之,采要约说,法律上有较为完备的规则为依据,加以正确适用,有利于案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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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早在秦代就已存在,并在改革开放后以不同的形式大量涌现,但是在我国民法中关于悬赏广告问题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悬赏广告性质是要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以及基于此产生的法律效力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从悬赏广告涵义着手,通过分析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对比关于悬赏广告性质及法律效力的不同学说,对悬赏广告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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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武向阳悬赏广告自古就有,现代生活也屡见不鲜,由悬赏广告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许多国家对悬赏广告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这方面几乎还是空白。本文拟就悬赏广告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索。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广告,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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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纠纷日益增多,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之第3条对悬赏广告作了规定,但其规定得较为原则且并未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这无疑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其中关于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法律行为,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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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3):27-34
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悬赏广告被应用于社会多个领域。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悬赏广告的规定却不够明确,难以处理一些疑难复杂的实践问题,并且引发法学界的长期争论,矛盾的中心所指就是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主要存在"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此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但"单独行为说"较之于"契约说"更具优势,一方面弥补了"契约说"的缺点,另一方面使法律关系明确化。通过对悬赏广告的概念和现行的规范作简要分析,吸收借鉴国内外法学界的研究成果,对这两种观点进行系统的比较,在支持"单独行为说"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以及建议,从而兼顾各方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